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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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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本卷章十六32—35说,人生智力旺于五十岁。柏拉图(《理想国》460E)认为人生“智力和体力的才龄(旺期)”都在三十至三十五岁之间。

    ②各个公民在青壮时为士兵,五十岁后议事参政或出庭听讼,则其国兼有强盛的武力和老成练达的政府,所以说合宜。合宜又合义为亚氏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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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不能列入这个城邦的名籍中①。

    依据理想城邦的原则,显然会导致这样的结论:幸福(快乐)基于善德,在一个城邦的诸分子中,倘使只有一部分具备善德,就不能称为幸福之邦,必须全体公民全都快乐的城邦才能达到真正幸福的境界②。

    又,考虑到田畴的劳作应该归属于奴隶或非希腊种姓的农奴(贝里俄季)

    ③,我们认为产权确实应该归于公民。

    我们上面所列举担任城邦要务的六个类别,其中只有祭司(神职)这一类别(阶级)还待说明。这类职司的规格颇为明显,农工阶级都不得受任神职。

    照我们方才讲过的计划,公民应分为两组——少壮的军事组和老年的议事组。这种虔敬的职司就应该由高年组中老迈的人们担任,他们年近迟暮,倦于津梁,恰好在这里觅得了安息并寄托其后世的思念。现在,我们对于构成城邦的各个部分及其必需的条件,论述业已周详。

    农民、工匠和一般佣工都为城邦赖以生存的条件;至于其组成部分则包含武装部队以及议事和听断的团体。这些

    ①柏拉图在《理想国》卷四419—421,规定卫国之士(军人和官员)不应有财产;而农民(卷三464C)则可各有其田亩(参看本书卷二)。这里,亚氏恰好相反,土地应该属于公民,军政人员都是“有产阶级”。

    ②这一句也是在批评柏拉图。

    亚氏认为财产有助于人生的善德善行,柏拉图剥夺了卫国之士的财产而以之给予农民,则邦内可得快乐而称幸福者将为农民而非卫国之士(参看本书卷二章五—)

    ;这样的城邦不是幸福之邦。

    又,照上文的论辩,如果将工匠等“不能制造善行的人们(阶级)”包括在城邦名籍之中,则一部分军政公民具有善德,另部分工农公民不备善德,也就不能说全邦为一个幸福之邦(参看卷二—24)。

    ③抄本:“或非希腊种姓或贝里俄季”

    (或野蛮民族或附庸民族)。

    依苏斯密尔校订删去或字,译为“非希腊种姓的农奴(贝里俄季)”

    ,这与下文章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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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504

    都是独立的要务,但其间分工的方式是不同的,有些人终身专任一业,有些人因年龄增高而转换其它职司①。

    章十  邦国应区别为若干阶级(类别)而战斗阶级要同农作阶级划分开来,这种政治理论(思想)并不新奇也不能说是近代的发明。直至今日埃及仍然存在着阶级区别,克里特亦然:据说在埃及,这种习俗创始于色苏斯特里的法制,而在克里特则创始于米诺斯王时代②。会餐(公共食堂)制度也早已流行于古代,在克里特,就始见于米诺斯王在位的时期③;但追溯得更远些,则南意大利又先于克里特。这些地区

    ①叙述至此,章八所举六个“类别”或“阶级”

    :武装部队(战士阶级)

    、裁断人员(政法阶级)和神职人员(祭司阶级)

    ,这三类的分别只在年龄——少壮、高年、老迈——而实际上归并到第四类别的有产阶级。

    余下农民和工匠(技艺)

    两阶级就不属于城邦政治团体而只是为城邦经济服务的从属阶级。

    农民和各业工匠都是终身职业。这样,在亚氏的理想城邦中,有产者三类,凭年龄大小挨次分工于军、政、祭三项职能。

    “无产者”二类,终身从事生产各业。

    ②钱德勒(Chandler)认为—25“据说在埃及……早得多”出于伪撰。

    布依逊认为—25“会餐制度……早得多”系后人撰增。纽曼认为这一段显然于是亚氏手笔。

    ③这里举出色苏斯特里王和米诺斯王,用以证明两地进入农业社会年代的早晚。米诺斯王参看卷二章十注,其生世约当公元前第十五世纪;两王先后的考订参看下文注。

    依《狄奥多洛》i94。

    4,色苏斯特里为埃及古史上第三个立法垂制的名王。

    《迪开亚沽(Decaearchus)残篇》7,(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二235)说,埃及各种工艺都出于世传,冶工之子世为冶工,石匠之子世为石匠,可为色苏斯特里律的一例。伊索格拉底《比塞里斯》(Busiris)

    15说,战士和工农不同级的规定出于埃及古王比塞里斯法制;依《狄奥多洛》,这种法制为色苏斯特里所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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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史家记载①,奥诺羯利亚曾有一位名叫“意大卢”的王,奥诺羯利亚人后来就从这位国王的名字而改称为“意大利人”

    ,而且那个在斯居勒季和拉梅托两海湾间——由海滨一湾走到另一湾,只有半天里程——这一线以南,欧罗巴洲伸出的长岬②,也因此而取名为“意大利”了。根据这种记载,意大卢引导奥诺羯利亚这个游牧民族,转变成务农的人户,他创制了若干法律③,另外又建立了世上最早的公共食堂④。那个会餐制度以及他所订的法律的某些部分迄今仍旧流传于他的某些族裔之中。上述这一界线的西北,直至替里尼亚,住居着奥布人,即古代所称渥逊尼人,现在这个旧名仍然沿用于当

    ①依下文所述,此节当出于叙拉古史家安底俄古,参看缪勒《希腊历史残篇》卷一181—182《安底俄古残篇》(Antiochus

    Fragm。)

    3—6。这里所举的地区包括卷二章十二所记南意大利爱璧隋费里的洛克里城在内,洛克里本为古立法家渊源所在,此节又说会餐制度也首创于这一地区。

    ②这里所说拉梅托海湾,即今南意大利欧茀米亚海湾(Sinus

    Eufemia)

    ,其海滨古有拉梅底尼城(Lametini)

    ,现有一小河仍称拉梅托(Lameto)

    (参看《希腊和罗马地理辞典》[Dict。

    of

    Gr。

    and

    Rom。

    Geography]《拉梅底尼》条)。

    依《安底俄古残篇》6,这海湾名那璧底诺,两湾之间的土腰长一百六十斯丹第(约六十里)。希腊人以三百二十斯丹第为一日程,故此节称“半日程”。这一海岬实际上是在意大利这一靴形半岛的脚趾部分。

    ③这类传说有似中国伏羲神农的故事。

    普鲁塔克著作中所述西方古代农业社会史迹略异:“埃及古王奥雪里斯教民稼穑,为之立法”(《伊雪斯和奥雪里斯》[De

    Iside

    et

    Osiride]13)。又,“意大利古初人民皆犷野而无理,约诺王导之耕植,为之治理,而后生活有序,四境平安”(《罗马研究》[Quaest。

    Rom]22)。

    ④“会餐”一词由“谷物”

    ()一词而来,原义为“公谷”即“公仓”制度。

    同堂合食,始于古初各族由游牧生活转成耕稼定居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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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704

    地①;其东北,向耶比季亚和爱奥尼亚海湾,在所谓西里底斯地区,住居着裔出奥诺羯利亚族的琼尼人②。这样,会餐制度是肇端于南意大利的。上述的另一制度,即阶级(品级)制度,则起源于埃及③:色苏斯特里的王于埃及,要比米诺斯的王于克里特早得多④。

    [就像这两种制度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各别地为人们所发明而流传那样,]我们尽可相信其它许多

    ①这里当指拉丁地区的康帕尼亚(Campania)和卢加尼亚(Lucania)。亚氏把拉丁地区称为奥布地区(Opica)亦见于《残篇》五六七。依《安底俄古残篇》8(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一183)康帕尼亚为奥布人、即古所称渥逊尼人所居。依《希罗多德》i167,卢加尼亚称爱里亚(Elea)

    ,为奥诺羯利亚人所居,不属于奥布人地区。

    ②这里所述与《安底俄古残篇》6相符,该残篇出于《斯特累波》255页。

    ③《希罗多德》i164,说埃及人分若干“品级”(或译“阶级”或译“族籍”)

    ;i165,说埃及战士不许为工匠(未言明不许为农耕)。

    《狄奥多洛》i73所列埃及各品级为僧侣、诸王、战士、牧人、耕者和工匠。柏拉图:《蒂迈欧篇》24B,曾提及埃及战士和牧人、猎户、耕者有区别。

    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4,说莱喀古士曾游埃及,为斯巴达规定战士和它阶级相分离,是以埃及古制为根据的。伊索格拉底:《比塞里斯》17,也说斯巴达阶级分别和其它制度大都仿自埃及,但本书卷二章十说斯巴达法制出于克里特。

    ④近代考古家伊凡斯以“米诺斯”王这个传奇名字概括克里特古文化,自公元前300年至1200年间十八个世纪,若以克里特古文化兴盛期为米诺斯王生世时代,约当公元前第十五世纪前后。

    色苏斯特里为埃及王时,依《希罗多德》i102等章节,在特罗亚战争时期(公元前第十二至八世纪间)。依《迪开亚沽残篇》7(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二235)

    ,色苏斯特里继奥罗王(Orus)之后,王于埃及,死于希腊第一次奥林匹克竞技大会2936年之前。奥林匹克始创于公元前76年,则色苏斯特里应为公元前第三十八世纪的埃及法老,早于米诺斯时代二十余世纪。近代埃及史家考订色苏斯特里为埃及第十二朝三王之末王,生世约在公元前20—1788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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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也大部分是这样的。人类在历史过程中自有许多机会——实际可说是无定数的机会——一再创始各种制度①。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可凭以设想,“需要”

    本身就是各种迫切的发明的教师②:而人类社会既因这些发明具备了日常生活的基础,跟着也自然会继续努力创造许多事物来装点生活,使它臻于优雅。这个普遍原则,我们认为对于政治制度以及其它各个方面应该一律适用。埃及的历史往往证明了一切政治制度的源远流长。

    世人都知道埃及人为最古老的民族③;自远古迄今,他们世世代代保有其法制和政体。

    [他们的史实足以做我们的借助。

    ]我们应该取鉴于古人业已做过而且表白于后世的一切事物或典章,由此用心探求前贤所尚未想到或施行的各端,庶几可以弥补他们的缺失④⑤。

    上面已经说明,在我们的理想(模范)城邦中,土地应

    ①参看卷二;又《形上》卷十二;《说天》卷一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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