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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及,惩罚他们,以消除其祸害。
①他们的思想实际上颠例了;应该把誓言改正为“我决不加害于贫民(平民)”。
可是,在我们所曾讲到的保全政体诸方法中,最重大的一端还是按照政体(宪法)的精神实施公民教育②——这一端也正是被当代各邦所普遍忽视的。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或城邦订立了寡头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寡头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
就城邦而言,它也有如个人,可能缺乏纪律而失于放逸。
[所以它也好像个人那样需要教育。
]这里所谓按照政体的精神教育公民,并不是说要公民们学习寡头党人或平民党人的本领。应该培养公民的言行,使他们在其中生活的政体,不论是平民政体或者是寡头政体,都能因为这类言行的普及于全邦而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
依这个宗旨说来,现今各邦的实际情况都不相符合。
在寡头城邦中,执政人员的子弟都竞尚奢华③,正当他们陷于浮夸的时刻,平民的子弟却因劳作和锻炼而志气日强,体力日壮,一到有机可乘,就会奋起而实行变革了④。在极端平民
①这里的誓言类似敌国公民相仇的誓言。卷四章十一27—32所说寡头派经过同平民群众血战而树立的政权,或章十五17所说由流亡归来重新夺得政权的寡头派可能有类此的宣誓。
②这个论题已经见于卷四章十一13—19。下文再见于卷八章一11—33等若干章节。
③ 参看卷四17。
④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5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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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中,处处高举着平民的旗帜,而那里所行使的政策实际上恰正违反了平民的真正利益。这种偏差的由来在于误解了自由的真正意义。
大家认为平民政体具有两个特别的观念: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
,另一为“个人自由”
①。平民主义者先假定了正义(公道)在于“平等”
;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最后则说“自由和平等”就是“人人各行其意愿”。
在这种极端形式的平民政体中,各自放纵于随心所欲的生活,结果正如欧里庇特②所谓“人人都各如其妄想”
[而实际上成为一个混乱的城邦]。
这种自由观念是卑劣的。
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③。
这里,我已概括地说明了政体的变革及其毁灭的诸原因以及保全和持久的诸方法。
章十 但关于君主政体(一长制度)
④的毁灭原因及其保全方法还须继续讨论。一般说来,以前业经讲过的,通涉于诸
①纽曼注:这两个观念是有所抵触的,“多数的权威”常限制“个人的自由”。
②参看挪克编:《欧里庇特剧本残篇》883。
③以法律为邦国的“拯救”
,参看《修辞》卷一章四19;这种说法最先见于柏拉图:《法律篇》715D,以及埃斯契尼在公元前330年反对授勋于德谟叙尼的讲演:《反克蒂雪封》(Aeschines,C。
Ctes。)6等篇中。亚氏限“自由”于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以内,近代政论家如孟德斯鸠(Montesquieu)
、霍布斯(Hobes)等都承袭了他的这个思想。
④“君主政体”的原来意义为“一人之治”
,为包括“王制”和“僭主政体”的比较广义的名词。亚氏有时用这个词来指称“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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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①的原因和通用的方法,也同样适合于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②。
君主政体具有贵族政体的性质,而僭政则为寡头和平民两政体的极端形式的复合;所以这比任何其它统治制度都更加有害于它的人民。僭主政体由两种恶劣的体系合成,也就兼备了那两者的偏差和过失。一长制的两类型根本就各不相同而且简直是相反的。君主政体的发生起源于君王或其家族的优异的才德和卓绝的功勋,因而树立了他们特殊的地位;建制的用意在于帮助国内较高尚的阶级能够同平民群众相抗衡;诸王都出身于较高尚的阶级。反之,僭主出身于平民群众,僭主初兴时,都装扮成为他们的保护人,领导他们对付贵要阶级任何不公道的损害。历史显示了这一事实;我们可以这样说:大多数的僭主都以“群众领袖”
(德谟咯葛)的身分起家发迹,凭借他们攻击著名人物的本领以博得平民的信任。但,在各城邦人口繁庶以后,许多僭主的来历虽然确实
①本章称上述平民、寡头、贵族和共和四个类型为“诸政体”
;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两类型则不在“诸政体”之内。君主统治以个人意志为依据,大不同于其它四类型的以宪法为本,严格说来,立宪西类型的确可称为“政体”
,君主式两类型实在不能称为政体。
“政体”
这个名词的这种用法与卷三的政体分类有异:该卷章十,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和其它四类型都列为“公务团体”而认为公务团体即政体(26)
;章十四更确言君主政体为诸政体中正宗类型之一(36)。
②卷四章十曾经说僭主政体内容不多,而且这在该章已有所讨论;这里篇幅特长的两章却又专论君主政体,尤着重于僭政。
《纽校》Ⅳ413页注释,说亚氏一心想纠正希腊各僭邦的偏向,切望马其顿王室勿蹈各国列代的复辙,所以特别写了这一章。
亚氏当初讲演或行文时,似乎未必具此深心,只是作为学术研究,尽其所知以作分析而阐明其利弊;次序所以不尽相符,是由于文章非一时着笔、一气呵成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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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另些古代僭主却还有不同的途径。其中,有些本来是王室而野心特大,不以传统的职权为满足,因此建立了较为专制的统治。另些是起先曾经被推选为最高机构的执政人员,而在古代,第缪俄古(“民政官‘们)和色乌里亚(”监督“们①)这类官职习于久任(连任)
,就不难有机会窃据而为僭主。又另些则在寡头政体中,利用了那里主政机构并非多数人合议而由一人专管的地位。所有这些情况都授予野心家以可乘之机,作为君王或执掌着某些其它要职,他就具备了尽够进行僭窃的权力。阿尔咯斯的斐登以及其它若干人就起初为王而终于做了僭主。另些如爱奥尼亚诸僭主和[阿格利根坦的]法拉利斯就利用其它一些要职为踏脚石②。
巴那伊修在里昂底尼,居伯塞卢在科林斯,庇雪斯特拉托在雅典,狄欧尼修在叙拉古,以及其它若干人在他们的各该邦
①这里两个官职名称,在其它典籍中所着录者都属伯罗奔尼撒各邦的政治机构。第缪俄古为民政官,见卷三章二29及注。色乌里亚为“监督”
,类于斯巴达的埃伏尔,这个名称见于曼底涅亚(《修昔底德》v47。
9)
、特杰亚(Tegea)
(色诺芬:《希腊史》vi5。
7)
、挪帕克托斯(Naupactus)
(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183)等邦。下文所举实例中,爱奥尼亚和阿格利根坦(在西西里)均非伯罗奔尼撒城邦。
②参看章五15—18、章八22—24。
小亚细亚西海岸爱奥尼亚各城邦,如米利都,被阿吕耶底人(Alyates)围困时,司拉绪布卢曾被推举为统帅,称“米利都领袖”
(dux
Milesiorum)
(罗马军事学家弗朗底诺,约40—103年,《统帅技术(兵法)
》[Frontinus,Strategematicon]i15。
6)
;其后遂为僭主。以弗所城和塞莫斯岛亦曾有类似的僭主(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141、149页)。
《修辞》卷二章二十10,说法拉利斯曾任希梅拉城(Himera)的“全权将军”
,公元后第二世纪波吕耶诺:《兵法》(Polyenus,strategemata)
v1,说法拉利斯曾任阿格利根坦城大庙建筑工程“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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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则以群众领袖为其僭业的开端①。
王制,我们方才说过,可以归类于贵族政体。王制以功业为基本,同贵族政体的性质相似。这可以是个人或家族具有优异的品质,或者他们的功业曾经造福邦国,或两者兼备而且还具有卓越的才能。凡受到爱戴而登上王位的人们必然是他们的恩德业已遍及于城邦或民族,或他们的令名已使大家确信他们能加惠于城邦或民族②。
列王,如雅典的科特罗斯曾把全邦从败亡中拯救出来,使人民免受敌国的奴役③,如波斯的居鲁士曾经是波斯人的解放者④;其它如拉栖第蒙和马
①巴那伊修为“群众领袖”
,曾任“军事长官”
(将军)
,见波吕耶诺:《兵法》v47。居柏塞卢情况相似,见《大马士革人尼古拉历史残篇》58(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i392)。庇雪斯特拉托和狄欧尼修事迹,见章五21—28。
②“城邦或民族”
,希腊地区如雅典和拉栖第蒙为城市国家,称“城邦”
;波斯、马其顿、伊庇罗斯等为民族国家,称“民族”。
③《斯特累波》393页,梅朗淑因战胜卑奥细亚王桑淑而王于雅典。其子科特罗斯在杜里族入侵时力战阵亡(公元前1066年)
,他实际上拯救了雅典人使免于杜里族的奴役。这一节亚氏说科特罗斯因功业而登王位,同上述史传稍异,当另有所本。鲍桑尼亚斯:《希腊风土记》ix5。
16说梅朗淑之父安德洛庞波战胜桑淑而立为雅典王室,想来又是另有所本。参看笃伯斐尔:《雅典氏族谱》230页。
④居鲁士(Cyrus)被称为波斯人的“解放者”
(“赋予自由者”)
,见《希罗多德》,i,82。大流士(Darius)和将领论政体优劣,说君主(一人统治)胜于寡头(少数人统治)和民主(多数人统治)
,其结论说:“是谁赋予我们以自由?
是君主(居鲁士)
,不是寡头,也不是群众。我们既赖先王的勋业而获致自由,就应该保重祖宗的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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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顿的君王,或是[在伊庇罗斯的]莫洛修人的王族①,都曾有过开疆拓土的勋绩。设置一个王位的用意是在给社会安排一个保护人,使各家的产业全都获有荫庇而受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