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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去死-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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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错。”
    “而向这种人打听的我真是个笨蛋,所以,够了,不用说了。”
    渡来转过身去。
    “等等!”
    “干吗?我没别的地方可去,只是回家而已。”
    “不行,给我待在这里!”
    我仍坐着,一只手越过桌子伸了过去,抓住了年轻人的裤子,看上去就像纠缠他似的。
    “干什么?”
    “我要向你问的事还……”
    “我知道,不过你这样不太好吧。那女警和其他人从刚才就一直看着这边了。”
    无所谓。
    已经无所谓了。
    只要案件能得到解决,无所谓。反正我已经被人讨厌透了,那就别管是被人笑话还是被人鄙视。
    被这个男人……
    “有什么让你那么讨厌的?”渡来问。
    “讨厌?”
    “我也知道你的工作很辛苦。但你这样挺奇怪的,你嘴上说的和你心里的感情,怎么说呢,好像不太一致啊?”
    “感情?并没有那种东西。”
    没有那种东西。
    “不可能没有。”渡来说道,“你是人吧?”
    ——你这也算……
    “是、是人啊,虽然是人……”
    但是……
    “我不能当自己是个人啊,我也很痛苦啊!看到哭泣的人也会觉得可怜,看到脑子不正常的也会觉得讨厌啊。也有让我看着火大想揍谁一顿的时候,被人讨厌,被人指责,我也要忍耐啊。我必须及时控制住自己,但是又怎么样?说我冷淡,说我冷血,说我只会机械处理,说我不会变通,说我只会照着教科书做事……那又怎么样?怎么就不行了?”
    “不是不行。”
    “那么……”
    那么为什么?
    “为什么大家都讨厌我?看不起我?到底为什么?你们知道我在这地方有多辛苦吗?知道我给底下那些人收拾过多少次烂摊子吗?知道我怎么向别人低头吗?你以为我这样做都是为了什么吗?为了自己吗?错了。那是为了人民、为了社会才这么做的,所以我才一直忍耐着。为什么,为什么只有我才要这样……”
    “不只是你,”渡来用低沉的嗓音说道,“每个人都是差不多的。”
    “也许是吧,也许你说得没错……”
    不,不是的。
    人人都只会自说自话。
    不管是平民,罪犯,受害人,还是警察。
    不管是部下还是上司,或是媒体。
    甚至是站在那边看热闹的女警。
    谁……谁不是人了?
    是遵守规矩认真活着的我吗?那些不守规矩、不守法、无视道德、践踏伦理、任性妄为的人才更像人吗?
    “我也想一脚踢飞那些不干正经事的醉汉啊!讨厌透了!也想一枪毙了那些杀人犯啊!但是我不能。我不能哭不能笑不能生气,我都不知道要怎么办啊!”
    “你想怎么办?”
    “没办法,一点儿办法也没有啊。”
    “既然如此……”
    ——不如去死吧。渡来说道。
    “你说什么?”
    “既然一点儿办法也没有了,那要么忍,要么忍不了了那就去死啊。”
    “你说什么?”
    “我说,你们这些人,还不只是你,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明白呢?只会叫着没办法没办法。根本没这回事,明明一定有办法,只不过自己什么都不做而已。”
    不做?
    “讨厌的话辞职不就行了?不想辞职的话去改变不就行了?改变不了的话就妥协,不想妥协的话就反抗,不管怎么做都可以啊,如果什么都不想做的话那就宅在家里做个家里蹲也成。还是说,你是个连家里蹲都做不了的胆小鬼吗?”渡来说道,“不想被人小看,想要出人头地,想要钱……拿出这些理由一天到晚抱怨个不停的行为很幼稚。和这种人相比,做家里蹲的人心里要明白得多了。他们把这些东西全部都丢掉,付出的代价是待在家里远离社会。麻烦你们不要吃饭走路不管啥时候都嘴里嘟囔个不停。”
    丢出这些话,渡来甩开了我的手。
    “如果真的没有任何办法,又无法忍耐的话,那只有真的去死了,如果不想死的话就给我忍。要选哪个?”
    “去死——吗?”
    “没错,知道吗,亚佐美对我说‘我想死’。她并没有那么不幸,也没有被逼到走投无路,不可怜也不痛苦,却说要去死。亚佐美没有期望过任何东西,也不怎么抱怨,就我所听到的,亚佐美她比这几个月来我见到的那些人都不幸,但是她却并不抱怨,只不过说自己想死。”
    “想死?”
    “所以我开始想要了解亚佐美,但是其他人都只会不停地发泄着心中的不满,个个都把自己说得好像是这个世界上最不幸的人一样,却谁也不提想死。如果真的那么不幸,不幸到了无法忍耐的程度了,那去死不就是了?”
    “你……”
    “我觉得你是个好人,不过,已经够了。”
    ——因为杀死亚佐美的人是我。渡来健也说道。
    注释:
    ①警部补,日本警察的级别之一。为警部之下,巡查部长之上的警察。——译者注②日语中的“刑事”一词有两重意思,一为刑事,二为表示身份的刑警。——译者注


    第六人

    “关于你和鹿岛亚佐美的关系……”
    不管问多少次我都无法理解。不,说是无法理解,不如说是无法很好地翻译吧。并不是要翻译成外文,而是无法转换成用于可在世人间传播的、世人容易理解的语句。
    所谓无法转换成普通人的语言,就是说没有可让世人接受的概念的框架。这样一来,就变得很难了。
    将社会的宽松框架所规定的模糊概念进行缩小集中,转移到经过精心筛选的明确框架内,再进行进一步的精炼——这是最开始的步骤。
    我认为这和精炼矿石、提炼金属的工作类似,从石块中提炼黄金的作业并不简单。有许多人认为,将金矿中挖出的金矿石直接熔化凝固后就能变成金条,其实并非如此。去除杂质的工艺是复杂而精细的,在这过程中还会采到银,但在提炼纯金的作业中,连银也是杂质。为了提炼出高纯度的黄金,就算是银也不得不去除掉。
    经过这样的精心加工后,金矿石才成为纯金。
    然后才终于诞生了可以称之为黄金的东西。
    黄金产生了作为黄金的价值,则是那之后的事了。含金的矿石虽然具有作为矿石的价值,但没有作为黄金的价值。
    因此要准确判断精炼前的矿石的价值是一件困难的事。
    说是困难,用不明确来表达更好。因为准确地弄清楚具有多少价值是困难的,即便分析了之后仍然只能推测。
    然而,提炼出的纯金的价值是明确的,是由纯度、量以及市场行情来决定的。不会高也不会低,没有争论的余地,也不需要推测,规则就是这样。
    如果弃金选银的话,虽然价值依然明确,但却会产生很大的变化。选择其他的金属也同样,经过了选择,并提高纯度进行精炼后,价值自然而然地就明确了,如果不这样——
    不管含有多么多的金银,也只是石头。不,最多只是可能产生价值的石头。而如不进行开采,就连这种可能性都不会出现,矿石在深埋地下时只不过就是石头而已。
    现实——也一样。
    对于任何事情,不管是什么事情都是未经开采的矿石。经过人说话转换成语言后,才终于成为矿石。不过——这一阶段还无法确定其价值。作为矿石的事件,是相当不明确的。不管是事实还是真相,依旧只是模糊且不明确的东西。
    因此必须进行精炼。
    必须转换语言,选择,写成文字,推敲,提高精度,增加纯度,对名为事实的矿石进行精炼。
    如果不这么做,事情的价值不会明确。
    我认为,我的这份工作正是在进行这种作业。如果选择金就产生金的价值,选择银就产生银的价值。如果提取出无价值的成分,则价值就会失去。
    我要提炼的,是犯罪。
    罪依法而定,其标准很明确,这就是规则。
    但是,如果精炼时不达到规则所定的程度,是无法得到明确性的。
    就算是温暖人心、受人欢迎的事情,若触犯法律,仍是违法行为。
    就算是让人厌恶的过分的事情,若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不构成犯罪。
    必须区分开来,必须慎重地、仔细地、细致地区分开来。不是“别感情用事”或是“考虑别人的感受”这种粗略的区分方式,不能在入口处徘徊不前,这种东西应该在原石阶段就挑选区分好了。也就是说——是金?是银?还是铁?是金的话纯度多少?
    如果不深究到这种程度,就无法依照规则行事,就算依照了规则也无法得到明确的解答。在精炼的过程中选择了什么?选择后的金属纯度能提升到什么程度?
    这就是我——律师的工作。
    是杀人,还是过失致死?是否怀有杀人动机?犯案时是否有判断能力?——无论哪种,已经发生的事情都不会改变,死去的人也不会复生,时间也不能倒流。
    但是,必须选择一种。
    如果不这么做,就无法量刑。
    必须遵守原则。罪型法定主义是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根本,规则必须时刻保持明确。为了遵守规则,就必须进行选择,必须选择并加以锤炼。
    而对这种选择是否正确进行细查和判断的是审判这个步骤。
    但是……
    “我们认识。”渡来健也答道。
    “等等,你这不是什么都没说吗?顺便说一句,我和你也算认识吧?”
    “是吗?”
    “不是吗?”
    “因为也有人不是那样的。”渡来说道。
    “不是那样的?”
    “没什么,我以前觉得认得脸又知道名字的话就是认识了,但却被人反驳说‘那样的话常去的便利店店员不是也能算认识吗?’”
    “不能算认识的吗?”
    “不知道,人家说那种是混脸熟的顾客与店员。言外之意是——如果那样就算认识的话,那这个世界上大家都认识了。”
    “也许吧!所以我才要问你,是怎么个认识法?”
    渡来陷入沉思。
    “比如说,我和你是认识,是委托人与律师的关系。”
    “我是顾客?”
    “和顾客又不是一回事。”他并没有委托我,我是他的国选律师①。
    “不管怎么样,请你好好地和我说清楚。”渡来露出了为难的神情。
    “你好像有点为难啊。”我说。
    “是挺为难的。”渡来回答道。
    “没什么好为难的,照实说就好了。”
    “照实说了又被说不对,所以才为难。”
    “你没有照实说啊。”
    为难的是我才对。
    不好办,非常不好办。
    有的委托人什么都不说,有的说假话,有的为了能够轻判甚至胡扯瞎说,还有的是真的什么都不记得了。
    不说的话,就逼到对方说。只要找到不肯说的原因,然后再排除掉这个原因,基本上都变得肯说了。
    是谎言的话揭穿就行,如不能看穿谎言,那当时你就已经输了。
    遇到冒失的人加以告诫就行,碰到忘记的那就只能让他想起来。
    多数情况下,委托人与律师的利害关系一致。如果说“利害”这种表达方式有语病,那或许可以说是朝着相同的方向。不,是必须朝着相同的方向。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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