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琬儿-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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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宴会设在大明宫太液池旁,吕后为了增进自己与惠帝及四个儿女的感情,一段时间便会举行一次这样的家庭聚会。吕后不仅把持朝纲,亦把持惠帝多年,为他先后生了三个儿子,一个女儿。

    和风习习,太液池池水荡漾,四周花团锦簇,灯烛辉煌,一派膏粱锦绣的奢靡景象。

    苏琬儿果然如愿以偿地扮上了这个重要的丑角,是一个突厥俘虏。她上场的时间较迟,得轮到扮演大唐将军的优伶师高呼“带突厥俘虏上堂!”后,她才能步履蹒跚地上场。

    苏琬儿身着褴褛的囚服,手上拄着木棍,头发蓬乱地立在一棵木樨树下等候上场,虽已值三月阳春,夜风吹来依然刺骨得紧。就在苏琬儿挤着木樨树瑟瑟发抖时,她看见从小花园的那头走来了一个她此时最不愿意见到的人——

    他身着绯红绛纱团领袍,折上头巾,腰间嵌宝蹀躞带,脚蹬六合靴,眉清目秀,仪表堂堂——是太子李肇。

    肇是吕后的第一个儿子,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皇太子。琬儿看向那双无数次出现在梦里的,让自己刻骨铭心的沉寂的眼,胸中激荡,几乎就要控制不住自己大哭起来。

    琬儿怎能忘记仁爱、聪颖又儒雅的肇,他与琬儿相识于韶华,是琬儿心中唯一的男人,苏琬儿的心在李肇死后也随他一同死去了。无数次在梦里琬儿都在想,自己原本可以挽救肇一命的,如若救下李肇,待大德年间那场宫变结束,吕后被困冷宫,自己与肇或许就能成为这天底下最幸福的人

    世界上最悲惨的事除了重生正遇灭满门,还应加上最丑时分遇情郎。

    苏琬儿无比后悔立在了这棵倒霉树下,此时的她,头上粘着草,双颊涂着土黄色的泥,鼻尖上一块圆溜溜的白…粉块,手指是黑色的,衣衫褴褛简直不堪入目!

    苏琬儿焦灼万分地围着木樨树打转,只恨树干上没有开一个门好让自己进去躲一躲,要知道上一世的自己可是在打扮最为清丽脱俗的时候一眼便占据了肇的心,看来这一次主动自荐扮小丑的决定有些失策

    “站住!哪里来的乞丐!”脑勺后传来一声尖利的嘶吼。

    苏琬儿一个激灵,是宫里的小黄门,她平复了一下自己焦灼又激荡的心,调整了一下自己的面部表情,满脸谄媚的笑,转过头来冲身后的人深深一拜。

    “奴婢有罪,惊扰了贵人,奴婢不是乞丐,是优伶舞班的奴婢扮的是囚犯。”

    “优伶舞班的?抬起头来叫什么名儿?”

    “回公公的话,奴婢叫苏琬儿”

    匍匐在地的琬儿抬起了头,污糟的泥土与夸张的白…粉块掩不住她似水的双眸——以及眉间那颗灼眼的嫣红美人痣。

    “苏琬儿?”满脸僵硬的小黄门被一只大手陡然推开,露出一张青涩的脸,浓眉大眼,双目含情,“你可是中书舍人苏家的那位小姐?”

    苏琬儿一怔,这是李砚,肇的胞弟,吕后的二儿子,自己眼里只看见了肇,竟然没注意到跟在后面的二殿下李砚。

    空气似乎凝结了,苏家是被他母亲打下去的,早已成为逆贼的代名词。李砚少不更事,如此大咧咧地将苏家喊了出来,还冠以中书舍人的官衔,称苏琬儿为小姐,简直让跪坐在地的苏琬儿不知所措。

    “二弟瞎哔哔个啥,一个伶人,都值得你问七问八?还不快走,晚了母后该骂了!”李肇冷沁沁的声音传来,琬儿看不见他的人,他似乎对李砚表示了热切关心的对象压根不感兴趣,只躲在李砚身后,连面也懒得露。

    李砚被他连拖带拽地扯走,一大群人呼啦啦一瞬间随着李肇撤了个精光。

第39章 共事() 
防盗章。正式文本会比这个多点字;不会让小天使吃亏的

    橘柑被逼的没法了,不然也不想如此麻烦自个儿。

    老规矩,橘柑一会替换,不会太久;抱歉不能说出具体时间,因为盗文的也会看看字;总之不会让亲苦等~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着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部法律来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着作权人行使着作权;不得违反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着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着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着作权

    第一节着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着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着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第十四条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着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着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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