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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殇-第6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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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攻克南京,就可以回家了,最后一战,立功的时候到了!”“干吧,最后一拼!”
  当年制造和参与南京大屠杀的恶魔元凶们,当他们手舞屠刀在南京疯狂杀戮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这里最终将成为他们葬身的坟墓。
  上天居然如此有眼,它没有让那几个曾经参与制造南京大屠杀的恶魔在战争中殁命,而是让他们活着接受中国人民的审判。
  抗战胜利后,在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上,曾被当时的日本报纸誉为“勇士”的第16师团片桐部队富山大队的副官野田岩和富山大队炮兵小队长向井敏明,恐怕做梦也没有想到,10年后的1947年12月,他们竟被押到当年恣意杀人的地方接受中国人的审判。
  他们手上没有了军刀,自然失去了挥军刀时的那种武威。35岁的矮个子的野田岩4个月前在日本被捕的时候,根本没有想到还会算10年前的这笔血债。当像军刀一样闪亮的镣铐锁住他的手腕的时候,这个毕业于陆军士官学校的鹿儿岛人可能没有想到会被押送到南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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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他大1岁的向井敏明是9月2日在东京被捕的。这两位创造了“杀人比赛”的日军少尉是坐同一条船从日本引渡到中国来的。犹如10年前他们坐同一条船从日本到中国来作战一样。审判官龙钟煜审讯野田岩的时候,野田岩连连摇头否认与向井敏明有过什么“杀人比赛”。
  审判官向他出示了10年前的一张日本《东京日日新闻》报,报纸上醒目的标题和大幅的照片记录了他们超纪录的这场“杀人比赛”。这张作为证据的报纸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寄来的。
  野田岩看了一眼,说:“报纸上的记载是记者的想象。”
  “照片是记者给我们两人合拍的。”
  野田岩全然没有25岁时的那种勇气。他想抹掉这笔血债。他认为,军刀上的血早被他擦干净了。
  留一撮浓密的八字胡子的向井敏明是11月8日关入南京小营的战犯拘留所的。第二天就审讯。他也否认与野田岩进行过“杀人比赛”。审判官提及《东京日日新闻》报上的新闻时,向井说:“为了回国后好找老婆,所以,叫记者虚构了这条消息。”经过辩论,法庭认为向井敏明有与野田岩杀人比赛的罪行,是同类案件,应该合并公审。12月18日,南京人民参加了对这两个杀人魔王的审判。判决书上这样写着:
  “按被告等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其以屠戮平民,认为武功,并以杀人作竞赛娱乐,可谓穷凶极恶,蛮悍无与伦比,实为人类蟊贼,文明公敌,非予尽法严惩,将何以肃纪纲而维正义。”
  当拥挤的法庭内外的南京市民听到“判处死刑,执行枪决”的声音时,有的鼓掌,有的叫好,有的竟然哭起来了。
  与野田岩和向井敏明一起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的,还有手待“助广”军刀斩杀了300个中国平民的日军第6师团45联队大尉、42岁的中队长田中军吉。虽然在初审时他一再申辩没有杀人,但在检察官出示了他持刀杀人的照片后,他低下了头。1947年12月18日,是侵华日军在草鞋峡集体屠杀南京军民5万多人10周年的祭日。
  5万多冤魂听到了这报仇雪恨的枪声!
  出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中国法官梅汝敖正在东京的帝国饭店房间里翻阅战犯的案卷。随着一阵敲门声,进来的是盟军总部法务处处长卡本德:
  “中国政府来电请示盟军总部,说中国公众情绪非常激烈,政府压力很大,要把谷寿夫引渡到中国受审,梅博士个人意见如何?”
  梅汝敖作为中国4万万5千万同胞的代表,作为中国政府审判战犯的代表,自然支持和理解国内公众的心情。双手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刽子手理应受到中国人民正义的审判。此时此刻,法官的正义感和民族的自尊心一齐在梅汝敖胸中奔涌:“应该满足中国政府和公众的要求。”
  卡本德点了点头,他转而说:“我担心的是中国法庭能不能给谷寿夫将军一个公平的审判。”
  “这点尽可放心。”梅汝敖回答:“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远东委员会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对于乙级和丙级战犯直接受害国有提出审判的要求,盟军总部是不能拒绝引渡的。”
  已经从侵占南京时的第6师团长升为日本国中部防卫司令官、广岛军管区司令官的谷寿夫,在巢鸭监狱中关押了半年后,于1946年8月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批准,被引渡到中国上海战犯管理所。
  谷寿夫是日本昭和军阀中,惯于冲锋陷阵,生性残暴不仁的一员悍将。远在清光绪30年(1904)日俄战争时期,即已从军,在我国东北与俄军激战中为日军立下功勋,从此在日本陆军中不断擢升,青云直上。
  8月,对于谷寿夫来说,是他军人生涯中难以忘怀的月份。1928年的8月,47岁的谷寿夫作为日军第3师团的参谋长,第一次带领士兵横渡太平洋,踏上了他和他的部下早已向往的土地。那时,他的部队占驻在山东半岛。9年后的1937年8月,第6师团长谷寿夫中将受命从日本熊本出发,第二次渡海入侵中国。他率领部队先在永定河与中国军队作战,然后侵占保定、石家庄和大沽口。
  11月,在柳川平助中将的指挥下,他和牛岛、末松师团杀到了杭州湾。登陆后,他们升起了高高的汽球,汽球下拖着一条长长的标语:“日军百万于杭州湾登陆!”那天阳光像金子一样闪亮,蓝的天、白的云、绿的海水。他们没有受到一兵一卒的阻击,很快切断了在上海战场的中国军队的退路。接着,谷寿夫部队沿湖州——广德——牛首山,直插南京的雨花台和下关。13日凌晨,谷寿夫率领他的士兵杀进了中华门和水西门。他们占领了中国的首都南京。把六朝古都变成了火海、血海和苦海。
  大海掀起了怒涛。船颠簸得很厉害。1946年的8月,谷寿夫又一次渡海到中国。这是他生命中最后一次的航行。
  谷壽夫在法上接受審訊
  战犯处理委员会认为:“谷寿夫系侵华最力之重要战犯,又为南京大屠杀之要犯,为便利侦讯起见,移本部军事法庭审判。”第3天,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检察官陈光虞开始了对谷寿夫的讯问。谷寿夫承认11月13日由中华门入侵南京,但否认在南京有大屠杀的罪行。
  谷寿夫写了一份《陈述书》交给法庭,他说:“南京大屠杀的重点在城内中央部以北,下关扬子江沿岸,以及紫金山方向……与我第6师团无关。”“我师团于入城后未几,即行调转,故没有任何关系。”
  他把两手的血迹抹得一干二净。事实是,谷寿夫部队驻在中华门的11月13日至21日,正是南京大屠杀的高峰。当时的中华门内外,腥风血雨,阴森恐怖。
  事实是铁,军事法庭在南京全城张贴布告,号召各界民众特别是中华门附近的人民揭发谷寿夫部队的罪行。压抑在心底的仇恨火山爆发了!尸骨未朽,伤痕犹在。男女老小纷纷揭发和控诉。中华门外雨花路第11区公所内临时法庭里,有的慷慨陈词,有的痛哭流涕。1000多位证人,证实了谷寿夫部队烧、杀、淫、掠的罪行450多起。
  屈死的30万冤魂在地下沉默了整整10年,如今,他们就要面对杀害他们的凶手发出无声的怒吼!法官、法医和当年埋葬死者的红十字会成员一起来到中华门外,寻找荒草下面埋葬的遇难者尸骸。
  电影摄影机在不停转动。闪光灯像闪电似的给大地刷上了一层又一层惨白。穿着白衣的法医轻轻地从黄土里捧起一个又一个的头颅。头骨上多有刀伤,一道被砍裂的缝隙中,仍有暗红色的血!
  检察官满怀民族的义愤,以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对战犯谷寿夫提起公诉,并请处以极刑。
  接到起诉书的副本后,谷寿夫害怕了。作为与中岛今朝吾、牛岛贞雄、末松茂治等师团长共同纵兵大屠杀的战犯之一,他感到罪责难逃。他想摆脱罪责。他给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写了一封要求“宽延公审”的《恳请书》。可是已经晚了。
  1947年2月6日下午2时正,中山东路励志社彩绘的门楼上,高高地挂起白布黑字的“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长长横幅。从法庭拉出来的有线大喇叭吸引了成千上万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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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殿式的大礼堂今日分外威严。红墙筒瓦,飞檐画栋。绿色的屋脊上,蹲伏着八头形态生动的野兽。高大的宝塔松华盖似地挺立在礼堂门口。庄严的审判席设在礼堂的讲台上,台下分别为律师席、证人席、通译席和被告席。四周挤满了2000多位旁听的群众,全副武装的宪兵肃立着。
  两名头戴钢盔的宪兵将身体矮胖的谷寿夫押上了法庭。谷寿夫一脸漠然麻木的表情,他在万目所视,万手所指之下正襟危座,蓄着东洋小胡子,身穿便服。他貌不惊人,语不出众,谁能想到,他身上背着10余万惨遭屠戮奸杀者的血债。
  检察官陈光虞首先宣读了浸满石头城人民血泪的起诉书。
  审问到南京大屠杀的罪行,谷寿夫矢口否认。他从公文包中取出拘留所里想好的辩护词:
  “战争一开始,双方都要死人。对此,我只能表示遗憾。至于说我率领部下屠杀南京人民,则是没有的事情。有伤亡的话,也是难免。”
  谷寿夫自称为纯粹的军人,对于侵华国策,从不参与。他滔滔不绝地推托罪责:“我的部属,除了作战外,没有擅杀一人。”石庭长大喊一声:“将被害人的头颅骨搬上来!”
  法庭静极了。人们屏息着,千万双目光注视着。
  宪兵两人抬一个麻袋,把一袋又一袋的中华门外发掘的人头骨倒在台下的长桌上,一个一个的头骨堆满了长长的桌子。无言的白骨使人毛骨悚然,黑洞洞的眼眶和张大的嘴骨,似猛虎咆哮,怒狮狂吼!
  谷寿夫呆若木鸡的站立着,他惊呆了。
  旁听的人们目睹这惨象,一个个咬牙切齿!
  人们又回到了1937年暗无天日的岁月中了。日军自己拍摄的宣扬他们武威的影片重现了一幕幕骇人听闻的历史。许多人闭上了眼,有的用双手捂住耳朵,他们不敢看银幕上的刀光枪弹,他们害怕喇叭里那撕裂心肺的怕人的声音,经历过大屠杀的人们,不堪回首那血淋淋的日子!
  7日、8日继续传证和辩论。80多个南京市民满怀深仇走上法庭,男女老少,面对面地责问民族的敌人!
  1947年3月10日,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庄严判决:
  “被告谷寿夫,男,66岁,日本人,住东京都中野区富士见町53号,日本陆军中将师团长。
  被告因战犯案件,经本庭检察官起诉,本庭判决如下,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
  被告谷寿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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