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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禁忌百科全书-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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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而言,中国民间信奉神灵,男神多于女神,而且在生活中女性又是受男性压迫的。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有了灾祸发生,很容易地就被归罪于女性,被认为是女性亵渎了神明所造成的恶果。女子于是被认为是污秽的、霉气的,是灾星、祸水、丧门星等等,所以嫌恶的词汇都加在了女性的身上。鄂温克族绝对禁止女人摸男人的头,他们认为男人头上有佛,女人摸男人的头是对男人的不尊重,也是对佛的亵渎。女人禁止在屋内大小便,男人倒无所谓。许多民族都有女人经血脏的观念。彝族因此而禁忌十五岁以上的女子爬上屋顶,对身怀有孕者要求更严;鄂伦春族禁忌妇女在经期跨过泉水,否则泉水要干涸;也不能到河里洗澡,否则要天降大雨;达斡尔等民族禁忌妇女跨过锅台,否则会冲犯灶王;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等禁忌妇女使用男人的马鞍子。献给神的马、驮神像的马,禁忌妇女骑坐,怕骑脏了使神发怒,降祸于人。妇女禁忌到神位旁和“仙人柱”后面去,不能到挂有神像的地方去,不准触摸萨满的衣物、祭神的器具;怒族人禁忌妇女参与对氏族神灵、龙树、山神的祭典;阿细人的祭密枝活动忌女人参加;崩龙族屋内设有佛爷起坐处,这个位置妇女是绝对不能去坐的;傣族旧时中厅设的床位也禁忌妇女坐卧;阿昌族、白族、土家族以及汉族部分地区都禁忌妇女在堂屋门坎上坐,以为妇女坐了堂屋门坎要辱没家神,家中要破财的。汉族旧时还禁忌妇女到打麦场上去,禁忌妇女坐在打麦场上的石磙上,恐怕冲犯了财神,少打了粮食;禁忌妇女到打新井的地方去,说女人霉气,女人一看打井,就打不出水井来了;禁忌妇女跨坐建房用的梁檩,怕冲了宅神,将来房子盖得不结实,会有灾祸发生;维吾尔族禁忌妇女入坟地,死者的妻子也不例外,送葬时只许男子进入坟地;人死为鬼,逝者成仙。对于亡故之人更不能亵渎的。《礼记?丧大记》云:“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郑玄)注曰:“君子重终,为其相亵。”可见汉族对性亵渎的忌讳之深;青海省蒙古族、藏族据说禁忌妇女之间打架斗殴,以为对牲畜发展、草原茂盛不利。处罚的办法是剃掉半个头的头发;佤族禁忌用女人的旧衣服布来补男人的衣服,大约也是怕女人“不洁”、“不祥”。
总之,民间以为女人的“不洁”、“晦气”、“不祥”、“霉气”是与生俱来的,是命中注定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对女性的经血的恐惧,以为是不洁的,危险的;另一方面也是性压迫、性歧视的结果。但是,为什么女人会亵渎神明呢?如果反过来想想看,神灵鬼魅是不是也有一点怕女人呢?是不是女人的经血对神灵鬼魅也有一点“煞威风”、“破灵性”的作用呢?所以“经血”的“不洁”是否也有一种真正能够胁迫神鬼的东西呢?这是男人的力量中所没有的,是男人们所不能理解的,因此也为男人所嫉妒、所担忧。所以男子要竭力贬斥经血为污秽的东西,说它会损伤神灵和男人。因此,禁忌妇女们在白天洗涤、处理这些秽物,而且洗涤时只能站着不能坐着。此类衣物不能见太阳,一定要隐藏起来。经血最忌让男人看见,但民间也有以经血来行法术以制服鬼祟的。这时,经血又有其神圣的一面了。在生小孩的时候,男人是不准进产房的,否则,会被产妇的污血冲犯,会发生凶事的。按说这是妇女有理由阴止男人的时候了,但在旧社会里许多地方的风俗都规定让产妇离开家门到别处生产。可见即便是在性亵渎的信仰中,也仍然是不能摆脱性歧视和性压近的。因此,性亵渎就几乎成为女性单独一方面的罪孽了。
          


 


第二部分
第17节 结语
             
            性的区别是人类的客观实在,强调性别标志的风俗惯习也基本上是无可指责的一种文化现象,但是性压迫和性亵渎就是另一回事了。性压迫是有社会背景的,无论是在思想愿望方面,还是在实际社会行为方面,无论是在生理基础上还是在心理感觉上,男性对于女性的压迫都是有根据而无道理的。上文我们已经指出过,性亵渎中也充分体现着性压迫的作用,所以性歧视、性压迫是性别禁忌中的一个主要的谬误。如果就纯民俗学的眼光看,这种谬误的产生有可能是从人类的性别差异在形体、体质、生理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性行为的外观形态中得出的直感错觉。现在一些人还习惯于把某些人类的性行为描述为对女生的践踏、蹂躏、强暴、侮辱等等,或许这在野蛮时期里常常毫无掩饰地发生在人前的性行为的确会让人们觉得男性对女性使用强力是一种正常的,因而能熟视无睹的事情;而女性如果反过来如此这般地“欺负”男性就很觉得别扭,感到不那么自然、不那么正常了,这是一种自然的状态。这种自然的状态,随着人类生活的社会化程度的不断的提高,也得到某种相应的补充和加强。男性的生理方面的优势使他们更多地担起了人类共同生活中的重负。女性的劳动成了从属的地位,因而在经济上,女性对男性有了依附关系,这就进一步扩大了性别之间的差异,使男性更占据了优势,男人主持的公共事务越多,女人就越会退缩到家庭的小圈子里去,女人的地位越来越低了,直到任凭男人摆布的境地。这里边就出现了许多不纯粹属于风俗惯习的而是属于上层文化的问题了。也就是说不纯粹是民俗学的问题而是社会学的问题了。但是不管怎么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两性间的性歧视、性压迫的问题也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到是一个谬误了。这种谬误正在逐渐地被人类自觉地克服着,两性平等、男女一样的观念正在日益深入人心。现在这方面的禁忌也正在消失和减弱着。这是令人欣慰的。
婚姻乃是男女两性间建立的一种社会公认的夫妇关系,这种关系是家庭和子嗣合法存在的基础。婚姻是人类社会进入到一定发展时期后的产物。婚姻的形式有多种。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婚姻的形态发生着种种演变和进化。汉语中婚姻指婚嫁和男女之家。《礼记?昏义?疏》云:“婿曰婚,妻曰姻是也,谓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又云:“婿之亲属名之曰姻,女之亲属名之为婚。”故“女氏称婚,婿氏称姻”。《尔雅》云:“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又云:“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可见除了夫妻关系称为婚姻之外,夫妇双方的家庭亲属之间也有一种婚姻关系,所谓“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学为姻兄弟”。民间又称作“姻亲”是也。
子之妻为妇,女之夫为婿,夫妇的关系原应当是很好理解的,但在汉语中,夫妇的称谓也有性歧视的释意。《说文解字》云:“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白虎通》云:“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又云:“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可见道学者们的解释,处处体现了一种“扶阳抑阴”、“男尊女卑”的思想。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属品,只配洒扫,只有屈服于男人;而男人是扶接女人的,是成就女人的。这也就说明了中国婚姻中男女的地位关系问题了。由于女性对于男性在婚姻方面的依附是很明显的,所以中国古代从氏族社会的父系家长制起至周代结合政权的分封制就基本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宗族宗法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家庭、社会的财产、财富全都计算在男子的名下,按着严格的辈分、嫡庶关系确立尊卑,明确递继。因而,婚姻的缔结便直接影响到一个宗族系统的发达与否。所以,婚姻虽属吉事,亦颇多禁忌。在民间,则从择婚、议婚、定婚到嫁娶乃至离婚、再婚等等方面形成了繁多博杂的禁忌事项,惟恐在婚姻这一人生大事、宗族大事上出现了差错而影响到各个方面的发达昌盛,惟恐稍一疏忽便不能得到那全部的幸福、美满。
          




第二部分
第18节 择婚禁忌(1)
             
            这里所谈的择婚,首先是指群属意义上的个体,在群体意识的干预和影响下,于选择婚姻配偶方面的禁忌。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任何一个以各种名分划分出来的人群集合体,都有可能在婚姻选择上实行与这一人群体的名分有关的禁制。这方面的禁忌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外婚制,一类是内婚制。实行外婚制和内婚制的禁忌原则,归根结底,都是一种LuanLun禁忌或LuanLun禁忌的推衍。LuanLun亦即乱了名分。但是,一般说来,与LuanLun禁忌的关系更直接、更紧密的还是外婚制,外婚制和LuanLun禁忌在禁止血亲间发生性关系的意向是一致的。而内婚制则往往表现出一种维护血统、属性稳定和纯正的意向。其次,择婚还指个体的主观意识,于选择婚姻配偶方面的禁忌。比如自由恋爱时,选择配偶的一些禁忌习俗等等。当然,这种看起来是当事人自我的意志表现,其中也隐含着群体意识的干预和影响,不过,毕竟是通过个体的主观意识表达出来的,因而比起由他人从外界包办代替,直接干预还是要自由、自主得多了。
氏族外婚禁忌
氏族外婚是原始社会的一种婚姻规例,以禁止氏族内部通婚为特征。氏族外婚实际上是把同一氏族内的所有成员都视为血亲关系了。这种视氏族关系为血亲关系的情形大概与视氏族图腾为氏族祖先的信仰是不无关系的。根据有关资料,近现代中国许多民族,如独龙族、普米族、苗族、鄂伦春族、黎族、鄂温克族、珞巴族、畲族、布朗族、基诺族等都保留着这种婚姻的遗俗。在一些民族中还构成有狭小固定的氏族通婚团体。即甲家族的男子固定地娶乙家族的女子为妻,但甲家族的女子绝对不能嫁给乙家族的男子为妻,而需嫁给丙家族的男子为妻。这样,每个氏族都有固定的异氏族通婚的对象。另外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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