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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0年,一项以男女各128名大学生为对象的对淫秽色情幻灯片和电影反应的研究结果表明,男女两性对淫秽色情材料的反应没有差异或差异很校40%的女性报告比普通男性还要强烈的唤起反应;所有女性和差不多所有男性都有生殖器反应;是女性而不是男性报告在看这类淫秽色情材料后24小时内表现亲昵和性交行为者增加。
因此,说妇女对这类淫秽色情材料没有感应是没有根据的。
著名的1975年海曼实验采用了测量器具来记录男女两性对淫秽色情材料的身体反应。这项研究所获得的重要结果是:第一,明显的性行为描述类淫秽色情品刺激作用最大;在生理测量上和自我评定上,无论男女都对淫秽色情内容表现出最强烈的反应;女性对其刺激性的反应比男性还要强烈;而对于纯粹的浪漫故事,无论男女都没有引起性反应。第二,男女两性都感到,女性主动和女性中心的情节最具有性的唤起力。第三,女性有时会意识不到自己生理上的性唤起。(海特,第337一339页)在淫秽色情品问题上,俄国的情况有点特殊:自从苏联解体以后,淫秽色情业十分兴旺。性自由与政治自由的气氛掺杂在一起,使那里关于淫秽色情品的论争带上了西方所不具备的政治色彩。
在俄国,从1985年开始,传媒上展开了一场关于淫秽色情品的公开辩论。1988年,发生了一件最为有名的色情事件:在俄国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午夜前后》中,播出了一场莫斯科伏洛夫斯基街的淫秽色情表演,其中有一位只在身上抹了一些奶油的裸女。这一事件将辩论推向高潮。此外,近年来,在俄国的报刊上出现大量女性“上空”照,半裸照;淫秽色情杂志以合资形式出现;全国各地涌现出许多公开销售淫秽色情照片的公司;1990年7月,还在索契举办了第一届俄国“色情节”(Festival ofErotica)。人们对此感到疑惑:这些现象似乎是从性压抑下解放出来,但又同女性形象的商品化联系在一起。
俄国的这场公开讨论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展开:一是此类活动可以被允许的界限;二是关于性道德和性行为的讨论。迄今为止,俄国所有的淫秽色情品展示的都是裸女,显而易见,它们是为男性观众服务的;目前性行为本身和非异性恋的性表现还比较少见。人们的意见大多集中于两个方面:从正面效果看,它是禁忌的放松,在国内营造了一种宽松的氛围;从反面效果看,这类现象是对女性的商品化利用和商业剥削。
1985年开始的这场围绕淫秽色情问题的辩论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它带有相当明显的政治色彩。俄国刑法第228条是禁止淫秽品的,淫秽的度量尺度从最广义的到最狭义的幅度很大,而这一定义往往是根据政治标准而不是根据法律标准来确定的。在基辅,有一个地下组织,取名为“进步政治色情团体”。他们认为淫秽色情品具有反对保守派的意义;淫秽色情品的女主人公不仅是色情的象征,而且是政治革命之象征。(Rai,130一144)国外围绕色情材料的争论离中国的现实似乎仍十分遥远,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根本没有争论的余地。这并非因为这个问题已经被解决了——如前所述,我的调查表明,虽然没有公开的消费,但地下的色情材料消费相当普遍——而是因为中国社会缺少出版自由的传统和以此为基本权利的意识。我想,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现代化,这个问题或迟或早终会被提上公开探讨的议事日程。我们应当对中国的进步怀有希望。
第二十八章 性侵犯
被调查到的女性中不少有过受到性侵犯和性骚扰的经历,其中包括强奸,诱奸,露阴癖,窥阴癖的骚扰,以及男性的猥亵与纠缠。
奸污一位女性很痛苦地回顾了她被人诱奸的经历:“他是我爸单位一个搞政工的复员兵,当时30岁左右。那是文化革命里,我爸正在挨整,我弟弟找工作要革委会开证明。我出身不好,他出身好,他强迫我和他做那件事,我如果不答应怕他再反咬我一口。当时从大环境上看我是劣势,小环境是在他的办公室里,周围没有人,他体力又强,又成熟,恨不得使点劲就能把我整个人提起来,从各方面看他都占绝对优势。那年我22岁,我也到性成熟的时候了,结果他一碰我乳房,我就软了。他先用手插进我身体,说:哟,你不是处女。我当时明明是第一次,所以觉得特委屈,我就哭了。第二天我发现我有血(又不是来例假),我特别恨他。
他不但把我弄到了手,还侮辱了我。就这一次,以后我再也不理他了。后来为了考大学要开证明,他又第二次得手。他后来对我爸妈特好,爸妈一直拿他当恩人,不知道是这么回事。他是我哥哥的朋友。我不爱他,可我哥劝我说,如果我跟他好,他能帮我弟弟安排工作。当时我们家特别困难,没什么可给他,就叫我去,让我求他给两个弟弟安排工作。“
一位在幼女时代曾遭到过性侵犯的女性说:“我对异性一直没有好感,觉得男的都没好人,这种感觉一直改变不了。”后来,她为自己的无辜遭遇深受其苦,她一生都生活在这个不幸事件的阴影之中,受到这件事的影响。由于她的日记被人偷看,她的事在工作单位被传得满城风雨,弄得她抬不起头。她为这件事受到双重的伤害:性罪犯对她肉体的伤害,加上无知愚昧残忍的社会道德观念(认为性侵犯的受害者是不洁的,甚至认为她是有责任、应当受到责备的)对她精神的伤害。她说:“婚前我没跟丈夫说这件事。结婚以后,他也没发现什么,因为小时那件事并没真正做成,处女膜没破。他是后来从别人那儿听说的,说我婚前生过孩子,他就追问我。那时候他已经有了外遇,那女孩追他追得很急,加上我心里觉得对不起他,就和他离婚了。是我提出来的。他一开始还不同意,后来我们订了一个协议,他说他不会要那个女孩,离婚后把她的事处理完了,我们再复婚。离婚后那个女的真的没和他结婚,可后来他去外地做生意就没有回来。”
一位曾被人诱奸过的女性感到,这个经历影响了她后来的择偶标准和婚姻:“我那时有一种偏见,以为自己不是处女了,就没资格找个情投意合的年轻人了,只能找年纪大的,离过婚的。”
露阴癖和窥阴癖根据记录,露阴癖在美国是最为常见的性攻击行为,占了全部性暴力案件的三分之一。(拉里亚等,第110页)此次调查的不少女性都受到过露阴癖者和窥阴癖者的性侵犯。一位女性说:“那次我在外地一个小城,离火车开还有一段时间,我没事做就坐在广场边的台阶上。那里有个路灯,过来一个小伙子,西装革履的,骑个自行车。到了我面前,他就拿出了那个东西。他紧盯着我,很紧张的样子。
我看着他的眼睛,毫无表情地转过脸去,他就把那东西塞进去,骑车转了几圈,走了。“
一位在酒店工作的女性承认遇到过露阴癖者:“有一天我下晚班,是夜里11点钟。我们员工走后门。他就在那个胡同里,我走到离他还有几米的地方,他亮出来那东西。和我一起工作的另外几个女孩也见过这种事。”
“我见过一个露阴癖。在上大学时,我们一群女生去海边游泳,碰到一个男的,突然把那东西拿出来。我女儿小学时也碰到过这样的人,哭着回来跟我说。”
“我在街上碰上过露阴癖。”
“我小学五年级的时候在一个胡同里见到过一个露阴癖男人。那天我们几个女同学一起走,看到离我们四五十米有个男的露阴,把我们吓跑了。还有一次,是个中午,有个男人对我说:大姐,问个路。下边就露着。”
“75年我在大学时有次上厕所,看见门洞上有个影子,气得我要命。那人见我发觉了就跑,我气得发抖,我说,你站住!他站住了。我说,你看什么?他说,我看看。我说,你看什么看!
我特别气愤。“”有一次我去同事家,她家住平房,我们夜里去公共厕所回来,碰上一个人。
他骑着车从我们后头过来,突然说了一句话:你们俩屁股真白。当时我们气得要死,恨不得打他一顿。听说别人碰上这种人的事也很多。“
猥亵有单身女性抱怨她们常常会遇到性骚扰:“这几年我经常受到性骚扰,有人对单身女人就持这种观点,以为我们都很随便。碰到这种人,我就跟他们说,我是老派的人,只喜欢精神来往,把他们打发走。”
“因为我是个离婚的单身女人,经常受到骚扰。有的男人打来电话说,我喜欢你,我就是喜欢你。我不知道这算不算性骚扰。”
“有一次我在街上走,有个男的过来对我说:大姐,有个事问问你呀。我以为他要问路什么的,就说:什么事?他说,我的小鸡鸡这么硬怎么办呀?我没敢说话,赶紧走了。”
“有一次我骑车在街上走,有个骑车的男人一路跟着我,还说:我能满足你。
我不理他,接着骑,他拿自行车把我逼到马路边,我过不去了只好下来。我说,我孩子都十几岁了。可他还是不依不饶他说什么,你不跟我,我今晚怎么过呀。我对他说,你可以拿一盆凉水当头浇下去。“
“在公共汽车上常遇到流氓,从后面顶人,我就躲开。只有‘文革’中有一次我当场骂了他,这是唯一一次我在公共场所骂这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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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外企女职工遭受的性骚扰,一位外企女雇员说:“欧美公司性骚扰比较厉害,中国和亚洲公司好些。有一次我去找工作,一个南韩老板提出给我500美元月薪。我觉得他看我的眼神就不对,我能感觉出来,那种怪怪的样子,我马上觉得危险。又考虑到他提出的工资也高不到哪儿去,作秘书档次也太低,我就没去。正经的老板你一眼能看出来。”
在有关性骚扰的立法问题上,女权主义者、法律教授麦金农的工作最为突出,她致力于造就女权主义的法律理论,推动法律的改革。她的一项显著的成就是使性骚扰成立为犯罪。她是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的第一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美国法律对待妇女的态度。由于性骚扰在侵犯和强迫的程度上似乎还够不上犯罪,所以在法律上、学术上都较难下定义。麦金农为之所下的定义为:“性骚扰最概括的定义是指处于权力不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员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转引自海特,第413页)
麦金农在70年代参加了一个律师组织,有人向她谈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职员的情况。这位女职员为了逃避上司的骚扰不得不辞去工作。由于她是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所以无权享受失业救济。麦金农对此事感到很气愤,就写了一份诉状,其主要论点是:性骚扰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
美国法律只有在两个性别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对待时才承认歧视。麦金农认为,如果一种规定造成社会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于性别而受到伤害,这种规定就是歧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