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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家”等。在取得“爷叔”的认可后,才能进行偷窃活动。如果不经许可,贸然行窃,一旦被此地的窃贼知道,必暗中向警方报告,这样一来,初到此地的窃贼就会遭到拘留,或是一顿毒打。
贼帮中的规矩还有一些,如:窃贼不得对师傅行骗;必须遵守“兔子不吃窝边草”的祖训,不在自己同伙的地盘内行窃,更不能盗窃同伙的财物;在贼帮内部,头目关照下属、徒弟孝敬师傅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窃贼对自己团伙内部的消息或偷窃技艺不可轻易向外人透露,等等。
贼帮中的规矩都是在窃贼的长期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也是他们保护自己的“处世之道”。这些规矩胜似严酷的律条,窃贼们只得谨慎遵行,不得稍有违抗,否则必为同类所弃。
窃贼的暗语
与其他黑社会中的帮会一样,窃贼也有自己的行话,或称“暗语”、“黑话”。窃贼为了在作案的过程中联络方便,往往使用普通人听不懂的暗语。这些暗语是窃贼在行窃的具体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并且在实践中得以运用和发展。不同地区的窃贼虽有不同的暗语,但也有不少类似之处。在纷乱杂多的窃贼常用暗语中,以下诸条为最常见:
头目——大发家、爷叔、瓢把子
招收徒弟——传子孙
同伙——合码子
与同伙约定时间、地点——画卯
首领监视小窃贼行窃——看操
敢于冒险行窃者——牛金星
准备下手行窃——哈风
正在行窃——困风
已窃得——困着
被窃者已发觉——透风
钱袋——把套
钞票——蒿子
用刀割取表链——弯耳朵
富人——横子
穷人——水切通
老人——苍通
小人——尖通
工人——衍身
农民——棋田生
外地人——强头生
本地人——原头生
蠢人——木寸通
小贩——不将人
光棍——滑生
妇女——马生
穿绸缎衣者——柔皮子
穿布衣者——糙皮子
旧中国有钱人家的女人,常常佩戴许多首饰抛头露面,借以表现自己的美丽,显示自己的富有。而这些首饰也是窃贼所窥觑的对象。窃贼们为了抢劫女首饰时的方便,也有一些暗语:
金镯——铐子
挖耳——蒜
耳环——蓬
簪——闩
手表——弗定心
镶钻——加酒花
钱袋——皮子
抢帽子——捉乌龟或抛顶宫
抢耳环——扯蓬
抢手镯——捋苗
抢金戒——捋手环
窃贼的聚合性(1)
“贼有贼伴,盗有盗伙”。窃贼为了抢占地盘,各据一方,形成自己的“势力”范围,往往需要有利益相同的伙伴来共同维护自己的地盘。这就是窃贼的“聚合性”。
两宋时,偷窃活动十分猖獗,“都城群偷所聚,谓之‘大房’。每区容数十百人,渊薮诡僻,不可胜究”(参见《宋史·王岩叟列传》)。此为北宋时的一般状况。
在旧中国的上海滩,盗贼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聚合成帮,并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其大致情况是:
老城区是本地帮的基地,英法租界内有一部分地区可以“游击”;公共租界的虹口区是广东帮的范围;英租界内有一段是浙江帮的活动区域;十六铺一带是安徽帮的行窃场所。
各帮不能随便侵入对方的势力范围去“抢生意”,如果不听警告,轻则毒打一顿,重则砍去手脚。在“强者为尊须让我,英雄只此敢争先”的时代,各帮为争抢地盘,结伙械斗是常有的事。在这种情况下,落单的小偷很难立足,便不得不投靠某个贼帮,寻求庇护。
小偷们入帮拜师,除了希望有伙伴协助办事及相互照应外,还可以通过互相交流,学到更高的盗窃本领,这也是导致窃贼具有聚合性的原因之一。
如30年代中期曾横行东南一带大城市的巨盗王鹤,被江湖中人称为“王胡子”。他在挑起招兵买马的旗帜之后,收留了不少徒弟。这些徒弟在他的训练下,有不少本领高强者。这些本领高强者,专门偷盗住在高楼大厦里的外国人和豪门巨富。
以“王胡子”为首的窃贼练就了一套“翻墙越屋”、“飞檐走壁”的本领。这当然不是神话传说中的飞人,没有人们想像的那么神奇。他们能够翻墙越屋,除了训练有素外,主要还是依赖一些有助于攀高的工具。其中有:
“软竿子”。即用头发或丝线编成与筷子粗细差不多的长绳,其中的一头缚有金属制成的钩子,抛在墙头上,勾住了便可攀援而上。平时这个东西缠在腰间,不露丝毫痕迹。
“硬竿子”。其外形很像手杖,内部结构有如照相机的三角架,可以拉长一丈多,一头钩在檐边便可顺竿而上。
行窃前,他们总是在白天先混入大楼内,找地方藏匿起来。一到夜晚,便从顶楼垂绳而下,进入他们看中的住户行窃。所以高层楼房总是最上几层容易被盗。
王鹤的徒弟就是采用这种手法,多次在英法租界内制造盗窃大案,并偷盗了龙华寺方丈室内的玉佛、金银法器以及手抄的善本等珍贵文物。这个贼帮之所以屡屡得手,且敢于制造大的盗窃案,其主要原因就是人多势众,敢于做一般窃贼不敢做的“生意”。
旧中国的盗窃集团,有许多是以籍贯为主聚合而成的。这也是盗贼的聚合性的一个反映。以籍贯为主聚合的盗贼,因有同乡的情分,更容易形成牢固的帮伙,因而也成为不易清洗的社会祸害。
如旧时在上海谋生的嵊县人,以两帮人为职业特征:一种是裁缝帮,嵊县裁缝以高超技术出名;另一种是强盗帮,其中包括绑匪,以横行于上海滩而得名。下面这一案件就是嵊县帮的盗窃集团所做的行窃案件:
1948年3月8日上午11时,上海市民周德峻向警方报案称:上午10时30分,有盗匪4名到周德峻的住所—九龙路159弄20号后门,以询问周先生为由进入屋内。此时周德峻未在家,周妻以为是周的友人,正欲招待之际,其中一盗突然抽出手枪,喝令周妻不准动,并猛击周妻面颊,威胁其不许声张。另一盗将被单撕成布条,将周妻双手绑缚,驱禁于一室中;由一盗持枪监视。此时周妻已完全明白来者是一伙盗贼,只是苦于双手被缚,难以行动。这几个盗贼翻箱倒柜,劫去10两重的赤金条5根、美钞550元、金镯3只、钻戒2只、赤金戒5只等物。盗贼抢劫完毕,即携赃物仍由后门逃逸无踪。
从被害人提供的线索中,警方得知这伙强盗在周家行劫时所操语音系属浙江嵊县口音,而查被害人周德峻之籍贯,亦属嵊县。经分析,似有被害人周德峻之乡亲中熟悉被害人之家庭内情及财富者,遂勾引盗匪往周家抢劫的可能。
经遍查周德峻之同乡情况,查得有一位周德峻的远房堂叔,姓周名兰生。此人以裁缝为业,此前有一段时间曾在被害人周德峻家中做裁缝,对被害人周德峻家中内情及琐事都知之甚详。而周兰生生活常入不敷出,一度为借款对被害人周德峻不满。
据以上情况,警方判断周兰生是此次盗窃案的重要嫌疑人。但警方却找不到其住址。于是,警员化装后,前往各处暗查。最后查悉西藏南路58弄18号居民金汤生家中常有嵊县籍人员行踪,于是化装守候密查。有一天,警员发现有一貌似周兰生的人潜入该金汤生家中,从其言谈中涉及托人以金条兑款事宜,判断其就是周兰生,于是将该人带局侦讯。同时还对18号金汤生家继续派便衣人员驻守。经查讯,该貌似周兰生者,果然是周兰生,以裁缝为业,又经被害人周德峻当面确认无误。
经对周兰生反复盘诘,其渐吐实情。据供,此人曾有前科,为盗窃案曾受过徒刑处分;并供出九龙路159弄20号被害人周德峻家持械盗案实由其供给内情,勾引嵊县籍盗匪李良臣、孙子龙、尹锡棠、沈纪发、俞之江等5名结伙抢劫。
窃贼的聚合性(2)
虹口分局从被害人周德峻口中得知嫌疑犯住址的线索,立即按址捕获了孙子龙。又据孙子龙供述,进一步捕获与本案有关之寄藏搬运、压保、变卖等赃物嫌疑人孙朱氏、陈孙氏、胡金满、赵富根、张尊本等7名,并查获部分赃物。
此案陆续捕获案犯19人,大都为浙江嵊县人,确认这是一伙嵊县盗帮。这一盗窃团伙,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就制造了多起持械盗窃案件,例如:
1946年5月中旬下午3时,持械盗窃安远路槟榔屯16号;1946年5月20日下午1时零5分,持械盗窃岳州路288弄44号及42号;1947年1月5日上午9时30分,由孙子龙、沈纪发、马金根等持械盗窃黄陵南路710弄51号;1947年4月7日上午9时40分,持械盗窃林森路533弄2号;1947年10月10日下午1时,持械盗窃麦根路269弄12号;1947年11月9日上午9时,持械盗窃西摩路835弄42号……
总之,这伙强盗多在光天化日之下频频作案,多年来横行于上海各区,警方无能为力,给当地居民造成了重大损失。最终因被害人周德峻家中被盗劫后,及时报案提供重要线索供警方侦察,终于以案犯周兰生为突破口,这一盗劫团伙才被捉拿归案(以上史料来源于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宗131号)。
盗贼行为的反社会性
毫无疑问,真正意义上的窃贼是反社会的,是社会经济生活状况恶化的一种天然反应。站在法律和秩序的一边,治世时,必视盗贼为民害;乱世时,必视盗贼为国害。比如,在汉代,民有七亡七死的说法,其中“盗贼劫略,取民财物”即为第七亡;“盗贼横发”即为第四死。
窃贼的产生虽是社会经济生活恶化的反映,但窃贼的行为并不能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恶化的状况。相反,窃贼的频频作案,只能对本来就不稳定的社会造成更大的混乱,使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受到严重侵害。所以,窃贼的活动又是反人民的,是违反普通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的。他们的盗窃行为只会引起人们的痛恨,故而他们落入官府之手也不会得到人们的同情。
窃贼以盗窃他人的财物来供自己享用,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种十足的寄生虫。这种伤天害理的行为,给平民百姓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和痛苦。尤其是一些贫苦人家,有不少是因为被窃贼偷走仅有的一些财物而走投无路,甚至自杀。所以窃贼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这是发生在常州至无锡客轮上的一件事:
在众多的乘客中,有两个男子,一为中年,另一个更年轻些。从穿着看,这两个人不像下层社会的人。这两人在旅途中高谈阔论,又说又笑,看上去互相非常熟悉。
当客轮行至距无锡数里时,年轻人忽然问中年人:“你对无锡的情况很熟,可知道南门内的宏大钱庄如何?”中年人摇摇头,说:“靠不住,靠不住,不日就将倒闭了。”年轻人听此话,惊奇而焦急地说:“那我要吃赔账了。我有200元期票两张,该怎么办呢?”说着,从衣袋中掏出宏大钱庄期票两张给中年人看。中年人笑笑,说:“此不值一钱之物,留有何用,不如丢掉算了。”年轻人听他这样说,便一边顿足,一边作出懊丧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