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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去死-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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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方向可考虑。
    “虽然你说不是,但她其实是在你面前掩饰吧?一边故意告诉你自己有多不幸,一边又显露出幸福的模样,从你的话中我听出是这样的。”
    “不……”原先声音懒洋洋的渡来提高了音量,“是这样吗?是的话——又怎样?”
    “她想死,至少她向你透露出想死的念头。”
    “是这样没错。”
    “也就是说,她有自杀意愿,而且还是很强烈的自杀意愿。从她的成长经历,还有现在的生活来看,认为她怀抱着这种眼界狭小的自杀意愿也没有什么奇怪的,但是……”
    “但是?”
    “她自己死不了。”
    “什么?”
    “所以她利用了你,不是这样吗?”
    “利用?听不懂你说什么。”
    “渡来先生,你被鹿岛亚佐美小姐的言语巧妙地诱导,成了她自杀的凶器的代替品——不是吗?也就是说,你所犯的罪既不是杀人罪也不是暴行致死,也不是过失致死,而是协助自杀——我说得没错吧?”
    “协——助?”
    “嗯,你协助她自杀,这个称为‘自杀干预’。这种情况下,由于受害人没有积极委托,不能认为是‘嘱托杀人’,同时也不是‘同意杀人’,说到底是‘自杀干预’,你帮助了鹿岛亚佐美自杀,不是吗?”
    “帮助?还是听不懂你说什么,我就是杀了她啊!”
    “没错,但是你没有动机。”
    “没有——吗?”
    “没有吧!那我换一种容易理解的说法吧。如果被杀的人不是她的话——这时候,怀有杀人念头的人是鹿岛亚佐美,而帮忙的人是你——渡来。虽然执行杀人行为的人是你,但计划杀人,并让你这么做的,是鹿岛小姐。也就是说你们俩是共犯关系,主犯是鹿岛小姐,从犯是你。”
    “一点儿也不好理解,这样又有什么不同吗?”
    “完全不同。”
    “到底有什么不同?”
    “罪的轻重不同。”
    都说到这份儿上了还不明白吗?这家伙!
    “我是说,你的刑罚会变轻。”
    “我没拜托你这个啊!”
    “不管你有没有拜托,真相就是真相。”
    “这才不是真相吧。”渡来的语气粗暴起来。
    “不,这只是你不这么认为而已。”
    “这也不是你能决定的吧!”
    “决定的不是我,是法官。我只是主张这种理解方式是正确的。”
    “为什么?”
    “为什么?”
    “我问你,你为什么做我的律师?我是个杀人犯,我干了坏事啊,不管从什么方面来看这都是改变不了的事实。不管作什么努力怎么想办法都是改变不了的。时间无法倒流,亚佐美也不会复活。要减轻我的罪,到底有什么意义?”
    “我……”
    “我讨厌你这种态度!”我提高了声调,“说什么罪犯罪犯,没错,罪犯是触犯了法律的人,所以要受到惩罚,这是没办法的。虽然没办法,但你犯的罪是多大就是多大,犯不着这么低三下四得过了头!好好反省、好好赎罪的话,并且不再犯错误的话,就堂堂正正地挺起胸膛来。真诚地忏悔自己的罪过,与一味地卑躬屈膝是不同的!”
    “我可没有低三下四。”
    “你怎么没有?你啊,再这么下去,就会被当成一个没有动机却杀害了与自己无关的女性的男人啊!那可是精神异常的‘变态杀手’。但是我所见到的你很正常,是个正经人。”
    “是正常还是异常你从哪里看出来的?”
    “你能明白道理,你能理解我说的话,用自己的思想去理解体会,我们的对话能成立。你能很好地进行判断,可以没有任何阻碍地过社会生活。虽然你自己总说自己是笨蛋是垃圾废物,但你是个正经人,渡来先生。这不是知识和教养的问题,你……”
    “我不是什么正经人,”渡来说道,“也没过什么社会生活,我只是生活而已。”
    “你不是能生活吗?也许你认为自己不适应社会,但社会并没有排斥你啊。你听着,渡来先生,你是善良的。我因为工作的原因见过许多人,比你低级得多的人多得是,与学历、头衔没有关系,而是做人的等级。”
    “然后呢?”
    “什么然后?”
    “我是问你为什么要替我辩护哦,能赚钱?”
    “赚钱?我吗?我是国选律师,是国家为没有经济能力请律师或因为某些原因没法委托律师的被告而指派的律师。”
    报酬——很低。我做这份工作并不是为了钱。
    “我原来是涉外律师,专门搞企业法务的。虽然国内案件变多了,现在涉外这种说法也不怎么常见了,总之我就是主要负责企业的海外案件。现在已经完全没在做了,现在的收入是当时的百分之一哦,怎么可能赚钱?”
    “那为什么要做这个?”
    “你知道吗?不守法是不对的,不管任何人说什么都是如此。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所在。我们不能不遵守法律,绝对不能……虽然不能……”
    但并不是遵守了法律就行了。
    绝对不是。
    “我第一个负责的刑事案件审判,也是杀人事件。不,我认为判断为业务过失致死是比较合理的,我这样主张的,到现在我也坚持这样认为。但是,当时舆论哗然了。”
    “舆论哗然?”
    “受害人是孩子。三岁和五岁的兄弟俩,而且还是很可爱的孩子。为杀害可爱孩子的大罪人辩护,想要减轻这种恶人的罪行……当时各种指责都往我身上飞来。我可是真的被人用石头扔过,还有恐吓电话打到我家来。”
    ——为了钱什么都肯做吗?这个坏人!
    ——要帮助坏人吗?还是个律师?
    ——这样你和杀人犯不是同罪吗?
    ——考虑考虑受害人家属的心情吧!狼心狗肺!
    “为了钱?大错特错!而且,那两个被杀死去的孩子生前都一直遭受着严酷的虐待。越是调查,就越发现,他们是在多么悲惨残酷的环境中长大的。父亲吃喝嫖赌,母亲对孩子不管不顾,在那之前一直没出什么事真是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即使如此……
    “这些事情与案件一点儿关系也没有。受害人是怎样被养大的,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孩子们的父母积极地在媒体上露面,扮演着失去孩子的悲哀夫妻的形象。那其实是在演戏,他们背地里却拿着保险赔款,到处玩乐去了。”
    ——受害人家属就不能去玩吗?
    ——不能给孩子投人寿保险吗?
    ——又不是我杀了孩子。
    ——比起这些事情,你不要妨碍我为他们报仇才是实在的。
    ——那个男人会被判死刑吧。
    “拿了赔款后,那对夫妇立马分了钱离婚了。碍事的孩子不在了,一身轻松啊,可是世人不这么看。”
    说什么一下子失去了两个宝贝孩子,夫妻的联系也被切断了,就一直重复着这样的戏码。
    舆论不管怎样都会把这两个人塑造成悲情人物,这样更容易获得别人的理解。
    而当事人们,也选择随着这个势头走——这样对自己有利。
    那些家伙沉迷在身为受害人家属的遭遇中。
    “我帮忙辩护的那个人生活很苦,母亲卧床不起,妻子也是体弱多病。他自己也是没日没夜地工作,疲劳过度,他的公司也很明显违反了劳动基准法。”
    但是……
    “人们认为这些都不重要。那个人被迫长期连续劳动,已经到达极限了。到达了极限,结束工作后,在回家的途中发生了事故。没错,是事故,但是最后却成了不是事故。”
    “为什么会这样?我不明白,是交通事故吗?”
    “对,是交通事故。虽然是回家路上,但也是工作上的过失致死。劳动负荷过大,雇用方也有责任。但是,他正好刚刚辞职了。”
    “什么?被辞了?”
    “不是。”
    再多干点儿,提高效率,不满意的话就走人吧——这些话一直围绕在他耳边。似乎他体力上也承受不了了,错误也变多了,在单位上受到的指责也越来越多,于是,他最终崩溃了。
    他自己判断再继续工作的话会出危险,在那种状态下没办法再开车了。作为一名驾驶员,这是正确的判断。
    但是,公司不让他停职,不让他休假,甚至不让他休息,所以……
    “那个男人是自己辞职的,就在事故发生的早晨。如果是解雇的话那就是不当解雇,但是他是自己辞职的,公司坚持事故和自己无关。那家运输公司,只不过是不想承担责任而已——如果这说得通的话,事情就会变成——至少不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
    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愚蠢的说法根本行不通,但最终却不认为是事故,也没有追究雇用方的责任。
    “影响结果的关键是他的证词。那个男人作证时说,当时人很迷糊,觉得随便怎么样都无所谓了,也无法判断红绿灯的颜色,明知道有孩子在还是冲上去轧过去。但是,这不是真的。他是因为自己犯了罪而备受良心折磨,十分痛苦,以至于神智都不清楚了,所以他才说是自己杀死的。”
    和这家伙一样。
    ——孩子们不能复生了。
    ——不管怎么样都是我杀的。
    ——不管怎么赎罪我都愿意。
    ——请判我死刑吧。
    “这件事被媒体歪曲报道,被说成是——因为被公司解雇而自暴自弃,于是拿无辜的孩子出气碾杀了他们。我没有办法,只能主张事故发生当时被告人处于精神错乱状态,失去判断能力,这样做之后……”
    人们越发指责我。他们说我居然那样包庇杀人犯,每天都有喊着我去死要杀了我的恐吓信发来。
    而那时,受害人的母亲正在享受海外旅行,父亲则整天沉迷在赌博中。
    加害人的妻子自杀了,于是再没有人能照看卧病在床的老母亲。亲戚虽然有不少,但人人都觉得做杀人犯的亲戚很没面子,全都和他们家断了关系。
    加害者越来越绝望,说随便怎么样都不管了。
    他只会一个劲地说快点判我死刑。
    判决结果是有罪,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喊着“快点杀了我”的被告,他的发言并没有被认为是在反省,而是被认为只不过是一种自暴自弃杀了孩子们,到最后依然自暴自弃的表现罢了。
    但是这样真的好吗?
    “怎么可能好。我当时劝他上诉,但他没听我的。他服了十年刑,最后死在狱中。卧病不起的老母亲也没有人照顾,就那样死去了。”
    在没有人知道的情况下,无声无息地……
    “你怎么看?没错,他是夺走了天真孩子的生命,这是犯罪,是应该赎罪的行为。但是虐待呢?过量劳动呢?这些真的毫无关系吗?不,不对不对。这个案件是极端例子,就算多不服那个判决,这事是个例外。这种事很少见。但是,就算没有这种极端例子,在某种意义上把受害人家属神圣化的社会歪风也很严重。以这种歪风为保护伞,披着受害人家属外皮的怪物们横行霸道,大摇大摆,我觉得这很不公平。但是,不管是再混账的人,只要没有犯罪,就不能告他。不管那人有多蠢,多卑鄙,只要是受害人的家属……”
    “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
    “理、理所当然?”
    “不是就应该是这样吗?管他是受害人的家属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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