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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军阀史话-第8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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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易涉偏倚;且国家之治乱兴亡,每与根本大法为消长。大总统既为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之国家元首,于关系国家治乱兴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议法者得所折衷,则由国家根本大法所发生之危险,势必酝酿于无形,甚或补救之无术,是岂国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本大总统前膺临时大总统之任,一年有余,行政甘苦,知之较悉,国民疾苦,察之较真。现在既居大总统之职,将来即负执行民国议会所拟宪法之责,苟见有执行困难,及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之处,势未敢自已于言。况共和成立,本大总统幸得周旋于其间,今既承国民推举,负此重任,而对于民国根本组织之宪法大典,设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尽,殊背忠于民国之素志。兹本大总统谨以至诚对于民国宪法有所陈述,特饬国务院派遣委员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表本大总统之意见;嗣后贵会开议时,或开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开宪法审议会,均希先期知照国务院,以便该委员等随时出席陈述。相应咨明贵会,请烦查照可也。
袁世凯派了八个委员前赴宪法委员会,要求列席,宪法会议认为该会性质和参众两院不同,大总统对于该会既无提案权,当然不必派员出席说明;宪法起草委员会亦认为袁派员出席会议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同时,根据宪法起草规则规定,除两院议员外,其他机关人员,不但不能参加,即旁听也不应该,遂以此理由拒绝政府委员列席。
这时的北京国会,本已是袁掌中的玩物,袁要如何便如何,而宪法会议亦准备接受袁的“扩大总统权力”。在国会议员来说,所仅存的希望,只是要袁维持国会外貌的尊严,维持议员个人的地位,稍留颜面,依照一定程序,制定一部袁可同意的宪法。怎知袁竟一点不留余地,公然派员干涉制宪,使国会没有接受的余地,因此坚拒接待八代表。
袁为此怒不可遏,遂于10月25日通电各省军民长官,反对宪法草案,其文曰:
“制定宪法,关系民国存亡,应如何审议精详,力求完全;乃国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则记名政党,为虎作伥,危害国家,颠覆政府,事实俱在,无可讳言。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党议员居其多数,闻所拟宪法草案,妨害国家者甚多。……本大总统忝受付托之重,坚持保国救民之宗旨,确见及此等违背共和政体之宪法,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者极大,何敢默而不言?《临时约法》,大总统有提议修改约法之权;又美国议定宪法时,华盛顿充独立殖民地代表第二联合会议议长,虽寡所提议,而国民卅万人出众议院一人之规定,实华盛顿所主张;法国制定宪法时,马卖马洪被选为正式大总统,命外务大臣布罗列向国民会议提出宪法草案,即为法国现行之原案。此法、美二国第一任大总统与闻宪法之事,具有先例可援用,特派员前赴国会陈述意见,以尽我保国救民之微忱。草案内谬点甚多,一面已约集中外法家,公共讨论,仍当随时续告。各该文武长官,同为国民一分子,且各负保卫治安之责,对于国家根本大法,利害与共,亦未便知而不言,务望逐条研究讨论,于电到五日内迅速条陈电复,以凭采择。”
早在10月8日,安徽都督倪嗣冲已通电主张解散国民党:“凡该党身居要津者,均驱之回籍。”自袁发出上电后,辫子军统帅张勋痛斥:“宪法草案荒谬绝伦……勋虽不才,诛锄叛逆,以身许国,万死不辞。”淮军老将姜桂题骂国会议员为国民公敌,少年新进。有人主张解散国会,以法制局为制宪机关。
这一切喊打喊杀的言论,忘了一个事实:他们所拥戴的袁大总统,正是这个“国民公敌”的国会所产生的。[ ·电子书下载乐园—Www。Qisuu。Com]

五十七、袁解散国民党
民国2年11月4日,袁遂借二次革命为名,下令解散国民党,并将国民党议员资格剥夺,追缴证书、会章,被追缴者共438人。
为解散国民党,前后共发了三道命令。
当袁下令解散国民党之前,进步党首领梁启超听到袁已决心这么做了,乃匆匆忙忙地跑到总统府,希望袁顾全大局,勿走向不可收拾的路上。他到总统府门口,侍卫阻挡他入内,告诉他说:“总统正在讨论要紧的公事,请总长(梁是司法部总长)明天来吧!”梁发急说:“我正是有要紧的公事要和总统商量,我在这里等一会吧!”梁等了好大半天,侍卫才向他说:“总统有请。”梁见到袁后,说了一大篇道理,劝袁勿下命令解散国民党,袁微笑而有耐心地听他陈说,最后,袁淡淡地说:“晚了!命令已经发出了!”
就在命令发布的同时,袁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段,出动了300多人包围外彰仪门大街的国民党北京支部,第二天又包围了参众两院,甚至半夜跑到国民党议员的家里 ,缴获了国民党议员的证书、徽章共300多件。
国民党遭遇到严重而非法的迫害,进步党虽然反对国民党,可是,兔死狐悲,也很寒心。梁启超既然向袁当面要求没有结果,他乃作第二步努力,就是在国务院秘密会议上讨论这个问题时,表示激烈的反对。他认为袁的解散国民党命令未经国务会议通过,主张内阁全体辞职,以表示对袁的抗议。他的这个提议,大家都默不作声,面面相觑,坐在主席位子上的熊希龄也是面部毫无表情,不置可否,因此这个提议只好不了了之。
进步党的另一个领袖,众议院议长汤化龙对解散国民党也表示极大的愤慨,尤其对于取消国民党籍的国会议员,认为更是罪大恶极。他表示:议员资格应由国会本身来解决,总统出动军警来干涉是不合法的,如果政府认为某些议员有附乱嫌疑,则应提出确实证据,请国会依法处理。因此,他对议院秘书处下达指示,以后议会开会的通知书,仍照以前一样投送,不管他是任何党派的议员。同时,他还跑到总统府向袁直接交涉,请发还“未附乱”议员的证书和徽章,以免国会流会。据说袁总统对这位汤议长很不客气,只是冷冷地向他瞟了一眼,一句话也不说,汤化龙只落得个下不了台。进步党最后作更大的努力,他们请名义上是进步党领袖的黎元洪打电报给袁,希求挽救这个破裂的局势,可是袁也一样不理不睬。
11月14日袁的第三道解散国民党命令中,勒令所有已追缴证书和徽章的议员们,如果要离开北京,需要觅五人以上的连环保,担保离京后不作任何反对袁政府的言论和行动。
参议院继众议院之后,于12月3日,质问政府以命令取消议员资格,致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兹节抄如下:
“……前月初四日政府忽有追缴议员证书徽章之命令,并以暴力禁阻议员到院,其数多至四百余人。今下之日,举国惶骇,人心骚动。两院因不足法定人数,至今一月,不得开会,此事于民国国体、政体有重大关系。大总统令出府中,用意或别有在,而法有明文,国务员辅弼总统,列名副署,其于此令不能不负责任。兹仅依约法第十九条第九款、议院法第四十条,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依议院法第四十条,限政府三日内答复!……”
下面是“众议院质问追缴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影响及于国会书”:
“民国不能一日无国会,国会议员不能由政府取消,此世界共和国之通义,立宪政治之大经也。近阅报载,大总统十一月四日命令解散国民党,并追缴隶籍该党国会议员证书徽章;夫该党本部与南方乱党勾结,政府依法律委任,以行政命令解散不法之结社,凡我国民,无不认为正当,独是国民党与隶籍国民党之议员,在法律本属两事,其处分自不能从同。假令议员而与乱党通谋,确有证据,勿论隶何党籍,均得按法惩治,否则确与乱事无涉,即隶国民党籍,亦不能牵连取消。盖党自党而议员自议员,二者性质不侔,即不能并为一谈。查议院法第八条,议员于开会后发现不合资格之疑义时,各院议员得陈请本院审查,由院议决,选举十三人组织特别委员会审查之。据此,议员资格之疑议,其审查权属之两院,院法规定,彰彰可证。今政府以隶籍国民党之议员早不以法律上合格之议员,自居为理由,岂非以政府而审查议员资格,侵害国会法定之权限乎?至于追缴证书徽章,直以命令取消议员资格,细按《约法》,大总统无此特权,不识政府毅然出此,根据何种法律?此不能不怀疑者一也。十一月四日命令之结果,国民党议员被取消者三百余人,次日又追加百余人,遂过议员总额之半,两院均不能开会。查议员中有早已脱该党党籍,改入他党,或素称稳健,曾通电反对赣乱者,亦一同取消。政府确为惩治内乱嫌疑耶?则应检查证据,分别提交法院审判,不得以概括办法,良莠不分,致令国会人数不足,使不蒙解散之名,而受解散之实也!近复报纸纷传政府将组织行政委员会修改国会组织法,改组国会。此种传说是否属实,姑不具论,究竟政府方针,对于民国是否有国会之必要?对于国会是否以法律为正当之解决?此不能不怀疑者二也。议员等对于国民党,素深恶绝,当南方无事,政府敷衍伟人之时,于彼破坏主张,无不严厉攻击。及湖口乱起,天下震动,亦曾连名通电,声罪致讨。今政府去害群扶正气为前提,实与议员等素志符合,唯去之之方,是否适法?扶之之道,是否诚心?群怀疑虑,势难缄默。兹依议院法第四十条质问,应请政府于三日内明白答复。民国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国务院在民国2年12月23日向参议院提出答复书如下:
……依《约法》第十九条暨《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质问权为议院职权之一,非议员职权之一,其义甚明,故质问之行使,无论议院法有如何连署之规定,虽不必由院议公决,要不能不经由议院提出,是以议员迭次依议院法而提出质问书,均于议院有《国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所定总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得以开议时,由议长以开议日期报告文件之际提出报告,此执行《国会组织法》暨《议院法》之通例,实为两院所现行,断未有不经此项手续,而可以滥行质问者也。兹来咨既称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前议院所有之质问权,当然因不能开会之结果,而不能提出。……查两院议长,业于十一月十三日,以两院议员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不得已于十一月十四日起,停发议事日程等语,通告有案。此次质问书之提出,在议院议长通告停发议事日程之后,既已停发议事日程,何能提出质问书?且查当日提出质问书之情形,系发生于两院现有议员之谈话会,以法律规定所无之谈话会,而提出属于法律上议院职权之质问书,实为《约法》、《国会组织法》、《议院法》规定所未特许。政府为尊重国会起见,对于不足法定人数之议员,非法所提出之质问书,应不负法律上答复之义务。惟查各该质问书,于追缴隶籍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及令内务总长分别查取本届合法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各节,不无所疑,不能不略为说明,以免误会。查十一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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