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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包工头取保后,姜忠诚急不可待地秘密找其证实案情。包工头轻轻松松地回答:“检察院只问了贺处长的事,看样子根本没发觉你的事。”姜原精心设计了让包工头远走高飞的方案。眼下听其这样一说,姜大喜过望,戒备之心这下松懈下来。事后,姜又大胆地进行受贿犯罪活动,并狂妄地对人讲:“在攀枝花,没有人能把我弄得翻。”
反贪局在全封闭式状态下秘侦秘查。但姜忠诚侦查手段高明,居然一时间摸清了检察院的侦破方案。他与检察院针尖对针尖,麦芒对麦芒,玩起了反侦查“游戏”。姜通过现代通讯工具,指令车管所所长孙惠文等人,不惜一切代价,抢在检察院之前,销毁车管所所有可能留下隐患的重要帐目。
1995年5月26日,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异常激烈,几名“关键人物”被检察院控制后,监视居住的地点尽管连续转移了四五个,但对他们还是没有禁区。有一次,在某人转移监视地之前,姜得意地知道了要去的处所。姜还利用原有的特权,拼命向反贪侦察干警套近乎、许愿、拉拢,为其串供、毁证服务。这一手的确也使检察院产生了意志不坚定者,发生了被其拉下水的事件。
侦查与反侦查几个回合的较量,姜忠诚受贿47000元的铁证,被检察官秘密掌握。
1995年5月26日,不可一势的姜忠诚被“请”到了市人民检察院。他一进办公室,检察民警就宣布了政策:“第一,交出大哥大、BP机和武器。第二,从即日起,正式接受审查。”姜一时傻了眼,额上冒出了豆大的汗珠。1995年5月31日,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姜忠诚予以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决定对其依法逮捕。孙惠文、张远东、陈某某等铁腕人物也相继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办。姜忠诚等人虽被关进了笼子,但仍是一只只活老虎。大量艰苦细致的侦调工作还在后头。
姜忠诚等人失去自由后,仍念念不忘反侦查,使出了最后的杀手铜:“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跑。”1995年5月26日一早,孙惠文感觉大势已去,携带情妇,“六四”式手枪和2万元人民币驾车仓皇出逃。紧要关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稳定军心,排除侦查阻力,拨出20万元专款支持侦查。
1995年9月11日,反贪局在公安民警配合下,终将潜藏在中江县石庙乡其情妇亲戚家中的孙惠文抓获归案。战役进入决战阶段后,检察官按预设方案,起获姜忠诚赃款。其中,有20余万元赃款在姜的两个情妇手中。
检察官不久全面掌握了姜忠诚的反侦查活动。其两个情妇的一切活动也未逃过检察院的侦查视线,20多万元赃款被检方智取。缴获20多万元赃款,无疑是最后缴了姜忠诚的“枪”。但姜缴枪不投降,对预审检察官说:“我不要出路,要死路!”
1995年8月15日,第二次综合预审姜忠诚的讯问笔录形成。但老谋深算的姜忠诚出尔反尔,拒不在笔录上签字。检察官硬是耐心地等他看了三天三夜笔录。
1997年5月19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一)姜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二)对检方扣押的姜在成都通锦桥饮马公寓一单元六楼,以17万元购买的三室一厅住房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检方立案侦查期间追缴的赃款30。50万元(其中受贿款18。53万元、巨额财产10万元、孳息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26”案的其他“要员”也分别受到法律的惩处。市公安局行政处原副处长贺会恩因受贿10。4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市公安局车管所原所长孙惠文因受贿罪被判刑5年。市交警支队原政工科副科长张远东,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在“5·26”案中徇私舞弊的某反贪民警,经检察院侦查起诉,也被法院判了刑
但姜忠诚不服判决。1998年春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以14。8万元的受贿罪改判姜忠诚有期徒刑12年。
第三章 天平,不该倾斜
一、我们的法院怎么了?
立法重、执法松、监督空的现象几乎成了损害法律尊严、毁坏执法机
关形象的顽症:一地区中院3次做出错误判决,省高院3次做出撤销裁定,
中院仍执迷不悟。滦县法院不问青红皂白,将一个与案件毫不相关人的52
万现金强行夺走。凡此种种,令人愤慨、费解。
一段时间来,立法重、执法轻、监督空的现象几乎成了损害法律尊严、毁坏执法机关形象的顽症,一种不信任法律、不信任执法机关的情绪正在全社会蔓延。
树立法律的神圣权威,实现公正裁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律的运用是通过执法人员来实现的。因此,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事实的认定等诸多方面都对裁判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任何一方面出现偏差都可能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当或错误。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代表国家,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法院出现错案无疑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然而,自1990年安徽省六安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错误判决以来,至今已有9个年头了!在这9年间,六安地区中级法院3次做出错误的终审判决,安徽省高院3次做出撤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的裁定,指令其再审、重审。可是,这家中级法院却无视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一而再。再而三地维持错误判决。
现年57岁的辛家田,系安徽六安县丁集镇居民,坐落在该镇的5。5间房屋是土改时分给他的。1958年全家人先后下放到本镇明墩大队,5。5间房屋被街道占用。1963年,余长江调任丁集公社主任,区委安排余住进了辛家房子,余经过一番维修,圈上了围墙,还在院内增盖了两间新瓦房。1964年,余找了集街道大队和明墩大队干部提出要买辛家田的房子,两大队干部表示同意。当时有人将5。5间房屋作价100多元,余说他维修花费200元,还要辛倒补他的钱。大家认为这样买房不合情理,结果将房价定为260元,余当即扣下200元,剩余的60元给辛落户的房东10元,另50元被落户村25户村民均分,辛本人没得一分钱。
1979年,辛家田找余长江要房,余说:“这房是你卖给我的,有税契。”
这是怎样的一张“税契”呢,只是一张被当作税契使用的纸条。上面既无买主和卖主的栏目与姓名,又无“评定”人签字,更无任何一级政府的印章。
就连该院办案人员在结案报告上也清清楚楚地写着“税契的真伪无法查清”。但该院却依据这张“税契”,判决“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应予支持”。
正因如此,安徽省高级法院在原告辛家田申诉后,对该案做出撤判的裁定。同时还向办案法院致函,明确指出:1。1964年,余长江仅是向许少全和吴俊成两位大队干部提出要购买辛家田的房屋,房价也是由许、吴二人评定的,只是叫辛去办“税契”,且办理“税契”的陈光友证实,辛家田不愿卖房,余长江是强买强卖。因此,认定买卖房屋有效,实属证据不足。2。余长江仅以260元强买辛家房屋,又从买房款中扣除维修费用,将剩余的60元由生产队均分,辛家田分文未得,这样的买卖行为,显失公平,认定无效。
对于六安地区中级法院仍坚持错判不改的态度,安徽高级法院有关同志认为这是无视法律的行为,同时表示,指令下级法院改错,下级法院就有了主动权,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谅解。此案之所以拖了9年还在拖,原因不仅是六安地区中级法院无视审判监督,安徽高级法院也监督不力。不知此案还要拖多久?
1997年12月25日,山西大同张桂林(车主)驾驶晋B—18630大货车(价值50万元,挂靠大同市东煤运输公司),在泽州县境内与当地一辆农用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由于农用车车主李天福漫天要价,致使交警队调处未成。1998年2月24日,李天福以原告身份向泽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栓林赔偿医疗费10万元,车辆更新费3万元,误工费0。5万元,共计13。5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案当事人只有拿到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调解终结书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据此才予受理。然而,令人奇怪的是,交警部门的调解终结书是1998年2月25日做出的,而李天福在2月24日向法院起诉,法院竟然起诉当天就予受理,并在原告没有提交申请书,也无相应担保的情况下采取了所谓的“保全措施”,将张的车扣押。
对泽州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张曾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其律师也向法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但法院不为所动,只是一味要求张与原告协商,似乎原告同意不同意才是法院放车的惟一条件。
泽州法院违法办案的问题经《山西经济日报》披露和批评后,法院曾向报社表示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批评,“扣车是错误的”、要“撤销财产保全决定,马上放车”、“对扣车造成被告的经济损失合理给予赔偿”。然而,法院并没有改正自己的错误。
6月4日,泽州法院院长约见张栓林和其律师,说张的车是挂靠大同东煤运输公司,只要该公司开具车主情况证明,就可以放车;否则无法确定车是谁的,不敢放车,怕放错了。6月9日至18日,张持大同东煤运输公司的证明六次去泽州法院,要求兑现其放车的承诺,但该院从办案人员到庭长直至院长,均予以拒绝。
张栓林的车是向银行贷款购买,银行贷款至今尚未还清。由于法院长期扣车不放,他每日损失达3000多元,至今累计损失已数十万元。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兼职于非法成立的黑河市贸促会涉外仲裁庭,违法审理涉外仲裁案件,且在办案中一错再错。上级法院多次明令改正,黑河市中院却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寻找借口。
1996年5月8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挂出一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河支会涉外仲裁庭”的牌子。黑河市中级法院的几位法官受聘成为仲裁员。自此,该仲裁庭开始正式审理涉外经济案件。
没有得到国家授权就成立涉外仲裁庭,法官既是仲裁员,又有对仲裁的审查权和裁决的执行权。在仲裁庭上成为被告的黑河市民张庆晨对此提出疑义:黑河的涉外仲裁庭无管辖涉外案件的权力;由它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效;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仲裁庭仍错误裁决是枉法裁决。
1996年9月13日,黑龙江省政法委根据张庆晨反映的情况,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情况,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