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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读过一位痕迹学专家的论文,上面说:在六百四十亿个指纹中只有一对有相同指纹的情形。曾有其他的学者也说过类似的话。因此,无论将来人口怎么增加,也不会有人的指纹是完全相同的。这个“无人相同”的原则,我相信它不会改变。
在唐的枕套上,那个指纹非常模糊,再训练有素的眼睛也无法看清。指纹的脊状纹路毫无规则。我们把它放在放大镜下观察,可是放大了的织物纹路差不多将脊状纹路完全掩盖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对那个指纹几乎不抱任何希望。
因为印迹上有脊状纹路,那是我们所拥有的全部罪证,但我们用尽各种方法却无法把它放大。掌握的情况实在是太少了,我们很想获取更多的证据,但这基本上不可能。
案发当天,我们还在现场发现了少量的精液。血清测试表明凶手的血型是A型。这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好消息,因为案子的线索毕竟没有中断,我们总算捕捉到了罪犯的一些蛛丝马迹。这对我们来说至少是个安慰。
这个时候,我们把已经把唐的男朋友排除在外,还有那个正在假释中的唐的邻居。他们两人案发的当天都在外地,没有作案时间。
现在就剩下了一个人了,我们把他作为重点怀疑对象来调查。这个人就是经常用下流话挑逗唐的那个罗伯特,他曾几次因持有毒品被拘留过。
当我知道罗伯特的血型是A型,而且和从作案现场提取的精液样本一致时,我有一种胜利在望的冲动。
我认为把目标的范围缩小到罗伯特一个人身上的思路是正确的。但是那家伙也有当晚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他说当晚他和女友在一起。我觉得这里面有蹊跷,于是我们决定继续查下去。
调查的结果是,唐枕套上的指纹与罗伯特档案上的指纹不匹配。这又让我举棋不定,当时,我们使用的是传统的摄影技术,要知道,这些传统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能将脊纹与织物的纹路区分开来,但总体上却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
我们还是无法下结论说已经确认了指纹。我们尝试了各种化学方法,以使枕套上的指纹印迹更加清晰可辨。但是,每当指纹变得更清晰时,枕套的纹路也随之更清晰。在这方面,我们可以说是绞尽脑汁,但却没有任何进展。
我非常苦恼,指纹就摆在那里,我们每天都在观察、研究它,但就是没有人知道怎样把它剥离出来。指纹夹杂在枕套上的血迹当中,而枕套上有织纹,这使得它难以辨别。如果有某种方法能使指纹被辨别出来,那么在法庭上它将和DNA证据一样具有无可辩驳的说服力,甚至更权威。
于是,调查工作暂时搁浅了。
我们每年召开一次隐约指纹研讨会,弗吉尼亚所有的法医将会全部到场。这基本上是一次培训会议。而这一次,将有一个供货商把他们研制的成像系统,带到会场来向我们作演示。
我对成像系统这玩意儿还是持怀疑态度,因为,还没有人在刑侦案件中使用过它。但是枕套上发现的指纹如此模糊,这个系统说不定会对我们有所帮助。我用期待的心情盼着这一时刻快点到来,我当时的感觉可以说和模糊的指纹证据一样,但我有一种猎奇的心理,说不清楚这是为什么,只是感觉告诉我,我期待的结果在前方等着我。
我知道痕迹鉴定有很多,指纹鉴定属于痕迹鉴定中的一种。痕迹鉴定是利用痕迹检验技术,对与犯罪有关的形象痕迹进行分析、比对、推断,得出同一或不同一认定的结论性意见。
指纹具有唯一性、触物留痕、终身不变的特点,它可以直接认定一个人身份。在司法活动中对涉嫌盗窃案件的刑事诉讼,指纹鉴定对证实犯罪和查找犯罪嫌疑,都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运用指纹鉴定在认定盗窃案件的司法活动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有人认为,指纹证据是不可靠的,他们理由是在犯罪现场采集的许多指纹是所谓的隐约指纹,也就是说采集者为了“回收”它们,对它们进行了特殊的化学处理,或者使用了紫外线灯光照明。这种经处理过的隐约指纹往往是不完整的,不可能得出独一无二的配对。
另一个原因是宣布两个指纹相一致,通常需要两者之间一定数量的相似点。在需要多少个相似点的问题上,不同的司法机构会确立不同的标准,使得这种标准看上去是任意的。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所限,司法活动指纹鉴定同一性认定结论无法达到百分之百的精确程度,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我在赴会之前曾对托马斯和吉姆说:“在今天的隐约指纹研讨会上,我们或许会找到某一种答案,尽管不知道这种预感从何而来。”
托马斯和吉姆,看我有点自言自语的样子,只是坐在边上笑而不语。我知道,其实他们心里并不轻松,可能比我还要着急,他们只是不想给我增加压力。
想到这里,我把思绪重新作了调整,我相信供应商带来的成像系统真的能帮我们大忙,于是我开始聚精会神听起他们的演示。
图像增强技术是利用计算机来鉴别图案,比如这个枕套上的图案,一旦织物的纹路被确定下来以后,它就会被剔除出去,只留下指纹的脊状图案。经过10个小时的试验,凶手的不完全指纹逐渐会显现出来。
成像供应商还利用图像中变化剧烈的信息和只与高频成分有关这一原理,结合MATLAB设计,实现的高频加强滤波器,对图像进行增强处理,在这个基础上使用时域直方图均衡技术,再对图像进行处理。试验结果说明这两种技术的结合,完全可以使图像的细部特征得到更加明显的处理,图像更加锐化,其图像增强效果,要好于单独采用其中任意一种技术的处理结果。
我的心开始激动,我看到托马斯和吉姆的眼神也开始亮了起来。我对成像技术供应商投去了感激的目光,在研讨会上我还了解到,图像增强是数字图像的预处理,是对图像整体或局部特征能有效地改善。对数字图像进行增强处理,采用时域直方图均衡和频域高频加强滤波相结合的方法,对图像进行增强处理。
我心里在为唐暗暗祈祷,看来这案子很快就要水落石出了。托马斯和吉姆好像比我冷静,但是他们说心里还不是很踏实。我的心也逐渐平静下来,要想抓获杀害唐的凶手,我们必须要鉴别枕套上的指纹。
我又想起案件的主要嫌疑犯罗伯特。他曾有滥用毒品的不良记录,要知道吸毒人员的毒资来源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罗伯特谋杀唐却不存在向她索取毒资的可能,恰恰相反,他对唐实施了杀害并强奸,这种手段是惨不忍睹的。
我始终离不开罗伯特精神异常这个主题,如果以后这桩案子真的破了,罪犯真是他的话,我还是要从这个角度去分析和思考他的精神异变在这起作案当中的作用究竟占了多少。
但在对罗伯特的审讯中,他还是口口声声说他有不在场的证明。唐被谋杀的那个凌晨,他说在他女友那儿,但是他的女友却告诉我们,罗伯特并不是整个晚上都是和她在一起。
对两人说法上的矛盾,我和托马斯还有吉姆都觉得这是一个调查犯罪嫌疑人最好的机会。我们三人合议,就从罗伯特说他有不在场的证明入手,看能否摸出一些线索来。
唐被谋杀的时间大约是在星期六的凌晨三四点钟。这个时间是人们最容易入睡的时段。罗伯特声称整晚都是和女友呆在一起的理由看来站不住脚,他女友说他“在三到四点之间不知道跑到哪去了。”
两个人说法前后不一,这给我们调查取证带来了好处,我对罗伯特的怀疑就更深了。
第三章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也引起我们的注意。罗伯特是有女朋友的,在这种情况下他还是造成了强奸并谋杀唐这个事实,其中暴露出来的主观愿望非常强烈。对这一点也有让人不可思议的地方,假设罗伯特想解决性问题的话,他完全可以在女友那里得到满足,何况在唐案发之前,他并没有和女友发生某种不愉快的事情。
所以,罗伯特当时并不存在恶性情绪转移的可能。但就是在这个前提下,他还是选在了凌晨三四点对唐实施了奸杀,看来他知道唐确切的下班时间。唐常常在后半夜的一点左右到家,从她进屋睡觉到惨遭杀害,相距的时间大约只有三个小时。这至少能够说明,罗伯特已经完全落实和准备好一切,就只等实施计划了。这种残忍、罪恶的念头已经在他的脑海中酝酿了很久,一旦下了决心付诸行动,一场血光之灾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同时,我们也知道罗伯特档案上的指纹没有足够的脊状纹路,因而无法确定它们是否和枕套上的指纹一致,没有办法进行对比。
当我们再一次出现在罗伯特面前,提出需要他配合调查时。罗伯特显得有点不耐烦了,不像以前那样跟我们合作,他甚至还威胁说要指控我们骚扰他。他完全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还三番五次地说再也不想见到我们,说自己是无辜的。
我对罗伯特的焦躁情绪早有准备,同样也做过分析和调查,但没有证据,没有办法对他进行逮捕。
这种情况,我在以前的办案当中没有遇到过。如果不能确定那枚指纹是罗伯特的,辩方律师将会利用这一点在法庭上推翻我们对他的起诉。如果真是那样的话,麻烦就大了,我甚至对案件的侦破有些忧心忡忡。
如果辩方律师问这是谁的指纹,我们怎么办?难道我们说不知道?如果辩方律师还问,指纹是凶手的吗?我们说不是?或者不能被证实是,那又怎么办?我的工作规定我必须要回答所有问题,如果没有,辩方律师就能以此为理由终止诉讼!
公诉方决定孤注一掷,还是以谋杀罪逮捕罗伯特,这让我感到欣慰,但是我也很担心,万一抓错了怎么办?我好像在案子面前有些束手束脚了。
公诉方有他们的理由,他们希望新的指纹鉴定技术能够确认罗伯特的指纹与作案现场的指纹一致。
到这个时候,我也只能对成像技术仪器抱着一丝必胜的想法。同时,我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更加细致了。
罗伯特被逮捕后,我紧紧盯着技术警察给他采指纹,从一个指头到另一个指头,以确信每一根手指都被认真取样,并且确保指纹尽可能清晰。指纹识别的通过率,和指纹摁压方法有直接关系,错误的摁压方法,将无法进行有效的识别,还会造成指纹识别不成功。
我只要看见一个清晰的按压指纹,就会将它带回我的办公室开始检查。技术警察给罗伯特采指纹的时候,先观察了他手指的指纹纹心,然后在摁压的时候,将他的指纹纹心对准采集物的中心凹陷处缓缓放下,让指尖压在采集物上。
我看到罗伯特同时将手指尽量完全接触到指纹采集表面、稍微用力摁压,摁压的姿势保持了2秒左右。技术警察在边上不让他的手指移动,一直到完成摁压后,才让。电子书下载他抬起手指。
经过一个月的分析和测试,我们终于找到了答案。这天,负责这次指纹对比的提勒法医把我找去。他告诉我,留在枕套上的印迹是左手拇指的指纹,它和罗伯特左手拇指的外侧匹配。我听了这话,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这个案子终于可以真正结束了。
说实话,在鉴定结论得出之前,我也花了大量的时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