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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 2013年第9期-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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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落实宪法贵在一个“诚”字

作者:杜导正 字数:1071

  编辑部商量开这样一个会,讨论如何把我们的宪法(也就是八二宪法)落到实处,我先讲几条,作为开场白。
  第一,现在社会上讨论宪法和宪政很热闹,大家这样关心国家大事,90年代以来是少见的。关于宪政的讨论,意见针锋相对,网络上还挺激烈的。有人说,这场讨论可能是又一场大争论。我说,争论是好事。党和政府看来也采取了容忍的态度,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
  第二,《炎黄春秋》编辑部也议论过几次,重点是议论八二宪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实践性。合法性不成问题,大家都认可。合理性社会上也没什么大分歧,认为八二宪法是比较合理的一部好宪法。我们特别看重八二宪法的实践。
  第三,去年12月纪念八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新任的总书记习近平郑重地说:“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又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这些话讲得很好,反映也好。编辑部议论时一致认为前一句话是承诺,后一句话是号召。我们认为这后一句话,是中国政治现实中的要害。这些年的现实是,宪法讲得不算少。大家建言很多,但实行的不够,很不够。有些人对宪法还是习惯于“以虚务虚”,我们怎么办?我们要“以实务实”,努力推动党和政府带领老百姓,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点,把八二宪法一条一条地落实,一步一步地改进。如果真正把八二宪法落到实处,中国各个方面会有大的进步。
  第四,如何“以实务实”,把宪法落到实处?我看要把希望主要寄托在民间力量上。落实宪法的最大获益者是人民,受抑制的主要是权力在握的执政者,习近平总书记说的“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也是这个意思。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光荣历史就是这样。如平反冤假错案,如包产到户,都是下层先干起来,上层响应推广开来的。中国现在要落实宪法,也必须更加尊重民意,保护民意,顺应民意。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但必须以自下而上为主。
  第五,上面这几条说法最后归结为一个“诚”字。“诚实”一词,“诚”在“实”的前边。要实,就必须真诚。尤其执政当局,说什么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行动,一打宣言不如一个行动。邓胡赵年代中国那么生机勃勃,为什么?中央最近反贪腐看来动了真格,在民间又燃起一缕希望。为什么?我们愿和大家在中央领导下一起把八二宪法逐条实行起来。

宪法的形成和落实有阶段性

作者:吴思 字数:1067

  我代表编辑部谈四点想法。
  第一,讨论会的初衷。今年我们杂志的新年献词是《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我们判断,无论是左、中、右,在落实八二宪法问题上争论不大,因此,落实八二宪法可以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出发点。
  这个观点的更大的背景是,过去十几年,关于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发生了多次争论。大家都知道,中共中央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这是意识形态的主流。但社会上也有其他主张,比如“举民主社会主义的旗,走民主社会主义的路”,还有“举新民主主义的旗,走新民主主义的路”。“主义”问题非常宏大,各种定义就多得一塌糊涂。但是,八二宪法这面旗帜不容易引起争议,宪法的内容全面而清晰。即使出现争议,也很容易在行宪和修宪的技术层面上解决争议,达成共识。
  顺着这个思路说下来,前一段时间发生的关于宪政姓社姓资的争论,又退到了“主义”之争的层面,从具体退到抽象,从简单退到复杂,从共识退到争议。不过,在争论中我们也看到,即使是反宪政的人也不反对落实八二宪法,这点共识依然存在。我们想沿着共识比较多的思路进一步前进。
  第二,关于八二宪法本身,我们的基本看法是,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八二宪法基本反映和照顾了当前中国社会的各种利益和各种主张。中国社会处于变化之中,八二宪法顺应了这种变化、反映了这种变化,具有与时俱进的合理性。八二宪法之前有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总结了文革教训,比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大有进步。此后,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八二宪法又有四次修订,总结和吸取了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以及当今世界在市场经济、人权和法治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社会发展有阶段性,宪法的修改、修订就体现了这种阶段性。将来,到了新的历史阶段,八二宪法肯定会再有修订,可能修订得更好。但仅仅就现实而言,现在已经有的这些进步若能落到实处,成为我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制度安排,我们这个社会还会大进一步。
  第三,在落实八二宪法方面,也有阶段性,要一步一步走,不可能所有条款一步到位。有一种主张说,应该先从法治入手,用几年的时间重点健全法治,民主随后。先走哪步,后走哪步,既要从现实出发,也要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因此,各方面专家的意见是很重要的。
  第四,在落实八二宪法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党政部门的力量肯定是不够的,无论是在智慧方面还是动力方面,民间的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力量,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我们这个会的意见就属于公民方面的意见。

法治要有几个大的突破

作者:李步云 字数:1279

  国内国外公认,可以用法治来推动民主和人权。任何人都不能反法治,但民主比较难。可以用法治和人权来促进民主,民主是最难的。
  法治的突破口有两个:一个是司法独立。今年我写了一篇文章,《为司法独立正名》。我说反对司法独立是错误的,反对党的传统,反对了国际承诺,不符合辩证法,讲了四条理由,其中包括我举的例子——1982年修宪,叶剑英的讲话稿,给党中央定调的讲话稿,就有司法独立。审判“四人帮”的总结,是我参与起草的,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求是、人道主义、法律平等,五条原则里有司法独立。解放区的司法文件也有司法独立。国际人权、《北京宣言》还有司法独立。因此,反对司法独立没有任何依据。
  在现行制度下我们也有机遇。十八大以后两个月,中央政法委开了政法电视电话会议。某次开会我问中央政法委书记:“你是否在政法电视电话会议上讲了一个观点?”他说:“什么观点?”我说:“今后政法委不再干预司法机关办案?”书记说:“讲了,离开稿子讲了,但中央一级重大的国防、外交个别案子可以上来,省以下的基本不管。”还有取消劳教,说“过去是公安部门反对取消劳教,我是公安部长不好说话,现在我不是部长了,就要提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
  司法制度里有两个问题影响了我们国家的司法独立:一个是政法委批案,一个是涉法涉诉信访要改革。涉法涉诉信访是违宪的。法院做了判决后,信访机关说三道四有什么权力?有什么资格?也不科学,听一面之词,没有经过自己的审判不能说这个案子是对是错。还有一个是地方保护主义。
  再有一个突破口是修改现行宪法第126条。不能说现在这个说法不对,要看怎么修改。宪法第126条说:“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我说应该改成“不受任何机关干涉”。“干涉”是一个贬义词。党要领导,人大要监督,这不科学。人大可以干涉,党可以干涉,这怎么行?但就是不改,怕影响“党的领导”。好几次我当着吴邦国委员长的面提过,以后还要提。
  所以有三个问题要有大的突破:信访、党委批案、政法委的作用问题;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还有宪法第126条。
  人大改革我提出过12个改革建议,里面大有文章可做,对民主法治建设必须要利用这一条: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要落实,包括选举问题、常委专职化问题、人大代表的素质问题。我经常举数学家陈景润的例子:他说,我在人大开会,人大代表发言我看书,党叫我举手就举手,党叫我画圈就画圈。我说,要这样的代表干什么?我到处讲这个例子。
  关于违宪审查,中国法学会给中央提了十几个建议,其中三条是关键:一个是违宪审查,一个是要修改宪法第126条,一个是要讲宪政。这个报告送到了中央政法委,孟建柱批了,转发给人大研究。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国内学术界大多认同成立宪法委员会的方案。和西方有点不同的是,对党的文件可以不宣布违宪,而是提出改革方案转交给党中央。我曾经当着彭冲的面讲过,“中央领导能够把违宪审查实质建立起来,你们功德无量”。

树立宪法权威必须追究违宪行为

作者:郭道晖 字数:4026

  宪法的生命与权威,关键在实施。而能否实施的标志在于对违宪行为能否严加追究。这在现行宪法上已有原则规定,但只是一纸空文,原因在于没有建立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
  对于违宪审查,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将司法权和司宪权合一,通过普通法院作违宪审查;二是德国模式,将违宪审查权和司法权分开,对违宪诉讼有专门的宪法法院;三是希腊模式,是将司宪权、司法权合一,宪法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中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审查违宪问题。
  就目前中国可行的模式来说,一种主张是让最高法院来承担违宪审查的职能。但法院没有权威,也不独立,不可能承担这一个职权。另一种方案是在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之下,建立一个宪法委员会,由它来受理宪法诉讼,解决违宪审查问题。这也有矛盾:这个委员会附属于人大,它审查人大自己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就等于自己作自己的法官,这和法理违背。违宪审查机构应该高于制订机关。所以这也不太可行。
  我认为还有一个方案:可以考虑由全国政协来承担违宪审查。
  据悉,早在1956年底,国家主席刘少奇在一次国务会议上就曾主张在中国实行上、下议院的两院制。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还特地向民盟中央副主席章伯钧转达了刘少奇的这一主张,并希望通过章伯钧以民主党派身份和自己的名义,在统战部召开的座谈会上提出来。章照办了。1956年12月统战部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加强政协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12月24日在对此“意见”的批示中,对章伯钧的建议给予了回应,指出:“政协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具有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而且在实际上起着类似‘上议院’的作用。”
  1982年修订宪法时,我正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与闻其事,听到传达中央对修宪的意见中,提到胡乔木(当时是修订宪法的主持人之一)提出了设两院制(人大和政协)的构想,旨在强化对人大自身的制约,并提升政协的权威和权力地位。但当时此议被邓小平否定,主要理由是多一个议会多一份牵扯,影响效率,执政党也不好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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