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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圈套-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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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肯定。”

    林文:“在被告送茶水进包厢之前,你送进去过茶水吗?”

    证人:“没有。”

    林文:“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吕光军:“请问证人,你工作的浴楼都为什么样的人提供色情服务?”

    证人:“这不关我的事,那是老板的事情。”

    吕光军:“请证人正面回答。”

    证人:“谁都行,只要出钱。”

    吕光军:“按照娱乐场所的规矩,客人进入包厢后都先送茶水,为什么你刚才说没有送呢?”

    证人:“浴楼的客人大都是泡完澡以后我们才送茶水。”

    吕光军:“刚才你说只要客人出钱,你们就提供色情服务,对吧?九月十二日晚上,被告扶着被害人进包厢的同一段时间里,其它包厢有没有客人。”

    证人:“有。”

    吕光军:“离被告的包厢远吗?”

    证人:“不远,紧按着。”

    吕光军:“客人在泡澡的时候,你都是守在包厢门口吗?”

    证人:“不用守,包厢里有内线电话。”

    吕光军:“被告送茶水出包厢之后,去了哪里?”

    证人:“他去了大堂。”

    吕光军:“那时你在哪里?”

    证人:“在包厢走廊的入口处。”

    吕光军:“你在入口处看得见被害人的包厢吗?”

    证人:“不能一下子看见。”

    吕光军:“这是什么意思?”

    证人:“那边包厢一共是四个,到入口处要拐个弯。”

    吕光军:“从被告离开包厢到巡警来的时候,这中间大约有多长时间?”

    证人:“十来分钟的样子。”

    吕光军:“这十来分钟里,你到被害人包厢查看过吗?”

    证人:“没有,我说过包厢里有内线电话。”

    吕光军:“紧按着被害人的包厢里的客人几时离开的?”

    证人:“警察来查以后。”

    吕光军:“这样说来,在十分钟里,那位客人假如进入被害人的包厢,你是看不到的啦?”

    林文:“反对,证人有权不回答辩护人的猜测。”

    审判长:“反对有效。”

    吕光军:“我的问题问完了。”

    二

    法庭第一轮辩论开始。

    林文首先发言。

    “审判长,陪审员,从法庭调查的结果看,被告故意杀人罪是确凿无疑的,本辩护人仅从三个方面进一步阐述。

    第一,被告杀人动机昭然若揭。被告的本意,是企图借助李怡清的地位,在资质审查中蒙混过关。请法庭注意,之所以有此企图,是因为被告自认按照正常程序,他的企业是根本过不了关的。这一事实,实际上就构成犯罪动机形成的前提条件。也正因为如此,假如李怡清非但不帮忙,反而从中作梗,那么被告就陷入了回天无力的境地。换句话说,如果真的发展到这一步,被告纵是有再多的钱,再多的门路,也终是一事无成,此其一。其二,李怡清对被告构成的威胁随着事态的发展,已经不仅仅是资质审查过不了关的后果了,而是面临赔偿巨款更为严重的后果。资质审查过不了关,被告在重庆建筑市场的生存就无以为继,没有了再发展的可能,那么赔偿巨款对他而言,无疑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倾家荡产,一贫如洗,这对本就没有多少家产的人兴许不是要人命的事情,但是对于被告而言,对于一个原先一贫如洗,后来却暴发致富,生活糜乱,沾沾自喜的人而言,我们可以想见他的承受能力到底有多大。客观地说,他根本承受不起,这就是要了他的命的事情。被告做梦都没有想到,李怡清的出现不仅没有给他任何帮助,反倒更增添了两个被告无法解决的难题,那就是李怡清的一百万借款,以及用户的索赔。从某种程度而言,被告与李怡清已经到了不能共生的地步,为此,若想保全自己,就必须毁灭掉李怡清,或者毁灭掉李怡清的职位,或者毁灭掉李怡清的生命。

    第二,被告的预谋过程路人皆知。既然确立了毁灭李怡清的动机,被告则开始着手预谋如何实现这个动机。从法庭调查举证的证据来看,被告实质上是想为李怡清设置一个圈套,一个让李怡清非死即伤的圈套。被告准备了两种办法,首先是把李怡清骗到风月场所,然后举报警方,被告希望的是警方能抓到李怡清嫖娼的现行,果能如此,最为直接的结果就是李怡清的职位不保,一个职位不保的建委副主任,对被告的种种威胁也就不复存在了。然而被告心里清楚,要做到这一步,把握性毕竟难得百分之百,比如说,报警后,警方能否适时赶到,被告把不准,浴楼是否配合,也是一个不定数。由此,被告就准备了第二个方案,那就是直接毒杀李怡清。假如我们站在被告的角度,也肯定是陷害在前而毒杀在后,假如第一方案得手了,被告也就不必再冒杀人的风险了。事实上,当被告第二次进入浴楼后,发现由于李怡清昏睡不醒而使陷害未能奏效后,这才决定投毒杀人。

    第三,被告身置犯罪现场,有作案的时间和机会,这在法庭调查时已经举证出不少的证据。

    吕光军的发言,也是围绕着林文的这三点展开的。

    “审判长,陪审员,我们都知道,凡预谋杀人,是一定有犯罪动机的,否则预谋空有其名。公诉人对被告的犯罪动机谈得详尽而具体,表面上看,被告的犯罪动机是成立的。可是让我们再仔细想一下,就不难发现,公诉人对动机的阐述,到底有多少是基于事实,有多少是基于主观上的猜断呢?本辩护人认为,基于事实是少之又少,而基于主观猜断却是多之又多。首先,公诉人认定李怡清构成了对被告的致命威胁,何以致命,公诉人所依据的不外是以下事实,一个是李怡清身居建委副主任高职,又是资质审查小组组长,按照公诉人的推断,万一李怡清为被告穿小鞋的话,被告绝然过不了关。但本辩护人认为,这样的推断是一种主观上想当然的推断,试想,假如被告资质条件符合审查条件,仅凭李怡清个人是不是一定就能否定?若被告资质条件不符合审查条件,仅凭李怡清个人是不是一定能帮其过关?结论是不可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李怡清本人并非对被告构成致命的威胁。如果说威胁,那是建筑行业里许多的部门,许多的人,被告不可能把许多的人都视为威胁而杀之。另外,李怡清向被告借钱一事,目前仅仅来自被告的供述,李怡清因为命丧黄泉,我们无法从他嘴里了解到任何其它的说法。我想,李怡清与被告总共只见过两次面。被告说,李怡清与其第一次见面就提出借钱,而且还是一借就借一百万,这一说法可信程度究竟有多大呢?退一步说,即便是这样,然而被告可以不借,不借的后果是什么呢?资质审查不过关,被告又会如何呢?建筑市场的生存,并非只有自己有一个独立的建筑公司才能生存,被告尽可以退而求其次,采用别的方式,比如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也就是说仍能生存下去,远远没有到公诉人所讲的无法生存的地步。还有就是用户索赔的问题。在如今法制建设逐步健全的社会环境下,李怡清个人的好作用或者坏作用是微不足道。据此看来,如果说被告存在陷害李怡清的动机似乎是成立的,但是若要说到被告存在谋害李怡清的动机,显然是夸大其辞,显然是与事实大相径庭的。

    那么是不是可以说,假如被告没有谋杀的动机,也就没有谋杀的预谋过程了,没有杀人的预谋,他自然不会随身携带置人死地的巨毒药物,因而,即使他身置犯罪现场,即使他有作案的时间和机会,对他故意杀人的指控还是不能够成立的。”

    林文:“辩护人的辩护辞中,到底有多少是基于事实的呢?辩护人怀疑李怡清第一次与被告见面就提借钱的事,而且一借就是一百万,请问这样的怀疑是基于事实还是基于主观推断?”

    吕光军:“这是常识。”

    林文:“什么常识?”

    吕光军:“这很简单。李怡清是建委副主任,国家高级公务员,他为人处事,一定是谨慎为先的。估且不论他的人品如何,他就是想借,也一定会考虑一个比较谨慎的方式,与自己并不知根知底的人见第一次面,就开口借钱,形同巧取豪夺,有违常识,也不可信。”

    “有违常识,这我承认,但有违常识的就一定是有违事实的吗?”

    “那么请问公诉人,事实又是什么呢?”

    “事实就是李怡清人品极差,为人贪婪,贪婪到不择手段。我这里有几份书面证词,足以证明李怡清的贪婪。李怡清到建委任职前是重庆建筑大学的副校长,主管行政人事工作。他利用他的职权,利用职称评定的机会,公开的收受贿赂,甚至来而不拒。大到几万现金,小到几只桔柑,他都是照单全收。因此学校许多人背后都叫他‘桔柑校长’,这里有几份重庆建筑大学知情人具名举报信,还有纪委的调查报告,各项事实具体而确定。遗憾的是,所有围绕李怡清的调查都莫明其妙地半途而废。结果,就是这样一个恶名昭著的人,却官运亨通,竟然坐到了建委副主任的交椅上。他的职位变了,但贪婪之心非但没有收俭,反倒变本加厉,越发肆无忌惮了。我这里有一份李怡清秘书的书面证词,证明李怡清开口要钱全都是要在明处。他经常利用下去检查工作的机会,向基层单位索要钱财,甚至于他拿到基层单位的红包时,不管有没有人在场,都是要亲手打开亲自数的,若是嫌少了,他更会直截了当地说出来的。当然,李怡清的人品,与本案并无多大牵涉,但也足以证明李怡清见到被告后,会怎么样?他一定会象是见到任他宰割的绵羊,如果说李怡清没有向被告借钱,那可真是有违常识了。所以说,被告人这方面的供述是真实可信的。”

    吕光军被林文打了一个措手不及。再明显不过的是,如此贪婪之人,也一定会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的。吕光军没有料到林文会详尽地准备好有关李怡清的证据,他也没有想到,在指控齐孝全的庭审上,林文竟然把本是被害人的李怡清生活中阴暗的一面当着众人之面展示了出来。林文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又想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吕光军搞不明白,难道林文这样做,仅仅是证明对被告的指控是证据充足的吗?即使如此,这些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齐孝全的动机,于是吕光军问:“请问公诉人,如果我没有听错的话,刚才公诉人过说这么一句话,被告预谋是陷害在前,谋杀在后?”

    “是的,辩护人没有听错。”

    “那么陷害是谋杀的前提条件啦?”

    “请辩护人再讲得明确一些。”

    “假如被告人根本就没有陷害的动机,那么谋杀的动机也就不成立啦?”

    “被告人陷害的动机在他的供述里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况且刚才的法庭调查中,被告又一次当庭承认了这一点。”

    “也许被告人出于某种迫不得已的情势,也许是为了摆脱毒杀的嫌疑,也许是其它尚不知道的原因,被告才作出这般的供述的?”

    “也许被告的供述就是事实?”

    “但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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