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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生涯四十年-第4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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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细节。“他说他的老婆非常神经质,哭叫说有人杀死保姆,同时又指责他雇人来杀她……我想他讲的那些话‘是不可相信的恶梦似的经历’,因为是那么离奇所以没有人会相信他那一套。他说他感到他老婆有想把他牵连进去的意思。他说他估计没有谁会相信他。”

半夜12点15分,卢肯伯爵再次打电话给他母亲,那时他母亲已经回到圣约翰林地的寓所里了。苏珊听见了他这一边的谈话。一个警官听见了老伯爵夫人那一边的谈话。卢肯首先问孩子们的情况,她告诉他跟她在一起。然后他问维朗妮卡的情况,他被告知已经住院。他的母亲问他是否要和警察谈一谈。他犹豫了一会,然后说他会在早晨再打电话给警察。

苏珊看到卢肯写了两封信。然后不愿过夜,在凌晨1点15分钟离开,说他“一定会回来把事情弄清楚的”。

负责这个案子的主任探长朗森后来说,他期望那天早晨这个伯爵会和他的律师一起到警察局来。同时朗森采取预防措施,通过国际警察组织把这则消息送到世界各地:“理查德·宾汉·卢肯伯爵因杀人和杀人未遂罪被通缉。请协助逮捕。引渡手续随后办理。”

再也没有看见这个伯爵。他失踪后两天在纽哈温的英伦海峡港发现一部汽车。这部汽车是两周前由一个朋友借给卢肯的。车子的前座染有大量A型(卢肯夫人的血型)血迹和少得多的B型(桑德拉的血型)血迹。在车子的行李箱内警察发现——段缠着绷带的铅管,缠绕的方法同犯罪现场所发现的染有血迹的铅管一模一样。

发生这件事之前,卢肯伯爵已离开他的老婆将近两年时间,但仍然定期叫孩子们到外面旅游。桑德拉作他们的保姆才二个月。显然凶手是用钥匙开门进去,当桑德拉下楼泡茶时杀死她。我发现她头颅损伤的出血已有相当量流进喉咙、声门和气管。由于她已被打昏,血液流进气管会加速她的死亡,死于一、二分钟内。一个昏迷的人是不能通过咳嗽来清洁气管的。

房屋里没有抢劫的迹象:许多值钱的物品仍在原位。其他人似乎没有什么道理要谋杀保姆。几乎可以肯定她是被误认为卢肯夫人而被杀害的。

这两个妇女身高都是5英尺2英寸,但其他方面是不象的。然而知道他们生活习惯的人都会以为是卢肯夫人去泡茶。她常在星期四晚上那个时候到楼下泡菜,因为桑德拉通常在星期四晚上离开。而那个星期碰巧她休息改为星期三。就象卢肯夫人说的:“星期四晚上在厨房找到桑德拉是很不平常的,平常那时都是我在那里。”显然凶手是计划杀死卢肯夫人,然后把尸体装进麻袋带走。

警察断定一个过路人不可能通过软百叶窗看见地下室里打架。发出了对伯爵的逮捕今。桑德拉案件的审理中止了七个月时间,后来因为仍未抓到伯爵,将整个事件公开出来。验尸官陪审团的裁决是“被卢肯伯爵谋杀”。验尸官正式把卢肯提交给中央刑事法庭审判。“我不想让我的孩子看见我站在被告席。”卢肯在他失踪之前告诉苏珊。事实是他们以后也没有看见他站在被告席上。

(伍新尧 郭景元)

29.仍然在召唤

1960年,在塞浦路斯一个地方法庭上,辩护律师问我从事法医学工作有多长时间了,做过多少尸体解剖,其中又有多少是勒杀案。当然他是企图说明一个人的经验在犯罪案中是多么微不足道。我有资格回答他,在大约30年中,我个人所作的尸体解剖中有57起勒杀案。虽然他没有问,我还补充说其中没有一宗的凶手是妇女。那是这个律师最不愿意听到的事,因为他的案子中,勒杀被害姑娘的并不是他的委托人干的,而是委托人的老婆干的。

在证人席的每一个医生都要准备着以鉴定人的资格被考验,如果有机会的话,自然他会用这一类办法为难他的律师。但作证不是一种游戏,我却从来没有故意占律师的便宜。

1970年一天下午,当我走下证人席时,从法庭门房那里非常荣幸地收到一张铅笔写的便条。这张便条是由中央刑事法院一个老资格书记官李斯里·博伊德叫他交给我的。在英国最著名的审判场所——第一号法庭,博伊德比任何活着的人都看见过更多的医生和病理学家出庭作证。“如果我可以尊敬地这样说的话,”便条写道,“我仍然认为你作证比我所知道或我所记得的任何人——包括斯皮尔珀里在内——都要好!”

我小心地将这张便条和另一张较短的,也是用铅笔写的,实际上是写在撕下来的信封的一个角上的纸条存入我的档案里。那张纸条是在1968年以类似方式交给我的,上面写道:“如果我可以讲的话,你是征人席上了不起的人物,谢谢你。”签的名是“杰拉尔德·霍华德”——法官霍华德先生,他主持那次审判。

这样的褒赏是珍贵的。另外我还意外地收到了陆军上校圣约翰斯顿发来的一封信,那时他是兰开夏的警察局长,正式同意我在我的一本书上复制一些警察照片:“我非常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再一次写信给你,因为,尽管你不会记得,你给我看了我从未看过的第一次尸体解剖。那是1938年在瓦尔汉·格林,当时我还是一个青年警察。”我记得很清楚,那是潮湿、雾蒙蒙的11月的一天,他的钢盔上滴着水滴,敲敲福尔汉停尸室的门,问他是否可以看看尸体检查。当然可以,我邀他进来,虽然我怀疑他是来避雨,或许是来要一杯茶的。他似乎是个非常聪明的年青官员,后来我说,“他是那种将来一定会有出息的青年。”他真的如此!后来,就象艾利克·圣约翰斯顿爵士那样,变成了警官队的侦察长,是任何青年的警察可以祈求的最高职位……那是拿破仑在他年青时带在背包中的陆军元帅官杖”。

每个医生,尽管有他的专业上的超然态度,还是有他自己的感情的。我在做了几千例尸体检查以后也没有多大改变。

甚至还在年青时,对老年、体弱的尸体或那些患不治之症死亡的尸体进行检查时我也没有感到难过。许多老人在睡觉时死亡。或者死得非常突然,以致他从没有抱怨过“有一天不舒服”。照我看来,这种死亡应该算是一件幸福的事情,或者无论如何也是最少痛苦的事情。但是当我看见儿童——对我们大多数人说来是生命中最欢乐的时期,带着渴望了解一切的表情和天真无邪的微笑——被卡车辗死或因为好奇的手指无意拨弄触电而死,或他们的房子藉火而被吓坏、烧死时,我总是感到非常悲痛:只是因为命运的偶然机会,那些才不是我自己的孩子或孙子。

对那些青年母亲的死亡我也感到很伤心,它留下了一个为失去爱情而哀痛的家庭。我自己在盛年时期,因为不治之症先后失去了两个妻子。至今仍然因为日日夜夜孤独无伴,精神上的空虚而感到悲痛。但是当我看见由于经过自愿冒卖淫职业的危险而被勒杀的姑娘,或是喝醉而滚下楼梯致死的酒徒,或那些青少年吸毒致死的受害者时,我常常不无伤感地说:“实在还是离开这个世界为好。他们不会成为一个幸福的和有用的公民。”

残忍的谋杀不能不引起任何医生(或任何普通人)感情上的厌恶和憎恨,这种感情是法官们必须设法予以抑制的。但我认为,我可以完全自信这样的感情从来没有——真正从未有过,即使是虐婴案例——掺入到我在法庭上的鉴定中。

一次,我通过电话作了一次尸体检查,这个经历值得谈谈。一天凌晨,在英国我躺在床上只想设法得到更多的材料时,这个案件却一步一步地在我面前展现开来。那是1971年凌晨3点15分,一阵刺耳的电话铃声吵醒了我。

“对不起,先生,这么早就吵醒您,但,我们这儿碰到了一个看起来很棘手的案子,想得到您的帮助。”

“你在哪里?”我问,希望它离这里不超过10分钟的路。

“加西,先生。我是侦探警官布朗,我不知道您今天早晨能否坐飞机来。”

“告诉我点情况,警官。”我想在坐飞机到这个英吉利海峡小岛之前搞清楚有多紧急。

“是一个14岁的少年,死在他父母的起居室里,到处是血,家具乱七八糟。门的把手被拉掉。他的父母昨晚8点左右都出去,半夜后不久才回家,他们说回到家时就发现他死了。情况就这样。”

“警察医生说什么呢?”我问。

“麻烦就在这里,”布朗警官说,“他早上1点30分被叫来,说整个尸体都已形成尸僵,尸体谅必死了七、八个小时。那样推算大约在昨晚6点钟左右,他的父母承认当时他们还在家。我们不知道他的创伤是怎么回事。”布朗补充说,“他满身都是血,看起来很棘手。”他的意思是看起来象谋杀案。

我不知道警察医生关于尸僵的意见是否正确。“他探过尸体的温度吗?”我问。布朗警官说他没有。“那么我建议你们马上再去叫他来,叫他探体温。要他隔一小时后再探一次,如果体温在继续下降,我们就可以知道下降得多快。然后再打电话给我。”我回去睡觉。

5点半钟电话铃又响了。布朗警官报告说,死者的体温4点钟时是华氏93度,5点时华氏92度。

“那么他不可能死于昨晚6点钟。”我说,“他谅必在11点或12点钟左右死亡。正好在他父母回家前,这样看来他的父母似乎是无罪的。”

“那尸僵……”

“那不是尸僵。它谅必是尸体痉挛,是在死亡那一瞬间发生的尸体僵直。它意味着这个小孩在死亡当时非常惊慌,神经非常紧张。现在我建议你们把尸体抬到停尸室,把伤口弄干净,看看从哪里出血。然后再打电话给我。”

7点半钟时电话又响了。“他的一只脚底有深达4英寸的一个伤口,先生。这是他身上唯一的伤口。”

“我从没有见过一件凶杀案,甚至是一次打架仅仅割伤一只脚的,”我说,“是赤脚还是穿着袜子?”

“穿着袜子的,先生。您提到这点,使我们发现门边地板还有一个打烂的大玻璃杯或类似的东西。”

“他谅必是在漆黑一团的地方跌跌撞撞喝醉酒或……”我正在怀疑到药物的作用。

“我忘了讲,”布朗警官说,“那个地方有一股很强烈的威士忌酒味,还有半瓶的苏格兰威士忌酒在餐柜上。我认为很可能是入侵者喝的。”

“你们清洁尸体时闻到这股酒味吗?”

“想起来了,”布朗警官说,“有的!”

“喔,我不知道,”我说,用肘部支撑着,背靠在床上,“看起来这很象是乘他父母不在时他痛饮了一番;可能是在黑暗中以免被捉到。如果饮了酒,跌跌撞撞的,酒瓶掉到地上或是摔在地上,他可能绊倒在破酒瓶上,割伤了脚。然后惊慌失措——这种惊恐状态可用来解释尸体痉挛——因为流血而死去。可能是这样的。那么为什么门把会脱开的?”

“哦,我问过这点,先生。门把原来是经常脱开的。上面也没有什么痕迹。”

当时接近早上8点钟。“我想现在需要的就是拿他的血液标本,乘今早的飞机送来。”我说,“我们看看血液是否含有高浓度的酒精。要是超过150左右,我想在电话里我们已经解决这个案子。”

酒精浓度达每百毫升173毫克!对于一个14岁的孩子来说是喝得太多了。案子到中午就结束了。

这个案子是例外,因为通常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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