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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着中国通史-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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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继的,口在宗祧,心存财产,都是前人所谓“其言蔼如,其心不可问”的。如此而霸占无子者的财产,排斥其亲生女,就未免使人不服了。

    所以国民『政府』以来,有废止宗祧继承,男女均分遗产的立法。这件事于理固当,而在短时间内,能否推行尽利,却是问题。旧律,遗产本是无男归女,无女入官的(近人笔记云:“宋初新定《刑统》,户绝资产下引《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此《丧葬令》乃《唐令》,知唐时所谓户绝,不必无近亲。虽有近亲,为营丧葬,不必立近亲为嗣子,而远亲不能争嗣,更无论矣。虽有近亲,为之处分,所余财产,仍传之亲女,而远亲不能争产,更无论矣。此盖先世相传之法,不始于唐。”案部曲,客女,见第四章)。入官非人情所愿,强力推行,必多流弊,或至窒碍难行(如隐匿遗产,或近亲不易查明,以致事悬不决,其间更生他弊等)。归之亲女,最协人情。

    然从前的立嗣,除祭祀外,尚有一年老奉养的问题。而家族主义是自私的。男系家族,尤其以男子为本位,而蔑视女子的人格。女子出嫁之后,更欲奉养其父母,势实有所为难。所以旧时论立嗣问题的人,都说最好是听其择立一人为嗣,主其奉养、丧葬、祭祀,而承袭其遗产。这不啻以本人的遗产,换得一个垂老的扶养,和死后的丧葬祭祀。

    今欲破除『迷』信,祭祀固无问题,对于奉养及丧葬,似亦不可无善法解决。不有遗产以为交易,在私有制度之下,谁肯顾及他人的生养死葬呢?所以有子者遗产男女均分,倒无问题,无子者财产全归于女,倒是有问题的。所以变法贵全变,革命要彻底。枝枝节节而为之,总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对证疗法。

    姓氏的变迁,今亦须更一陈论。姓的起源,是氏族的称号,由女系易而为男系,说已见前。后来姓之外又有所谓氏。什么叫做氏呢?氏是所以表一姓之中的枝派的。如后稷之后都姓姬,周公封于周,则以周为氏;其子伯禽封于鲁,则以鲁为氏(国君即以国为氏);鲁桓公的三子,又分为孟孙、叔孙、季孙三氏是。始祖之姓,谓之正姓,氏亦谓之庶姓。正姓是永远不改的,庶姓则随时可改。因为同出于一祖的人太多了,其枝分派别,亦不可无专名以表之,而专名沿袭太久,则共此一名的人太多,所以又不得不改(改氏的原因甚多,此只举其要改的根本原理。此外如因避难故而改氏以示别族等,亦是改氏的一种原因)。

    《后汉书·羌传》说:羌人种姓中,出了一个豪健的人,便要改用他的名字做种姓。如爰剑之后,五世至研,豪健,其子孙改称研种,十三世至烧当,复豪健,其子孙又改称烧当种是。这正和我国古代的改氏原理相同。假如我们在鲁国,遇见一个人,问他尊姓,他说姓姬。这固然足以表示他和鲁君是一家。然而鲁君一家的人太多了,鲁君未必能个个照顾到,这个人,就未必一定有势力,我们听了,也未必肃然起敬。

    假若问他贵氏,他说是季孙,我们就知道他是赫赫有名的正卿的一家。正卿的同族,较之国君的同姓,人数要少些,其和正卿的关系,必较密切,我们闻言之下,就觉得炙手可热,不敢轻慢于他了。这是举其一端,其余可以类推(如以技为官,以官为氏,问其氏,即既可知其官,又可知其技)。

    所以古人的氏,确是有用的。至于正姓,虽不若庶姓的亲切,然婚姻之可通与否,全论正姓的异同。所以也是有用的。顾炎武《原姓篇说》春秋以前,男子称氏,女子称姓(在室冠之以序,如叔隗,季隗之类。出嫁,更冠以其夫之氏族,如宋伯姬,赵姬,卢蒲姜之类。在其所适之族,不必举出自己的氏族来,则亦以其父之氏族冠之,如骊姬,梁嬴之类。又有冠之以谥的,如成风、敬姜之类)。这不是男子不论姓,不过举氏则姓可知罢了。女子和社会上无甚关系,所以但称姓而不称其氏,这又可以见得氏的作用。

    贵族的世系,在古代是有史官为之记载的。此即《周官》小史之职。记载天子世系的,谓之帝系;记载诸侯卿大夫世系的,谓之世本。这不过是后来的异名,其初原是一物。又瞽矇之职,“讽诵诗,世奠系”(疑当作奠世系)。《注》引杜子春说:谓瞽矇“主诵诗,并诵世系”。世系而可诵,似乎除统绪之外,还有其『性』行事迹等。颇疑《大戴礼记》的《帝系姓》,原出于小史所记;《五帝德》则是原出于瞽矇所诵的(自然不是完全的),这是说贵族。

    至于平民,既无人代他记载,而他自己又不能记载,遂有昧于其所自出的。《礼记·曲礼》谓买妾不知其姓,即由于此。然而后世的士大夫,亦多不知其姓氏之所由来的。这因为谱牒掌于史官,封建政体的崩溃,国破家亡,谱牒散失,自然不能知其姓氏之所由来了。婚姻的可通与否,既不复论古代的姓,新造姓氏之事亦甚少。即有之,亦历久不改。阅一时焉,即不复能表示其切近的关系,而为大多数人之所共,与古之正姓同。姓遂成为无用的长物,不过以其为人人之所有,囿于习惯,不能废除罢了。然各地方的强宗巨家,姓氏之所由来,虽不可知,而其在实际上的势力自在。各地方的人,也还尊奉他。在秦汉之世,习为固然,不受众人的注意。汉末大『乱』,各地方的强宗巨家,开始播迁,到了一个新地方,还要表明其本系某地方的某姓;而此时的选举制度,又重视门阀;于是又看重家世,而有魏晋以来的谱学了(详见第四章)。

第9章 政体(1)() 
社会发达到一定的程度,国家就出现了。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团结的方法,只靠血缘,其时重要的组织,就是氏族,对内的治理,对外的防御,都靠着它。世运渐进,血缘相异的人,接触渐多,人类的组织,遂不复以血统相同为限,聚居一地方的,亦不限于血统相同的人。于是氏族进而为部落。统治者的资格,非复族长而为酋长。其统治亦兼论地域,开国家领土的先河了。

    从氏族变为部落,大概经过这样的情形。在氏族的内部,因职业的分化,家族渐渐兴起。氏族的本身,遂至崩溃。各家族非如其在氏族时代绝对平等,而有贫富之分。财富即是权力,氏族平和的情形,遂渐渐破坏,贫者和富者之间,发生了矛盾,不得不用权力统治。其在异氏族之间,则战斗甚烈。胜者以败者为俘虏,使服劳役,是为奴隶。其但征收其贡赋的,则为农奴。农奴、奴隶和主人之间,自然有更大的矛盾,需要强力镇压。因此,益促成征服氏族的本身发生变化。征服氏族的全体,是为平民。其中掌握事权的若干人,形成贵族。贵族中如有一个最高的首领,即为君主的前身。其初是贵族与平民相去近,平民和农奴、奴隶相去远。其后血统相同的作用渐微,掌握政权与否之关系渐大,则平民与农奴、奴隶相去转近,而其与贵族相去转远(参看下章)。但平民总仍略有参政之权,农奴和奴隶则否。政权的决定,在名义上最后属于一人的,是为君主政体。属于较少数人的,是为贵族政体。属于较多数人的,是为民主政体。这种分类之法,是出于亚里斯多德(aristotle)的。虽与今日情形不同,然以论古代的政体,则仍觉其适合。

    氏族与部落,在实际上,是不易严密区分的。因为进化到部落时代,其内部,总还保有若干氏族时代的意味。从理论上言,则其团结,由于血统相同(虽实际未必相同,然苟被收容于其团体之内,即亦和血统相同的人,一律看待),而其统治,亦全本于亲族关系的,则为氏族。其不然的,则为部落。因其两者杂糅,不易区别,我们亦可借用《辽史》上的名词,称之为部族(见《营卫志》)。

    至于古代所谓国家,其意义全和现在不同。古所谓国,是指诸侯的私产言之。包括(一)其住居之所,(二)及其有收益的土地。大夫之所谓家者亦然(古书上所谓国,多指诸侯的都城言。都城的起原,即为诸侯的住所。诸侯的封域以内,以财产意义言,并非全属诸侯所私有。其一部分,还是要用以分封的。对于此等地方,诸侯仅能收其贡而不能收其税赋。其能直接收其税赋,以为财产上的收入的,亦限于诸侯的采地。《尚书·大传》说:“古者诸侯始受封,必有采地。其后子孙虽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子孙贤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此之谓兴灭国,继绝世,”即指此。采地从财产上论,是应该包括于国字之内的。《礼记·礼运》说:“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乃所谓互言以相备。说天子有田,即见得诸侯亦有田;说诸侯有国,即见得天子亦有国;在此等用法之下,田字的意义,亦包括国,国字的意义,亦包括田。乃古人语法如此)。

    今之所谓国家,古无此语。必欲求其相近的,则为“社稷”两字或“邦”字。社是土神,稷是谷神,是住居于同一地方的人所共同崇奉的。故说社稷沦亡,即有整个团体覆灭之意。邦和封是一语。封之义为累土。两个部族交界之处,把土堆高些,以为标识,则谓之封。引伸起来,任用何种方法,以表示疆界,都可以谓之封(如掘土为沟,以示疆界,亦可谓之封。故今辽宁省内,有地名沟帮子。帮字即邦字,亦即封字。上海洋泾浜之浜字,亦当作封)。疆界所至之地,即谓之邦。

    古邦字和国字,意义本各不同。汉高祖名邦,汉人讳邦字,都改作国。于是国字和邦字的意义混淆了。现在古书中有若干国字,本来是当作邦字的。如《诗经》里的“日辟国百里”、“日蹙国百里”便是。封域可以时有赢缩,城郭是不能时时改造的(国与域同从或声,其初当亦系一语,则国亦有界域之意。然久已分化为两语了。古书中用国字域字,十之九,意义是不同的)。

    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在古书上,亦未尝无相类的制度。然以大体言之,则君权之在中国,极为发达。君主的第(一)个资格,是从氏族时代的族长沿袭而来的,所以古书上总说君是民之父母。其(二)则为政治或军事上之首领。其(三)则兼为宗教上之首领。所以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等(《礼记·王制》),均有代表其群下而为祭司之权,而《书经》上说:“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孟子·梁惠王下篇》引),君主又『操』有最高的教育之权。

    君主前身,既然是氏族的族长,所以他的继承法,亦即是氏族族长的继承法。在母系社会,则为兄终弟及,在父系社会,则为父死子继。当其为氏族族长时,无甚权利可争,而其关系亦小,所以立法并不十分精密。《左氏》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告诸侯,说周朝的继承法,适庶相同则论年,“年钧以德,德钧则卜。”两个人同年,是很容易的事情,同月,同日,同时则甚难,何至辨不出长幼来,而要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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