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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法学家形成一个并不足惧但难于察觉的权力。
这个权力没有自己的旗帜,能够极其灵活地迎合时代的要求,不加抵抗地顺应社会的一切运动。但是,这个权力却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社会上的每一个阶级,在暗中推动社会,默默地影响社会,最后按自己的意愿塑造社会。
美国视陪审团为政治机构D
作为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的陪审团,必须与确立这个主权的其他法律协调一致——美国陪审团的结构——陪审制度对国民性产生的影响——陪审制度对人民的教育作用——陪审制度是如何树立司法官员的影响和发展法学家精神的
“陪审制度”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实行的一种审判制度或“普通法”
,即在一D定的地区(英语称venue——审判管辖区)
从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参加某些案件的审判工作。这些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作出自己的判断。为了使陪审员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法官或法庭应告知陪审员该案将适用哪些法律。一般均把“陪审制度”与1215年的《大宪章》联系起来,但它在这之前早已存在了。——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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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153
由于我的讲题自然引导我去叙述美国的司法制度,我就不能在此略而不谈陪审制度。
在讲述陪审制度时,必须把这个制度的两种作用区别开来:第一,它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的;第二,它是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
如果要问陪审制度在哪一方面有功于司法行政,特别是在民事方面是否有功于健全的司法行政,我承认陪审制度的功用问题可能引起争论。
陪审制度初建于社会尚不发达的时期,那时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简单的诉讼。但是,要想使陪审制度适应高度发展的社会的需要,便不是一件容易的任务了,因为这时人们之间的关系已经非常复杂,多种多样,并具有需要用科学和理智加以判断的性质。
②
现在,我的主要目标是向陪审制度的政治方面走去,其他任何途径都会使我离题。
对于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手段的问题,
②把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来研究,探讨这个制度在美国产生的效果,考察美国人是怎样以这个制度来牵制政党的,将是一项有益而有兴趣的工作。如果只考察这个问题,你可以找一本全书研究这个问题的著作,和一本专为法国人写的著作。这样,你可以从中研究美国陪审制度的哪些部分能够用于我国和对我们有多大帮助。在美国,使我们最能了解这个问题的州,是路易斯安那州。这个州的居民有英裔和法裔。
这个州的两种法制,使他们形成了两个并立的民族,但他们也正在逐渐融合。
可以向读者推荐的好书有两部:一部是两卷本的《路易斯安那州法令汇编》〔本书的全名、出版地点和年月为:《路易斯安那州1804—1827年立法机关通过的法令汇编》,2卷本,新奥尔良,1828年〕;另一本是讲述民事诉讼程序的,它可能更好一些,系用英法两种语言写成的,书名为《论民事诉讼程序》,1830年由布依松先生出版于新奥尔良〔见美国国会图书馆藏路易斯安那州法令、文件集〕。
这部书特别便于法国人阅读,因为其中附有英法对照的术语表,并对这些术语做了精确的和权威性的解释。
在所有国家,法律用语都有其一定的含义,特别是在英国,同一法律用语,其含义就不同于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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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第二部分
我只能少谈几句。
当英国人采用陪审制度的时候,他们还是一个半野蛮的民族。
后来,他们发展成为世界上最文明的民族之一,而他们对于这一制度的爱慕,仿佛也随着他们的文明而俱增。他们走出自己的国土,向世界的各地发展。结果,有些地方成了他们的殖民地,而另些地方则建立了独立的国家。
一些国家仍然承认英王是它们的君主,而许多殖民地却建立了强大的共和政体,但到处的英裔国家都一律提倡陪审制度③。
它们不是到处建立陪审制度,就是马上回复陪审制度。
这个伟大民族所提倡的司法制度,后来便长期存在下来,并在文明的各个阶段,被各个地区和各种政府所采用,而且没有遭到司法界的反对④。
③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在这一点上是意见一致的。现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斯托里先生,在其《美国宪法释义》中,一再称道民事案件实行陪审制度的好处。他说:“赋予陪审团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宝贵特权,完全不亚于陪审团参加刑事案件审理的特权,因为这实质上等于让人人享有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
(第3卷第38章第654页)
④要想详说作为司法制度的陪审制度的好处,还可以找到许多论据。现举几个如下: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可减少法官的人数,而且不致给工作带来不便。
这就是一个很大好处。当法官的人数很多而又采用晋升制度时,只有在职的法官死去才能出缺,使活着的法官晋升。因此,司法人员总是希望他人早死,而这种心理又自然使他们依附于多数或有权指定补缺的人。法官的这种晋升办法,犹如军衔的递进。
这种办法,是与良好的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的意向格格不入的。
有人主张实行法官终身制,使法官保持独立。
但是,只要法官不自愿辞职,任何人也不得罢免他,亦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当法官的人数很多时,其中不免有人滥竽充数。
但是,责任重大的法官决不应当由普通人担任。因此,由平庸之辈组成的法庭,应当是法院组织中的最坏环节。
至于我,我宁愿把一个案件交给由一位精明强干的法官领导的不太懂法的陪审团审理,也不愿意把它交给绝大多数只对法学和法律一知半解的一伙法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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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353
但是,我们不谈这个问题。
把陪审制度只看做一种司法制度,这是十分狭窄的看法,因为既然它对诉讼的结局具有重大的影响,那它由此也要对诉讼当事人的命运发生重大的影响。
因此,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
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
所谓陪审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以参加审判的权利。
我认为,在惩治犯罪行为方面利用陪审制度,会使政府建立完美的共和制度。其理由如下:陪审制度既可能是贵族性质的,又可能是民主性质的,这要随陪审员所在的阶级而定。
但是,只要它不把这项工作的实际领导权交给统治者,而使其掌握在被统治者或一部分被统治者手里,它始终可以保持共和性质。
强制向来只是转瞬即逝的成功因素,而被强制的人民将随即产生权利的观念。一个只能在战场上击败敌人的政府,也会很快被人推翻。因此,要加强政治工作,而政治方面的真实法律惩治,必须体现在刑法里面。
没有惩治,法律迟早会失去其强制作用。
因此,主持刑事审判的人,才真正是社会的主人。
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⑤。
⑤但应当作一个重要注释:不错,陪审制度使人民拥有了监督公民行为的一般权利,但它并未给予人民以在一切场合进行这项监督的手段,也没有让人民经常以暴力方式实行这种监督。
当一个专制君主可以自行指定他的代表处罚犯人时,被告的命运可以说是早就注定了。但是,如果由人民审判,则陪审团的决定及其不可驳回性,尚会为无辜者提供有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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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第二部分
在英国,陪审团系由该国的贵族中选出的。贵族既制定法律,又执行法律和惩治违法行为(B)。一切都得经贵族同意,所以英国简直是一个贵族的共和国。而在美国,这一个制度则应用于全体人民。每一个美国公民都有选举权,都有资格参加竞选,都有资格当陪审员(C)。在我看来,美国人所同意实行的陪审制度,象普选权一样,同是人民主权学说的直接结果,而且是这种学说的最终结果。陪审制度和普选权,是使多数能够进行统治的两个力量相等的手段。
凡是曾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并以此取代社会对他的领导的统治者,都破坏过或削弱过陪审制度。
比如,都铎王朝曾把不想做有罪判决的陪审员投入监狱,拿破仑曾令自己的亲信挑选陪审员。
尽管前人提供的大部分真理十分明显,但并没有打动所有的人,而且在我们法国,人们还往往对陪审制度持有混乱的观点。要想知道什么人可以当选陪审员,那就只是把陪审制度当做一种司法制度,讨论参与审判工作的陪审员应当具备什么知识和能力就可以了。其实,在我看来,这是问题的不关紧要部分,因为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当人民的主权被推翻时,就要把陪审制度丢到九霄云外;而当人民主权存在时,就得使陪审制度与建立这个主权的各项法律协调一致。犹如议会是国家的负责立法的机构一样,陪审团是国家的负责执法的机构。为了使社会得到稳定的和统一的管理,就必须使陪审员的名单随着选民的名单的扩大而扩大,或者随其缩小而缩小。
依我看,这一点最值得立法机构经常注意。其余的一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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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说都是次要的。
由于我相信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所以在把这一制度应用于民事诉讼时,我依然是这样看它。
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
当陪审团只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时,人民只能逐渐地发现它的作用,而且只能从个别的案件中发现。人民没有在日常生活中应用陪审制度的习惯,只把它看做获得公道的一般手段,而没有把它视为获得公道的唯一手段⑥。
反之,当陪审团参加民事案件的审理时,它的作用便可经常被人看到。这时,它将涉及所有人的利益,每个人都来请它帮助。于是,它深入到生活的一切习惯,使人的头脑适应它的工作方法,甚至把它与公道等量齐观。
因此,只用于刑事案件的陪审制度,必永远处于困境;而一旦把它用于民事案件,它就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顶得住人力的反抗。假如英国的统治者能象从法律中那样容易排除陪审制度而从英国人的民情中排除陪审制度,英国的陪审制度早在都铎王朝时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事实上拯救了英国的自由的,正是民事陪审制度。
不管怎样应用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