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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82节 十一天牢狱生活(3)
连续四天时间,我拒绝进食,只是喝水。见我的胃部痛得痉挛,他们又赶紧为我送来了胃药。他们没想到我会如此对抗。于是先后来了两个领导模样的人,对我大讲政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第四天了。我被关入这间小房子里面已经是第四天了。我绝食也第四天了。这天早上,他们又对我进行审问。在他们的提醒下,我才意识到,我的所有问题的结症,原来就在关于番禺“祈福新村”那宗七人被杀的案件中。我在前面讲过,当初我离开《南方都市报》也正是因为那次采访,是因为那张照片,广州市有关部门指令报社领导对我进行了严肃的处理我做梦也没想到的是,三年后,又因为此事,居然落到如此结局。
我把所有的采访经过如实作了“交待”
第七天的时候,我的所有“问题”都按照他们的要求“交待”清楚,但他们仍然不放我。为了早日出去打官司,我向两位审讯人员递交了一份申请书,强烈要求他们放我出去。第九天,那位中年领导又来了,对我进行了一次认真的问话,不过这次他们的态度好多了。
第十天,虽然有人看管我,但没有人再像前几天那样审问我。在铁的事实面前,他们也不敢真的对我怎么样,但是仍然不放我。我从感觉上知道,这两天,他们虽然没有审问我,但肯定在四处从与我相识的人那儿了解我的其他情况,看看我所说的这一切是否属实。我想,在这几天中,他们肯定会去我的老家调查我,看我是否有犯罪记录,更会去找我的女友,问她关于我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天下午,那位曾见过我一次并谆谆教导过我的身着黑西服的中年领导终于过来看我了,我知道,他的到来对我的去留起着决定的作用:我要么继续在此被关押,要么我很快就可以从这儿走出去。果然,他用一种很和蔼的语气告诉我:经过对我的审查,特别是鉴于我有重大立功表现,决定对我免于刑事起诉,今天就可以放我出去。但是至今令我这个政法记者无法明白的是,三年前,我根据领导的指挥发表在《南方都市报》上的那张照片,怎么会是出卖国家情报呢?如果我真的触犯国法了,为何直到三年后,在我回穗与人对簿公堂时才对我这个嫌疑人采取行动呢?我不明白
获知自己即将获得自由,我没有丝毫的激动,只是很麻木地坐着,听着。我知道我会出去,因为我心里比谁都清楚,我没有做什么违法犯罪的事。
下午3时许,“眼镜”又要我写一份所谓的保证书,我实在不知应该保证什么,只好让他“指点”。说是指点,倒还不如说是听从他们的口授。经过三次认真修改和领导审核后,他终于表示同意过关了。我至今还记得,那上面的内容有保证不向外人,不向新闻媒体,特别是港澳媒体透露本人曾被审问的事;保证在法定日期内,把在《南方都市报》做记者的三年间,收取有关当地政府、公安部门等邀请我开会时对方送的礼券红包等,共三千余元的“赃款”上交有关部门
在我临离开前,没想到他们又强行要求我接受拍照存档,我知道,他们这样做就把当成了曾经的“犯罪嫌疑人”了。我的这段耻辱经历不但会像烙印一样永远地烙在我生命的记忆中,而且还会留在他们的所谓档案袋里。对于他们的所作所为,我后来愤而向中央有关部门和多位人大代表投诉过。
晚上7时许,他们威严地向我宣布,从现在起,我已被解除“监视居住权”。满腹狐疑的我,再三向他们提出:国家执法部门审问了我十几天,按有关法律程序,也应该向我这个当事人出示有关书面的文件吧?但他们对我的要求不理不睬。其中一位执法者还振振有词地称:我的行动是保密的,现在放你出去已是不错了,还向我们要什么手续?接着,“眼镜”夜色和瘦高个子又拿出一块黑布为我蒙上了双眼。两男一女,把我带上一辆早就停在外面的小车中,向外驶去。
此时已是华灯初上的夜晚,几缕枯黄的路灯摇着路旁电线杆的黑影,把我消瘦的剪影拖到地上。
得知我终于回来了,眼望欲穿的女友扑入我的怀抱,喜极而泣。尽管这时候的我已是十一天没有刮胡子,胡子长得像一束乱草,像个小老头子。在这十一天里,我没有见到阳光,此时此刻,我是多么希望能见到阳光啊,五彩缤纷的阳光!可是,此时只是黑夜,我所面对的还是朦胧夜色。我满面木然。
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我刚回家的第二天,邓世祥就打来了电话:你不是很牛么?怎么样,被审讯的滋味很好吧?接着,我被审讯的事在新闻界传遍了。同时我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胁,经常有不三不四的人在我的住处附近游动。
这次肉体和精神的折磨,使得身体一直强壮的我大病一场,我的胃部还曾出现过咯血。但我只在家中休息了两天,就决定回北京。我要早点赶到法院让我的自诉案早日公开开庭审理。我相信法律会给予我一个公正的结果。通过这场灵与肉的折磨,我更加坚定了一定要打胜这场官司的决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位法学专家得知我在广州的真实情况后,马上严厉地指出:他们这是非法拘禁!你完全可以起诉他们!
是的,任何一位新闻工作都明白,在采访工作中遵纪守法是前提,特别是新闻传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我国的《刑法》、《保密法》、《安全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保密法》第8条还明确地规定了保密的内容及范围。我国《安全法》第28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的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我实在不明白,我在采访“祈福新村”案的前后过程中到底在哪方面触犯了“国家的机密”?我的有关祈福新村的正常采访到底是否构成“出卖国家情报罪”呢?广州国安为何只在我的身上找碴呢?其中的缘由,也许只有天知道了!
我这位政法记者也明白,他们的此种行为早在中国的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那么,新闻记者到底能不能与港澳新闻媒体正常来往呢?还是让我引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第十二条中的有关规定吧,该规定明确表明: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加强同香港特别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的了解和合作。做好港澳台来祖国内地采访记者和港澳媒体常驻内地记者的接待、管理和服务工作。增进同海外华侨、华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之间的友谊、交流与合作
再说,1998年6月人发表在《南方都市报》上的那张有关祈福新村凶杀案的照片,是在报纸公开发表后,香港某报再转用的,这样的一张照片又怎么能算是“国家情报”呢?退一万步讲,如果我真的向香港媒体投稿,我最多也只是算违返了有关新闻纪律,因为这样一个众所瞩目的特大凶杀案,早就被数家新闻媒体所报道:香港是属于中国的香港,怎能又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沾上边呢?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涉嫌犯罪”的不仅是我这个小记者,而应该是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领导、南方都市报的领导及有关编辑了
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83节 法学家为我做论证(1)
我和律师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到了邓诬陷我的有关材料后,首先于2001年9月底,以个人名义在京召开了一次新闻发布会,向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北京晚报》及《北京电视台》等三十多家报社的政法记者公布了邓对我进行疯狂诬陷的所有证据,并决定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著名法学家杨敦先对此事极为关注,他指出:“邓的恶行令人发指,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理应受到严惩。作为新闻记者,应该勇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石野记者目前所掌握的有关证据及所受伤害的程度,我认为他完全可以以诽谤罪前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以诬陷罪前往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公诉,使作恶者被绳之以法。”
我的代理律师刘月楚认为,从邓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分析,邓编造并到处散布虚假事实的主观意图不仅仅是想使自诉人石野受到刑事追究,而且也是为了使石野身败名裂,从而达到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的目的。刘律师说,由于诽谤罪侵犯的是名誉权、人格权,遭受损害的客体的标志是无形的,因而在本案中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伤害的事实是难以用金钱来计量的。
2001年9月28日,《工人日报》在第三版以《为批评报道遭诬陷记者维权刑事自诉讼——此为国内首宗记者刑事自诉案》为题,第一次向社会作了披露,全文如下:
9月27日,一起关于新闻记者被迫采用刑事自诉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件的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据悉,记者刑事自诉目前在我国尚属首宗。
今年2月22日,本报新闻周末头版在显著位置刊登了署名石野、题为《只能眼睁睁看着负心郎逍遥法外?》的长篇报道,披露了原《南方都市报》聘用记者邓世祥以欺骗手段迫使姑娘陈小芹(又名陈良琴)与其未婚同居且生育一子后,又同时在广州与另一名叫李某的女子非法同居,并生育了一子一女的事件;3月14日《深圳法制报》及《现代快报》等数十家媒体纷纷发表或转载了此文。令人遗憾的是,邓世祥以报假案、写举报匿名信等不同手段,向中央领导及有关部门投信,称石野“私藏枪支,为黑帮头目;长期在京搞恐怖活动;诈骗巨额钱财、为广东警方追捕的负案在逃犯”等等,致使石野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在此期间,石野曾多次受到邓的威胁,几次受到不明真相的公安部门的立案侦察。经过咨询国内法律资深专家及有关法官,针对邓的行为及其对石野造成的严重后果,石野决定刑事自诉,以便更好地维护一名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谷辽海指出,根据我国新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陷害、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邓的行为令人发指,已触犯了刑事犯罪,理应受到严惩。
随后,国内多家报纸对此进行转载,此宗因记者写批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