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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下五千年-第3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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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顺利地进入拉萨。延信部则在沿途击退了大策凌敦多布的袭击,顺利地护送噶桑嘉措到达拉萨。九月,噶桑嘉措在布达拉宫举行坐床典礼,清廷还派公策旺诺尔布率兵三千驻守,西藏地方的局势安定下来。

    大策凌敦多布在袭击清军失败后感到大势已去,率领残部经由克勒底雅逃回准噶尔,到达伊犁时已是第二年二月了。这次在西藏行动的失败沉重地打击了策妄阿拉布坦,他只得派使臣到北京朝见,表示愿意与清朝政府恢复旧好。雍正五年(1727年),策妄阿拉布坦死。

    朱一贵起义

    康熙末年,表面看来,清王朝统治稳定,经济繁荣,人口增加,歌舞升平,但就在这一片繁荣昌盛景象的背后,却依然存在着不可调和的政治矛盾和社会危机。清朝统治者自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在台湾设府以来,对广大台湾人民进行残酷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各地方官吏无不将去物产丰富、土地肥沃的台湾作官视为利宝地,他们巧立名目,横征暴敛,使绝大多数台湾人民生活极为困苦,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尖锐。康熙六十年(1721年)爆发的朱一贵起义正是康熙后期台湾地区各种社会矛盾、社会危机不断尖锐激化的反映。

    朱一贵又名朱祖,祖籍福建漳州长泰县。因破产失业,在家乡无法生存,于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浮海移居台湾罗汉门,先为衙门小吏,后以养鸭为生。朱一贵为人侠义,结交甚广,能孚众望,利用天地会组织秘密活动,网罗了一批患难兄弟。康熙六十年(1721年),台湾知府王珍利用征收税粮之机侵扰百姓,强逼农民纳粮每石高出市价折银七钱二分,耕牛每头加税三钱,开设糖磨铺一座税银七两二钱。广大贫苦农民难受其害,怨声载道。王珍还借口禁止私伐山木,逮捕了二百余人,终于激起民变。是年四月十九日,朱一贵率众在罗汉门焚表起义。随即,各地天地会成员和贫苦群众纷纷起义响应:郭国正、翁义起义于草潭,戴穆、江国伦起义于下埤头,林曹、林骞、林琏起义于新园,王忠义起义于小琉球,杜君英等招集粤东种地佣工客民起义于淡水。

    赤金龙朱一贵起义后,率众袭击清军冈山塘汛,旗开得胜。台湾总兵欧阳凯闻报,急忙派游击周应龙率兵四百前往镇压,台湾县丞冯迪也调集各地地主武装前来助战。清军四处焚掠村寨,滥杀,村民,激起群众更大的愤怒,纷纷加入起义军,使革命力量迅速壮大。朱一贵率起义群众采取机动灵活的战术,昼伏夜出,寻找各种机会袭击敌人。把总张文学带兵搜索起义军,遭到伏击,兵勇四散奔逃,武器装备都被起义军缴获。周应龙连遭失败,只得率部退往楠仔坑。不久,起义军又击溃南路参将苗景龙所率清军,并夜袭新园,夺取军械库。杜君英起义后,率部与朱一贵起义军一起攻占淡水;范景文也联络高山族起义群众奔赴冈山,整个台湾起义队伍发展到30万人。四月二十八日,起义军与清军在赤山相遇,朱一贵与杜君英分兵两路夹击清军。经过激烈战斗,起义军大获全胜,击毙千总陈元。生擒周应遂等,周应龙率残兵逃回台湾府城。朱一贵率起义军主力乘胜追击,直逼台湾府城。杜君英率所部转攻凤山南路清营,杀把总林富等,守备马定国战败自杀,生擒参将苗景龙,然后回兵与朱一贵会合,围攻台湾府城。总兵欧阳凯率清军1500在城外春牛埔扎营顽抗,起义军以优势兵力冲破清军防线,阵斩总兵欧阳凯,清军全军溃败,城中文武争先渡海逃往内地。五月初一,起义军占领台湾府城,并连克诸罗、凤山等地,整个台湾几乎尽入义军之手。

    起义军在台湾府城建立农民政权。朱一贵被推为大元帅,称“中兴王”,建元“永和”,分封部属为国师、太师、国公、将军、尚书等,并发布讨清檄文——告中外书,声称要“横渡大海,会师北伐,饮马长城,捣彼虏廷,歼其丑类”,誓与清王朝决斗到底。另外,朱一贵还为起义军制订了“严禁淫掠”、“秋毫无犯”等严格的纪律和“顽抗严惩”,“投诚有生”的对敌政策,对争取群众拥护,瓦解敌人斗志起了积极作用。

第263章 清朝(17)() 
清廷得到台湾事变的消息,大为震惊,因和平日久,将骄兵惰,猝遇变故,一时竟“仓惶无所措”,直到数十天后,方才组织力量进行反扑。六月,福建水师提督施世骠、南澳总兵兰廷珍等先后率军12000人、水手6000人,分乘战船六百余艘渡海赴台镇压起义军,又命台湾各地地主武装协助兵官作战,并以种种手段不解起义队伍。起义军内部在建立政权后发生分裂。杜君英早有野心,想立其子杜会三为王,故不服从朱一贵管束,破坏起义军纪律,“每事骄蹇,掠妇女七人闭营中”。朱一贵严惩了违犯军纪的戴穆、洪阵等人,并派人警告杜君英父子。杜君英命人捆缚朱一贵所派将领,公开制造分裂,朱一贵遂出兵镇压。杜君英父子被打败后,带部分起义军出走,后投降了清军,为清廷所杀。清军渡海之际,原投降起义军的清将刘得紫、秀才林皋等也反水复叛。所有这些,严重削弱了起义力量,给清军以可乘之机。六月十六日,清军进抵台湾鹿耳门,起义军连战失利,被迫于当月二十三日退出府城,清军紧追不舍。朱一贵率起义军残部败至沟尾庄,遭到当地地主武装袭击,部众四散,朱一贵被俘,压送北京,凌迟处死。各地起义军亦先后为清军镇压。

    摊丁入亩

    明朝末年,由于严重的土地占有和繁重的赋税负担,引起了农民大起义。清朝建立以后,对赋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朝廷开始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把丁税总数固定下来,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但这一政策并未能解决丁役负担不均的问题,地方官绅往往利用人口流动等因素,把赋税转嫁到下层百姓身上。因此,改革赋役制度势在必行。

    康熙十三年(1674年),江苏布政使慕天颜曾在苏、即松江、杭、即嘉兴四府,准备实行均田役法,即把县中土地均摊各里、各甲,由土地的多少决定赋役的多少。康熙二十年(1681年),直隶乐宁县知县于成龙也提出实行均田均丁法,以使富户增加、贫者减轻负担。其后,湖南安乡县也部分实行了“地丁随粮摊”的尝试。但最早正式提出“摊丁入亩”主张的,是康熙五十二年(1673年)御史董文燧,建议“统计丁粮,按亩均派”。虽然户部没有采纳,却允在广东、四川先作试行。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广东正式将丁银在田亩中分派。稍后,四川也将“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卖买”的办法付诸实施。

    根据直隶总督李维均的奏请,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帝向全国正式颁布诏令,实行摊丁入亩制度。但各省的实际实行则先后不一,先后五十年之久。雍正二年(1724年),直隶、福建省实行;雍正三年(1725年),山东省实行;雍正四年(1726年),云南、河南、陕西、浙江、甘肃省实行;雍正五年(1727年),江办、安徽、江西省实行;雍正六年(1728年)湖南、广西省实行;雍正七年(1729年),湖北省实行,乾隆元年(1735年),山西省实行;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贵州省实行。省内各州县之间,实行时间也有较大差距。如福建省于雍正二年宣布实行,但一些州县一直迟迟未行,拖延十数年之久。

    “摊丁入亩”的具体办法,就是把一县的丁役银钱总额,分别摊入到该县的每亩土地中去。从土地田赋中征收,而不再按人头征收。各省地亩摊丁平均数字,湖南省最高,一些县达到八钱六分一厘,因其是“以粮石载了”征收。其次是福建、山西等商业较发达的部分州县,丁多地少,所以每亩数较高。

    “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实际上废除了人头税,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它的实行,简化了税收的原则和手续,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是赋程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从而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一定好处,也减少了地方官绅利用人口数字贪污中饱的机会。同时,废除了人口的丁役,使地方的人身依附得以松弛,为人口的流动创造了条件。但不再对人丁征役,也在客观上促进了人口的无节制增长。

    摊丁入亩的实行,把农民负担的一部分赋税转摊到地主身上,因此,也遭到不少地主官僚的反对。早在正式颁行之前,康熙四十年(1701年)浙江布政使赵申乔就坚决反对过“按粮户田数之乡多寡,定人丁之等则,光丁豁除”的征税办法,主张“地丁原属两项,似不应地上加丁”。他还下令镇压了宁波府“倡照地派丁之说,与巨室相持”的百姓。雍正元年“摊丁入亩”在全国实行后,各地的反对也随之强烈。浙江“田多丁少之土棍”煽动数百人,“齐集巡抚衙门,喊叫阻挡摊丁”,巡抚法海只得令官员“暂缓均摊之议”。雍正六年,“摊丁入亩”在浙江已实行两年,钱塘、仁和两县的地主又强迫佃户交租时,“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同时,直隶肃宁县的地主也借“摊丁入亩”之际,把佃户的地租每亩增加二分。直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官员胡泽潢在奏折中还认为“丁粮摊入地亩,永不加赋”是造成户口不确定的原因,坚决反对实行这一制度。另一方面,下层人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同破坏这一制度的官员地主进行了坚决的斗争。雍正三年,杭州“有丁无田,情愿均摊”的农民,联合无地的工商业者,抗议巡抚法海对少数地主的退让,他们围着衙门吵闹,发动罢市,一直闹到法海被撤职,又涌入知县衙门继续斗争。

    “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废除了几千年以来压在人民头上的丁役,对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改土归流

    雍正年间,清政府在西南大部地区废止当地各少数民族中普遍实行的世袭土司制度,按内地制度重新建立行政区划,委派有任期的“流官”进行直接治理,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这些地区的控制,史称“改土归流”。

    自元代以来,中央王朝一直在我国西南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等地苗、瑶、壮、白、彝、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中央政府对这些地区在实现了军事征服或政治往服之后,推行“羁縻”政策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统治制度,是与当地少数民族经济落后,社会发展水平低下相适应的。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土司制度又分为土司、土官两种。土司是指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组成世袭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镇抚司、长官司等,虽然接受中央王朝封赐的官爵名号,但因其治区的土地和人民均归其所有,故实际上属于割据一方的地方政权。土官指按内地行政制度设立府、州、厅、县等地方机构,委派当地少数民族首领、头人等担任土知府、土知州等等,往往也是具土官之名,行土司之实。随着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中原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联系的日益加强,土司制度越来越成为当地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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