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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军阀史话-第8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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徨,难安寝馈。然且忍之又忍,希望和平。乃本年七月间,少数暴民,破坏统一,倾覆国家,此东亚初生之民国,惴惴焉将不保。余为救国救民计,不得已而用兵,幸人心厌乱,将士用命,不及两月,内乱戡平。极思解职归田,长享共和幸福,而国民会议群相推举,各友邦又以余被选之日,为承认之期,何敢高蹈鸣谦,以致摇动国基,负我父老子弟之期望!盖余亦国民一分子,耿耿此心,但知救国救民,成败利钝不敢知,劳逸毁誉不敢计,是以勉就兹职。今将以余极诚恳亲爱之意,与我国民一言之:
西儒恒言,立宪国重法律,共和国重道德,顾道德为体,而法律为用。今将使吾民一跃而进为共和国民,不得不借法律以辅道德之用。余历访法美各国学问家,而得共和定义。共和政体者,采大众意思,制定完全法律,而大众严守之;若法律外之自由,则共耻之。此种守法习惯,必积久养成,如起居之有时,饮食之有节,而后为法治国。吾国民性最驯,惟薄于守法之习惯。余望国民共守本国法律,习之既久,则道德日高,而不自知矣。
又共和国以人民为主体,人民大多数之公意,在安居乐业。改革以后,人民受种种刺激,言之惨然,余日望人民恢复元气,不敢行一扰民之政,而无术以预防暴民,致良民不免受其荼毒,是余引为憾事者也。余愿极力设法使人民真享共和幸福,以达于乐利主义之目的。国民生计日戚,迫于饥寒,暴民之尤狡者,利用此等贫民,驱之死地,可悯之至。欲国之长治久安,必使人人皆有生计。而欲达此目的,则必趋重于农工商。余闻文明国头等人物,往往愿为实业家。吾国天时地利,不让诸强,徒以垦牧不讲,工艺不良,矿产林渔,弃货于地,无凭贸易,出口日减,譬诸富人藏窖,而日日忧贫。余愿全国人民,注意实业,以期利用厚生,根本自固。
虽然,实业之不发达,厥有二因:一在教育之幼稚;一在资本之缺少。无论何项实业,皆与科学相关,理化之不知,汽电之不讲,人方以学战、以商战,我则墨守旧法,迷信空谈。余愿国民输入外国文明教育,即政治、法律等学,亦皆有实际而无空言。余对于教育之观念如是。
实业非资本不办,以吾国地质之膏腴,物力之丰富,岂得谓贫?生人所需,不出衣食住之属,金钱其筹码耳。但金钱不足,无以为兑换之资,缺少金钱,犹缺少筹码,故欲备一切实业之开办,资本不得不仰诸富有筹码之乡邻。迨地利既辟,无旷土,无游民,所借资本母子相生,除偿还本利外,尚有赢余,比诸藏窖而忧贫苦者如何?故愿吾国输入外国资本,以振兴本国实业。
夫输入外国文明与其资本,是国家主义,而实世界主义。世界文明之极,无非以己之有余济人之不足,使社会各得其所,几无国界可言。孔子喜言大同,吾国现行共和,则闭关时代之旧思想,必当扫除净绝。凡我国民,既守本国自定之法律,尤须知万国共同之法律。与各国往来,事事文明对待,万不可有歧视外人之意见,致生障碍,而背公理。迩来各国对我政策,皆主和平中正,遇事诸多赞助,固征世界之文明,尤感友邦之睦谊。凡我国民,务当深明此义,以开诚布公,巩固邦交为重。本大总统声明:所有前清政府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各外国政府所订条约公约,必应恪守,及前政府与外国公司人民所订之正当契约,亦当恪守。又各外国人民,在中国按国际契约及国内法律并各项成案成例已享之权利并特权豁免各事,亦切实承认,以联交谊,而保和平。凡我国民,当知此为国际上当然之理;盖我有真心和好之证据,乃能以礼往来也。
余之所以告国民者,此其大略也,而又重言以申明者,仍不外道德二字。道德范围广大,圣贤千万语而不能尽其词。余所能领会者,约言之,则忠信笃敬而已。( |。qi70。)
忠之本义,忠于一国,非忠于一人也。人人以国为本位,勿以一身一家为本位,乃能屈小己以利大群,其要在轻权利重义务,不以一己之权利妨害国家之大局,而义务心出焉!是谓忠。
孔子云:“民无信不立”,文明各国,有以诈欺行为诮人者,其受辱若挞之于市朝。华盛顿幼时,受其父教,即不作诳语。吾国向重信义,近来人心不古,习为诪张,立身且难,何况立国?前清曾国藩云:“立身以不妄语为本”,故无论对内对外,必当以信。
何谓笃?文明各国,保存国粹,虽一名一物,惟恐或失,不害其进化之速也。吾国向以名教为大防,经四千年之胚胎变化,自有不可磨灭者存;乃或偏于理想,毁弃一切,不做实事,专说大话,未得外国之一长,先抛本国之所有,天性硗薄,传染成风,本之不存,叶将焉附?故救之以笃。
何谓敬?有恒心然后有恒业,人而无恒,则有事时犯一乱字,无事时犯一偷字,职业所在,惰气乘之,万事败坏于悠忽之中,而无人负责,徒为旁观嘲讽之语,而己之分内事,转漠然不察,始外古人敬事二字,有昧乎其言之也!故去傲去惰,必以敬。
以上忠信笃敬四字,余矢与国民共勉之!日诵于心,勿去于口。盖是非善恶,为立国之大方针,民之好恶,虽不尽同,而是非善恶,必有标准,大致奉公守法者则为是为善,越礼犯义者则为非为恶。余愿国人有辨别心。人亦有言,文明日进,则由俭入奢,是已,若以贫弱不堪之国,不学他人之文明,而惟学其奢华,是以病夫与壮士斗也!近岁以来,国民生活程度日高,而富力降而愈下。国奢示俭,古人言之,余愿国民于道德中尤注意于俭德。
总而言之,法律与道德同时并进,则共和之国度,乃稳固而不摇。至国防问题,吾国正在休养生息之时,尚非武力竞争之时;惟余所切切于心者,海陆军人以服从命令为义务,以保护人民为天职,各将领谁不知之?而此二者,颇为近日风潮所鼓荡,未能完全收效,是余统率之责,有未尽也。此后当于精神教育十分注意,以对于人民。
故余以最诚挚亲爱之意申告于国民曰:余一日在职,必一日负责!顾中华民国者,四万万人民之中华民国也,兄弟睦则家和;全国之人同心同德,则国必兴。余以此祝我中华民国焉!

五十六、袁和国会交恶
当国民党二次革命失败后,袁似乎对敌人相当宽大,他把这次事件的责任完全推在国民党领袖和独立省区的国民党系军人身上,因此国民党仍能存在,国民党议员也仍能照常出席国会;而国会中国民党也占了相当大的多数,这实在是一件极为有趣的现象。在当时大家都很难理解,因为袁并不是这么一个雍容而豁达大度的人。可是不久,这个疑窦就被打破了,原来袁是要利用国会来选举正式总统,而国会中如果没有国民党,便不够法定的人数,所以才有这么“宽宏大量”。
袁在总统选举法由国会公布时,就非常不快,他认为法律的公布权应该属于总统,立法机关不可直接公布。只是当时他要委曲妥协,以待国会选举他为总统,所以不便显露出不满态度;而且因为他要在极短时间内,抢在双十节就职,所以更没有时间来进行争论。但到了正式就任大总统后,第一件事就是向国会争“法律的公布权”。
当时北京的参众两院议员组织法起草委员会于天坛议决草案十一章一百十二条,提交宪法会议审议。袁恐宪法不利于己,乃明白宣布:“所有之法令,均须经大总统公布,始能有效”。在他就职不到一个星期,即10月16日遂提出增修《约法》案于众议院,全文如下:
为咨行事:查《临时约法》,原为临时政府而设,自公布施行以来,于兹已二十阅月矣。其于国家之根本组织,固系因《约法》施行之结果而粗具规模 ,然于国家之政治刷新,要亦因《约法》施行之结果而横生障碍。综计临时期内,政府左支右绌于上,国民疾首蹙额于下;而关于内政外交诸大问题,利害卒以相悬,得失仅以相等,驯至国势日削,政务日隳,而我四万万同胞之憔悴于水深火热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种种,无一非缘《约法》之束缚驰骤而来。……本大总统证以二十阅月之经验,凡从《约法》上所生障碍,均有种种事实可凭。窃谓正式政府之所以别于临时政府者,非第有一正式之大总统,遂可为中华民国国际上之美观而已也,必其政治刷新,确有以餍足吾民之望,而后可以收拾乱极思治之人心。顾政治之能刷新与否,必自增修《约法》始;盖《约法》上行政首长之职任不完,则事实上总揽政务之统一无望;故本大总统之愚,以为《临时约法》第四章关于大总统职权各规定,适用于临时大总统已觉有种种困难,若再适用于正式大总统,则其困难将益甚。苟此种种之困难,其痛苦若仅及于大总统之一人一身,又何难以补苴弥缝之术,相与周旋;无如我国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挟其身命财产之重,以求保障于藐躬。本大总统一人一身之受缚于《约法》,直不啻胥吾四万万同胞之身命财产之重,同受束缚于《约法》!本大总统无状,尸位以至今日,万万不敢再博维持《约法》之虚名,致我国民之哀无告者,且身受施行《约法》之实祸。查《临时约法》第五十五条所定大总统有提议增修《约法》之权,兹特于受任伊始,将《约法》内应行增加修正之处,汇提一增修案,并逐条附具理由,俾资讨论。除《约法》公布在前,按照后颁法律,须即酌加修正者,如各条内之“临时”字样,应请删除,“参议院”字样,应请改为“国会”字样,暨其余事实,业已变更,应行删除各条各项,由国会并案议决外,相应将提出增修条约法案,另缮清单,咨行贵院查照。事关紧急,并希从速议决见复可也。
袁向众议院提出的“增修约法案”,要把《临时约法》中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制;同时有应修正者三条,应追加者二条。应修正的是原“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得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使节,得宣战、媾和及与外国缔结条约;但均须提交参议院议决或取得参议院之同意。”一条中,取消但书,使大总统无须取得国会同意,就能行使上述权力。应追加的是:“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于国会团会时,得制定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大总统遇有紧急需用,得以教令为临时财政处分。”是扩大总统权力的要求。
这时国会制宪已进入三读,因此议员们认为正式宪法即将完成,《临时约法》即将废止,没有增修《临时约法》的必要,乃置之不议。袁这时凶狠的面目就显露出来,于10月22日特派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八人代表他列席宪法会议,并送一致宪法会议的咨文如下:
为咨行事:查《国会组织法》载:民国宪法案由民国议会起草及议定。迭经民国议会组织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暨特开宪法会议。本大总统深维我中华民国开创之苦,建设之难,对于关系国家根本之宪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发达。惟查《临时约法》载明大总统有增修约法之权。诚以宪法成立 ,执行之责在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易涉偏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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