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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补办法律手续和办案材料,并连夜调查本应在立案前初查阶段就应传讯的主要证人,企图收集到李革军的“罪行”,从而掩盖他们办错案并酿成的严重后果。
案件发生以后,安阳市委、政法委、人大法工委等部门组成9人联合调查组,形成一个“非正式、未打印、未上报”、征求家属意见的“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于1996年4月9日下午由安阳市政法委有关领导同家属见面。一位调查人员讲到,在调查中(了解到)李革军生前表现不错,是一个好同志,至于贪污问题,我们没有下结论。从道理上讲必须公正处理,但是很难很难。
李革军父母只好依据事实和法律,向省委、人大、政法委有关领导再次投诉并继续上访。
李革军的死,北关区检察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该院举报中心于1995年12月5日接到建材公司所谓李革军“贪污”的举报材料,没有严肃认真审查并移交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仅凭建材公司的“意见”,就对李革军采取拘禁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二)1995年12月8日上午,没有给李革军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手续,就将李革军强行铐走,后来在“卷宗”中出现了“传唤证”是一种欲盖弥彰的行为。
(三)李革军死后,北检为使自己非法的行为变为合法,匆忙补办有关法律手续,借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在非法补办的“监视居住”书上,既没有李革军的签字,又没有注明未签字的理由。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不言自明。
(四)李革军于1995年12月8日上午被北检非法拘传,到12月10日晚死亡,被“监视居住”在该院举报中心办公室内达60小时,此期间不准出入,不准与外界接触,不准吃饭,不准睡觉,这种非人道的“监视居住”从监视居住的区域、地点、方式都是违法的,是一种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
(五)李革军在检察院期间,北检人员多次施用械具,从李革军的手、脸、身上等不同类型的伤看,完全可以证明北检某些办案人有刑讯逼供行为。
(六)在办理李革军所谓“贪污”一案中,北检严重违反中央的“三项禁令”,多次同建材公司吃喝,干警于东亮12月10日中午曾喝得酪配大醉,丑态百出,口出秽言,并在举报中心办公室吐的一片狼藉。
(七)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应独立行使检察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干涉,北关区检察院则执法犯法,同举报人共同办案,让举报人参与审讯,参与取证,一起看押被举报人,这是谁赋予的权力?
两位白发苍苍的老人两年多数十次北上京城、南到省会,上访咨询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行程万余公里,花费数万元,书写控、申诉等有关材料十几万字,为的只是讨得一个“清白与公正”。
李革军死亡已经两年多,他那破碎的冤体仍横卧冰柜,而时至今日仍未讨得一个“说法”,也未得到有关部门一个正式、令人信服的公正处理,更不知此案还要拖到何年何月?
不久前,湖南省双牌县纪委通报:原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刘龙生、副局长黄爱家、王永红三人利用职权,合伙贪污受贿被撤销职务,调离检察机关。其中刘、黄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留党查看一年的处分。
1996年7月上旬的一天,一直为惩治腐败只利国家、不富自己而心理失衡的刘龙生同黄爱家、王永红在办公室聊天。他们从局财务的桔据谈到都市的灯红酒绿,从反贪干警的清贫谈到大款的暴富,渐渐地便聊出了自己的“寒酸”,流露出不平、嫉妒与欲望。刘龙生情不自禁地说道:“我们收缴了这么多钱,怎么搞点出来用好了?”黄、王连忙附和说:“前次办案收缴周某受贿4万元和胡某非法所得3。2万元两笔赃款,是否以举报奖的名义提点钱出来?”三人一拍即合。几天后,黄爱家、王永红分别用自己的名字各写一张代举报人领到6000元和6400元“举报奖”的便条,由刘龙生签上“同意开支”字样,到局内勤刘某处领出12400元现金,然后三人私分。刘、黄、王没有料到,他们“代举报人领奖”的事不久便在检察院党组、纪检组组织的财务清查中暴露出来,并受到新任检察长的批评;所谓代举报人领的奖金也被追回。
刘、黄、王并未吸取教训。1996年9月中旬,刘、黄、王了解到某公司经理和司机在单位购买桑塔纳轿车时收受回打4000元,于是找上门去。该经理请求刘为其保密。刘故作为难地试探:“给你保密,我要冒一定风险!”该经理赶忙说:“只要能保密,一切好说!”刘话锋一转:“为了你的前途,我准备冒这个风险,帮你摆平这件事。但是你与司机要交出回扣款,再接受4000元罚款。”
几天后的一个晚上,该经理将8000元现金交给刘。8000元现金就这样成为刘、黄、王的囊中物了。
刘、黄、王的私欲急剧膨胀,不惜以法律作筹码,向对方索要“赞助费”。1996年底,刘龙生得到某公可负责人胡某在公司改装客车时收受回扣6000元。刘找到胡,直截了当地说:“论性质,你这6000元回扣算贪污,但考虑到业务关系,就算是对方给点好处费吧!”刘见胡感激涕零,又说:“反贪局刚成立,经费困难,贵单位赞助我们2000元可不可以?”自然,胡满口答应。1996年7月初,省辖企业某化工厂纪委查获该厂部分司机涂改、伪造调单,贪污公款18万多元。7月25日,部分涉案司机开始退出赃款。就在这一天,刘、黄、王突然进驻该厂,声明此案由双牌县反贪局接管查处,随即收缴赃款15万元。不久案结,该化工厂要求反贪局将收缴的15万元赃款返回给厂里。刘、黄、王提出要10万元“赞助费”,否则将15万元赃款全部上缴国库。经过几番讨价还价,最后该化工厂被迫答应“赞助”反贪局8万元。
刘、黄、王违反规定,在反贪局私设小金库,随时取来金钱享用。更为恶劣的是,1996年8月下旬,刘、黄、王私自从收缴的赃款中提取4万元,购买豪华型宫先达摩托车3辆。车购回后,产权归私人,立户、牌照登记均为刘、黄、王的名字。据调查统计,仅1996年,反贪局收缴赃款和所谓赞助费225289元,其中截留114245元,占总金额的51%。而当年经刘、黄、王之手的开支则达107990元,仅结存6255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1997年10月,中共湖南省永州市纪委在查处双牌县药材公司唐某经济案件时,发现刘龙生有循私枉法、通风报信等行为,遂向双牌县委通报了这一重大情况。双牌县委接到通报的当天,立即召开了县委常委会议,决定停止刘龙生的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职务,随即,市、县纪委、监察局联合调查组进驻双牌县反贪局,对刘、黄、王实行隔离审查。办案人员经过艰苦、细致、深入的调查取证,终于剥去了刘、黄、王“反贪”的外衣,还其“贪污贿赂”之真身。
二、“死鼠啤酒”事件中的不光彩角色
“天府之国”的四川,接连出现啤酒瓶中有死鼠的诈骗事件,公安人
员侦案过程中,意外发现有检察官混在其中。无辜也罢,参与犯罪也罢,
反正是一个不光彩的角色。
1997年7月24日中午,四川省眉山县城黄记饭店内,有七八个人围在一起共进午餐。当他们喝到第8瓶蓝剑啤酒时,一个中年男人发现未开瓶的这瓶酒中有只死鼠,于是惊呼、呕吐、叫骂
当地消协很快受理了这起投诉。蓝剑集团眉山销售点工作人员岳金贵出面与消费者代表伍忠田接触,伍忠田以向新闻媒介曝光进行要挟,提出“每人赔4万,8个人要赔32万”的索赔天价!
信息反馈到远在什邡市的蓝剑集团总部。老总们的第一反应是“死鼠啤酒”有诈。他们认定“死鼠啤酒”有诈的基础是:相信由电脑控制的进口设备是目前最先进的啤酒生产线,相信企业职工对企业是忠诚的。
后几天,伍忠田的各种不正常的行为更增加了蓝剑集团老总们的疑虑,他们于7月29日将“死鼠啤酒”事件的疑点,书面向什邡市公安局报告,请求立案侦查,搞清事件真相,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几天时间过去了,伍忠田把索赔价降到了16万,可还是拿不到钱,他决定不跟岳金贵交涉了。“叫你们厂里的头头来谈,不然我们就要将‘死鼠啤酒’向报社、电视台曝光!”
7月31日上午,蓝剑集团主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潘天乐率人赴眉山解决问题,随行的有身着便衣的什邡市公安局警官尹亮。
解决问题不到蓝剑啤酒眉山销售点,也不到眉山县消协办公室,伍忠田约潘天乐等人在三苏石雕像下见面。时近中午,潘天乐请伍忠田吃了饭,席间,伍忠田提出:“你能否拍板赔我们8个人16万?”潘天乐表示钱不是问题,但坚持要见到“死鼠啤酒”后才能拍板。
伍忠田打了个传呼,片刻请来了个身材高大的中年男人。饭后,几个人来到中港茶坊包间喝茶,潘天乐提出要看“死鼠啤酒”,伍忠田出门几分钟,拎回一个提包,拿出那瓶要价16万的“死鼠啤酒”。
潘天乐拉过那瓶“死鼠啤酒”,颠过来倒过去一观察,疑点便出来了:经过生产高温的死老鼠能有如此完好的皮毛吗?罐注过二氧化碳的酒液为什么没有泡沫?这表明瓶盖是开启过的,瓶内已没有气压
那个中年男人似乎意识到了什么,忙说:“如果你们解决不了问题,就不用看了。”伍忠田伸手夺过瓶子,忙往包里装,一副要开溜的样子。警官尹亮眼急手快,一把抓过“死鼠啤酒”瓶,出示警官证表明了自己的身份,说:“这瓶酒我们要拿去鉴定,你不能带走!如果有问题,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将依法立案侦查。”
尹亮的身份和尹亮的话,使没见过多少世面的伍忠田一下子懵了。还是那个中年男人老道,他虽然意识到问题复杂了,还是把脸一沉说:“你这样做不对,公安民警不应该插手经济纠纷!”
如果真是件经济纠纷事件,尹亮出面干涉当然无疑违法;如果这是起蓄谋敲诈案,警察不管又该谁管?中年男人有些后悔,因为酒瓶已被尹亮收缴,现在人也不让离去。尹亮要求到隔壁的县公安局去说清楚,中年人想早点脱身,只好亮出自己的身份:“我是检察院的,也是打假的。”中年男人出示的工作证,标明:秦正银,眉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实际上秦正银1996年初已调法纪科任科长,但工作证未更换)。秦正银走了,但他还有些不放心,又给县技监局周某打了传呼,请他到县公安局鉴定那瓶“死鼠啤酒”的真伪。
8月中旬,送到成都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的“死鼠啤酒”有了结论:瓶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