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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上卷〔法〕托克维尔-第8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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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美国的大部分州还实行限嗣继承制度,但缩小其效果。

    法国的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限嗣继承。

    美国的社会情况比我们的民主,而我们的法律则比他们的民主。

    这最能说明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即在法国,民主安于遭受破坏;而在美国,民主能在废墟之上泰然自立。

    (H) 第64页

    美国的选举资格概要D各州均赋予年满21岁的人以选举权。

    在各州,均要求选

    关于选举资格,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184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D

 583

    65原著者注

    举人应在其参加选举的县居住过一定的期限。

    关于财产资格:在马萨诸塞州,选举人必须有3英镑收入或60英镑资产。

    在罗得岛,选举人必须拥有价值133美元(约合704法郎)的地产。

    在康涅狄格,选举人必须拥有可以赖以收入17美元(约合90法郎)的财产。在民兵中服役一年,亦可享有选举权。

    在新泽西,选举人应有50英镑财产。

    在南卡罗来纳和马里兰,选举人必须拥有50英亩土地。

    在田纳西,选举人应拥有任意一种数量足够的财产。

    在密西西比州、俄亥俄州、佐治亚州、弗吉尼亚州、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只要是纳税,就可以成为选举人,但其中的大部分州,在民兵服役亦等于纳税。

    在缅因和新罕布什尔,凡未被列入赤贫名单的,均可为选举人。

    最后,在密苏里州、阿拉巴马州、伊利诺伊州、路易斯安那州、印第安纳州、肯塔基州和佛蒙特州,对于选举人的财产没有规定任何条件。

    我还想指出一点,只是在北卡罗来纳州,对参议员的选举人规定的资格与众议员的不同:前者要拥有50英亩土地,而后者只要纳税即可。

    (I) 第106页

    美国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所以少数海关人员和大部分海岸地区最容易走私,但并不象其他国家那样漫无限制,因为

 584

    原著者注765

    任何人都可以缉私。

    美国不设消防警察,所以火灾多于欧洲,但一般说来可以及早扑灭,因为周围的居民不会束手旁观,而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

    (K) 第108页

    说中央集权D产生于法国大革命,那是不公正的。

    法国大革命只是完善了中央集权。在法国,对中央集权的爱好和对典章制度的狂信,可以追溯到法学家进入政府的时期,即可以使我们回想起美男子腓力四世统治法国的时代。从那个时期以后,这两种倾向一直没有停止发展。下面,是马尔泽尔布先生175年代表最高税务法院向路易十六国王的进言摘录①:“把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留给每个机关和每个公民社团或村镇;我们现在不应说这项权利将写进王国的第一部宪法里,因为它是一项很古老的权利:天赋的权利和合情合理的权利。但是,它已夺走您的主要东西。陛下和我们都不要害怕说:在这方面,我们的管理工作已经变成可以说是儿戏。

    “自从几位有权势的大臣提出不准召集国民议会的政治原则以来,官员们便上行下效,以致村镇的居民不经总督的

    “中央集权”。托克维尔在这里提出了后来在他的《旧制度与革命》中论述D的主要题目之一。——法文版编者①参阅《根据税务资料论法国公法史》,布鲁塞尔,179年,第654页。

 585

    865原著者注

    批准,什么决定也不能做出。因此,如果某个村镇要想花钱办一项事业,就得去恳求总督的下属官员,从而要根据官员同意的计划进行,雇用他们喜欢的工人,按照他们的指示支付工资;如果村镇有人要打官司,也得经总督批准,即在向法院起诉之前,要把案件先送到那里进行初审。如果总督的意见同要打官司的居民相反,或诉讼的对方是总督的亲信,村镇就失去保卫自己权力的能力。总督老爷就是通过这些办法尽力在法国窒息全部地方自治精神的,而如果有可能,则必将从公民的心中除掉这种精神。也可以说,全国人民都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并给他们指定了监护人。“。。。。。。。

    怎么今天还能说法国大革命在中央集权方面所做的一切是所谓征服呢?

    1789年杰斐逊从巴黎给一位友人写信说:“我们的国家决不是一个统治的狂热像法国那样根深蒂固和造成了许多灾难的国家。”这是1789年8月28日致麦迪逊的信。

    〔见《杰斐逊通信集》,第15卷,第364页,普林斯顿,1958年〕实际上,几个世纪以来,法国的中央政权,为了扩大行政集权,总是做到了它所能做到的一切;在这方面,它的权力从来没有受到过限制。

    法国大革命产生的中央政权,在这一点上比它的任何一个先行者都走得更远,因为它比它们更有力量和更有学识。

    比如,路易十四只是使村镇生活的一切服从于一位总督的享乐;拿破仑只是使村镇生活的一切服从于一位大臣。原则始终相同,只是后来的发展有大有小。

 586

    原著者注965

    (L) 第111页

    法国宪法的这种不可变性,是我国法制的必然结果。

    先以一切法律中的最重要法律,即规定王位继承的法律为例来说明。有什么法律比这个以父传子继的自然顺序为基础的政治规定在原则上更不可改变的呢?

    1814年,路易十八使人承认了他的家族永久拥有这个政治继承权。

    处理1830年7月革命善后的那些人,照搬路易十八的做法,只不过把这个政治继承权转让给另一个家族罢了。在拥立新王朝时,他们也仿效了大法官莫普D。莫普在旧的最高法院的废墟上建立新的最高法院时,没有忘记在国王的诏令中写进新的大法官也同他们的前任一样是不可罢免的。

    1830年的法律也同1814年的法律一样,根本没有提到修改宪法的问题。

    而且,一般的立法手段满足不了这个要求,也是显而易见的。

    国王依靠什么运用他的权力呢?依靠宪法。贵族院议员呢?也依靠宪法。众议院议员呢?仍然依靠宪法。在这种情况下,国王、贵族院议员和众议院议员怎样会联合起来对他们的权力所唯一依靠的法律进行任何改革呢?

    离开了宪法,他们就什么地位也没有了。那么,在什么条件下他们才会修改宪法呢?下述两种条件必居其一:不是在他们无力反对人民

    莫普(Maupeou,Rene

    Nicolas

    Charles

    Augustin

    de,1714—1792)

    ,D法国的大法官,是176年推翻旧的最高法院和成立新的最高法院的主谋,随路易十六继承王位而下台。——译者

 587

    075原著者注

    能够不按他们的意愿,但却是以他们的名义继续实行宪法的某些条款的时候;就是在他们借以掌权的法律不复存在,他们自己不再有什么地位,而要求改变宪法的时候。后来,由于他们自己破坏了宪法,他们便自取灭亡了。

    这一点,在1830年的宪法上比1814年的宪法表现得还清楚。在1814年,王权可以说是在宪法之外或以上;而在1830年,王权已同意由宪法来规定,所以离开宪法,王权就没有任何作用了。

    结果,法国宪法的各个部分都没有变动,因为人们把它与一个家族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了;法国宪法的全体也没有改动,因为人们还没有找到修改宪法的合法手段。

    这些论述都不适用于英国。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谁能说英国修改过成文宪法呢?

    (M) 第111页

    几位研究英国宪法的著名学者,争先恐后地论述过议会的这种无限权威。

    德洛姆在其著作第10章第77页〔见《英国宪法》,休斯编,伦敦,1834年〕写道:“英国法学家坚信的基本原则,是认为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把男人变成女人以外,它什么都能做到。”

    布莱克斯通说得虽不这样坚定,但也十分明确。

    下面,就是他说的:“爱德华。科克爵士认为议会的权力和司法权(第4项第36款)

    ,无论是对人,还是对事,都过于广泛和绝对,以致任

 588

    原著者注175

    何限制都禁止不了它的活动。他补充说,对于这个最高的法院简直可以说是:Si

    antiquitatemspectes,est

    vetustisiCma;si

    dignitatem,est

    honoratisima;si

    jurisdictionem,est

    capacisima。

    (论资格,它最古老;论荣誉,它最光荣;论权力,它最强大。)在制定、通过、扩大使用、停用、废除、恢复使用和解释教会法令或世俗法令、民法、军事法、海运法、刑法等名目众多的法律方面,议会享有至高无上和不受监督的权力;而授予议会以这种可以左右政府各部门的绝对权力的,正是这个王国的宪法。凡是伸冤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都可越过普通法院而送到这个特殊的法院去解决。它能修改或新订王位继承法,比如亨利八世和威廉三世,就是由它拥上王位的。它能使国家改信某一教派,比如在亨利八世及其三个子女统治时期,它就曾以各种理由使国家来回改宗。它可以修改和改变王国的宪法〔着重点是托克维尔加。。。。。。。。。。

    的〕和议会本身,比如它曾为通过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的法案,以及关于三年和七年举行一次选举的各项法令,而这样做过。简而言之,它能做到本来不能做到的一切,所以它在使用自己的权力时好象无所顾忌,以可以说是有些过于大胆的姿态表现了议会万能。“

    〔见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1卷第160页〕

    (N) 第123页

    美国各州的宪法,彼此在政治审判制度方面的规定最为一致。

    各州的宪法都定有这种制度,并授予州众议院以起诉的

 589

    275原著者注

    专权,只有北卡罗来纳州宪法把这项权利授予大陪审团(第23条)。

    几乎所有州的宪法,都把政治审判的专权授予州参议院或有州参议员列席的审判团。

    政治法院可以作出的处罚,只是撤职或不准再任公职。

    只有弗吉尼亚宪法准许政治法院可以作出各种不同处罚。

    可以送交政治审判的罪行有:联邦宪法第2条第4项、印第安纳州宪法第3条第23项和第24项〔1816年宪法〕、纽约州宪法第5条〔1812年宪法〕和特拉华州宪法第5条规定的叛国罪、贿赂罪和其他重罪或轻罪;马萨诸塞州宪法第1章第2条、北卡罗来纳州宪法第23条〔176年宪法〕和弗吉尼亚州宪法第252页〔?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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