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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成为英国对中国外交政策的主要参考资料。
于是,二十四年后的一八四○年,爆发鸦片战争。
四 鸦片战争
鸦片,是一种供吸食用的麻醉性毒品。
八世纪时,鸦片便经阿拉伯人之手,输入中国,一直作为药物使用。大概到了十六世纪,聪明的人才发现它可以被烧成烟雾吞到肚子里,明政府断头政治皇帝朱诩钧,据说就是著名的吸毒犯之一。当时葡萄牙是最大的贩毒国。十七世纪末,英国征服印度后,把鸦片专卖权授给治理印度的东印度公司,遂大量向中国倾销。根据统计,每年增加的数字,十分惊人,我们用下表列出:
当时的鸦片价格,每公斤约值白银五两,所以进入本世纪(十九)三十年代,每年仅鸦片一项,即流出国境白银一千万两左右。这是一种残酷的贸易,把毒药卖给愚昧无知的中国人,使他们中毒,再把他们榨穷。如果放任它发展下去,必然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中国财富罄尽,社会崩溃,一千多万平方公里庞大国土上,一片荒芜。一是中国人体格败坏,一个个骨瘦如柴,种族灭绝。
有头脑的中国人警觉到这两种后果的严重,谋求解救。一八三八年,皇帝旻宁命各大臣提出意见,大多数都主张禁绝,而尤以湖广(湖南省·湖北省)总督林则徐态度最为激烈。他在奏章上说:“如果再漠视这种贸易,则数十年后,中国再没有可以抵抗敌人的士兵,也再没有维持军队的粮饷。”旻宁采纳了大多数人的意见,任命林则徐当钦差大臣——皇帝代表,前往广州查禁。
三十年代最后一年(一八三九),林则徐到达广州,他是一个勇于负责的人,但当时大黑暗反扑后的时代背景,不允许他有丰富的国际知识,他跟其他官员一样,习惯于使用强硬手段。他到广州八天后的三月十八日,就下令禁绝鸦片,命外国商人把现存的鸦片,于三天内全部交出,还要具结保证:“以后永不夹带鸦片,如果违犯被查出时,甘愿船只立即没收,人员就地处决。”第二天,即三月十九日,外国商人所住的商馆即被包围,中国仆妇跟附近居民,也都撤退。其他国家都愿作此承诺。英国商务监督查理义律也愿具结保证以后英国商船绝不夹带鸦片,但遇到有违犯这项禁令时,他要求两点:一是,没收鸦片,必须付给补偿。二是,对于违法人员,不能就地处决,必须经过公开的审判,才可以定罪。
林则徐不理会查理义律的要求,宣称如果不交出鸦片,便断绝商馆的饮食供应。查理义律被包围到第十天,不得不屈服,交出全部鸦片一百四十万公斤,但仍拒绝具结,遂跟全体英国商人撤出广州,退到澳门。就在这时候,想不到节外生枝的发生了林维喜命案。英国水手在九龙醉酒后行凶,把村民林维喜殴死。中国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要求引渡凶手。查理义律认为凶手当时自己不能控制自己,如果交给中国,一定斩首,所以他自己就当了法官,罚凶手二十英元(镑),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这表示在查理义律眼中,英国的人命贵不可言,中国的人命只值二十英元。林则徐再下令把所有英国人逐出澳门,查理义律跟英国商人只好挤到一艘英国商船上,在南中国海抛锚,等候英国政府的训令。
很显然的,这事情并没有结束,但在中国官场上的锯箭杆观念看来,英国商人既被逐走,眼前再没有他们的影子,事情当然已经结束。于是,林则徐兴高采烈地向皇帝旻宁报告说,英夷已被赶走,鸦片已被禁绝。旻宁见了林则徐的报告,高兴地跳起来,认为这是进一步给骄傲不驯的英国人一个更重惩罚的时候了,于是,他下令永远断绝英国的通商贸易。
在英国方面,最初的反应是温和的,他们不肯因中国禁绝鸦片的缘故发动战争,因为中国人如果到英国贩卖鸦片的话,准会被处死刑。英国外交部通知查理义律说:“女王陛下的政府,不能支持不道德的商人。”拒绝下令军舰进入珠江,命查理义律用和平手段解决争端。这份训令使查理义律陷入进退失据的窘境。可是,当英国政府得悉曼宁下令永远禁止通商之后,维多利亚女王以下,包括国会的反对党都十分激动。通商贸易是英国帝国主义赖以生存的命脉,不能忍受破坏,他们遂决定使用武力打开中国市场的大门,大黑暗时代的中国,显然不是这英伦三岛的对手。
这一场战争,事实上是贸易战争,不是为鸦片而战,而是为贸易而战。但它却是由鸦片引起的,所以称它是鸦片战争。
一八四○年,英国远征舰队抵达澳门,共拥有军舰十六艘,战斗部队四千人,查理义律以全权大使身份,决定直接跟中国清王朝的中央政府交涉。他只留下少数军队封锁广州,自己率领大部分舰只北上,在中途攻陷舟山群岛上的定海县(浙江舟山),建立补给站,然后直抵天津的外港大沽。旻宁这时候才大吃一惊,命直隶(河北省)总督倚善赶到天津谈判。英国来势凶猛,本来要展示它的炮火威力的,但驻扎在舟山群岛的英军得上了传染病,已有很多人死亡,查理义律急于结束在北方的停留,于是他接受琦善所提的条件:一、清政府承诺处罚办事不公平的林则徐。二、清政府承诺再派大员到广州,听取英国商人的冤情。当查理义律和英国舰队撤退后,曼宁对传善竟以三寸不烂之舌,说退英夷,认为是天下奇才。于是把林则徐撤职,发配到边远的伊犁(新疆伊宁)充军,任命传善当钦差大臣兼两广总督,负责跟英国谈判。
琦善事实上是一个饭桶,他于当年(一八四○)十一月到广州。查理义律向他提出的不是什么英国商人的冤情,而是最后通牒,除了要求立即恢复自由贸易外,还要求割让香港(广东新安县南部小岛)作为贸易根据地。琦善既不敢答应,又不敢报告旻宁,唯有乞灵于中国“官场”上的传统手段,推拖敷衍,盼望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查理义律了解这种手段,他知道纵令谈判一百年,也不能解决问题。明年(一八四一)一月,英军发动攻击,占领虎门、穿鼻两个要塞,琦善束手无策,只好在英国所提的文件上签字,这就是《穿鼻条约》:
一 割让香港给英国,但税收仍归中国。
二 补偿没收英国商人的鸦片价款银币六百万两。
三 承认中英两国的地位平等。
旻宁接到报告后,大为震怒,下令逮捕琦善,任命满族另一位贵族奕山当总司令(靖逆将军);湖南兵团司令官(湖南提督)杨芳当副总司令,率领他的精锐部队一万人,增援广州。查理义律听到琦善撤职的消息,知道事情发生变化,就命英军发动攻击,再度占领虎门、穿鼻两个要塞,军舰直抵广州城下,开炮轰城。奕山比琦善更糟,吓得浑身发抖,不知道如何是好,完全依靠杨芳。杨芳是内战时攻打白莲教和回教变民的名将,对内很有办法,对外便丑态毕露了。他发现英国舰队在舰身动荡之中发炮,仍能准确的击中目标,认为那显然是一种妖术。在民间故事里,污秽的东西可以使妖术失灵,于是他就在广州大肆骚扰,收集了大量的猪血羊血,以及粪便等物,罗列城头。可是英国舰队的妖术如故,炮弹的巨响终于使这一对总司令副总司令心胆俱裂,他们狼狈逃出广州,乞求英军不要进城,他们愿立即付出白银六百万两巨款,作为酬报。查理义律表示接受,他所以接受,并不是为了这六百万两,而是在等候英国政府对《穿鼻条约》的训令。
英军不进入广州,使奕山认为事情已告结束,连《穿鼻条约》也不了了之。他向旻宁报告说:“英夷大将军前来广州上诉苦情,当商人把积欠他们的货款六百万两付清后,即行退走。为了怜悯人民的困难,已暂时允许英夷继续通商。”这也是“官场”的技巧之一,“瞒上不瞒下”,旻宁也再一次认为一切事情都已过去。
英国政府对《穿鼻条约》拒绝批准——其实中国当时已经废除,英国纵使批准也必须使用武力才能教中国履行。英国认为香港税收仍归中国,不能叫做割让,赔款只有六百万两,数目太少。于是把查理义律免职,另派朴鼎查爵士接替他的职务。朴鼎查的态度更为强硬,他到任后就率领军舰十四艘,陆军二千五百人,从澳门北上。首先攻陷福建厦门,接着北上浙江省,攻陷定海(浙江舟山),在镇海(浙江宁波东北)登陆,又攻陷宁波(浙江宁波)。曾经宣称要抽英夷的筋做马鞭的华东战区总司令(钦差大臣兼两江总督)裕谦,于全军覆没后自杀。旻宁又惊又气,任命宰相奕经出任东南战区总司令(统筹东南沿海防务·扬威将军),剿灭英夷。
次年(一八四二)春,奕经率二万人精锐的大兵团,反攻宁波,被一千余人的英军击溃,奕经仅逃出性命。英舰进攻乍浦(浙江平湖乍浦港),清政府最自豪的满洲兵团,看见那些夷人的军舰像山一样逼面而来,上面喷着妖怪一样的滚滚浓烟,天空一片漆黑,不觉的魂飞天外,竟然一哄而散。英军不久即攻陷上海,逆长江而上,再攻陷镇江(江苏镇江),切断江南运粮到北京的运河,然后再驶到江宁(江苏南京),在江心停泊。朴鼎查提出最后通牒说,如果中国不接受英国所提出的条件,就开炮轰城。
清政府的将领对于一向瞧不起的英夷,现在已闻风丧胆,文职官员更惊慌失措,只求早日了结这桩公案。皇帝旻宁除了在奏章上批一些大言不惭的话,以显示他的愚昧无知外,最后只好派大臣耆英当全权代表,在江宁(江苏南京)城上竖起白旗,接受英国的条件,签订《南京条约》。
——英国以二千五百人,进入面积比它本土大五十倍,拥有四亿人口的庞大帝国,竟横冲直撞,如入无人之境。直到下世纪(二十)中日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历时一百年之久,中国就是打的这种每战必败的仗。大黑暗使中国军队腐烂,武器窳败,士气消沉,用任何方法都无法振作,因为这不单是军队问题,军队不能孤立于政治之外。
五 巨变
《南京条约》共十三条,下列是主要的内容:
一 中国赔偿英国鸦片损失和军费白银二千一百万两。
二 中国割让香港全部主权于英国。
三 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个港口为商埠,允许英国设立官员(领事)驻札自由贸易(五口通商)。
四 中英两国地位平等,公文来往,用平等款式,中国不得再称英国为英夷。
这是中国第一次签订的现代意义的战败条约,战败国当然倒楣——割地赔款。五口通商,也是一种正常的国际关系。英国从“英夷”升格到跟天朝同样的地位,更显示《南京条约》的平等意味,何况中国在事实上仍称英夷如故,在心里仍瞧不起如故。可是,《南京条约》的一些附约,接着签订,就不是那么回事了。这些附约是:
一 一八四二年,再签《善后章程》八条。
二 一八四三年,再签《五口通商章程》十五条。
三 一八四三年,再签《虎门条约》二十条。
在这些名称不一的附约中,有下列规定:
一 英国人之间,或英国人跟中国人之间,任何争执,英国人不受中国司法审判,而由英国官员审判(领事裁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