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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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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学对政治学的关系还提出了另一个相当重要的伦理问题。假定正当的行为所应该追求的善就是整个集体的、或者最后是全人类的好处;那么这种社会的好处是否就是个人所享受的好处的总合呢,还是它根本上乃是某种属于全体而并不属于部分的东西呢?我们可以用人体做类比来说明这个问题。快乐大部分是和身体的各个部分相结合在一起的,但是我们把它们认为是属于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的;我们可以享受一种愉快的气味,但是我们知道单单有鼻子是不能享受到它的。有些人主张在一个组织严密的集体里,也有许多优越性与此类似乃是属于全体的而不是属于任何部分的。如果他们是形而上学家,他们就可以象黑格尔一样地主张凡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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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2卷一 古代哲学

    性质都是宇宙整体的属性;但是他们一般地总会补充说,把善归之于一个国家要比归之于一个个人更少错误些。这种观点可以逻辑地叙述如下。我们可以用各种各样的谓语来形容一个国家,而这些谓语却是不能用来形容它的个别成员的,——例如它是人口众多的、疆域广阔的、强大有力的等等。我们这里所考查的这种观点就把伦理的谓语也放在这一类里面,这种观点是说伦理的谓语仅只是加以引申之后才能属于个人。一个人可以属于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或者属于一个美好的国家;但是据他们说这个人却不就是美好的,正犹如他不是人口众多的一样。这种观点曾广泛地为德国的哲学家们所持有,但这并不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除了他的正义的概念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是例外。

    《伦理学》一书有相当一部分是专门讨论友谊的,包括了有关感情的一切关系在内。完美的友谊只可能存在于善人之间,而且我们不可能和很多的人作朋友。我们不应该和一个比自己地位高的人作朋友,除非他有更高的德行可以配得上我们对他所表示的尊敬。

    我们已经看到在不平等的关系之中,例如夫妻或父子的关系之中,在上者应当受到更多的爱。所以不可能与神做朋友,因为他不能爱我们。亚里士多德又讨论一个人究竟能不能和自己做朋友,并且断言唯有自己是一个善人时,这才有可能;他肯定说罪恶的人时时都在恨着自己。善良的人应该爱自己,但是应该高贵地爱自己(169a)。

    在不幸的时候,朋友们是一种安慰;但是我们不应该由于寻求他们的同情而使得他们烦恼,就象女人或者女人气的男人所做的那样(171b)。

    并不仅仅是在不幸之中才需要朋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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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562

    为幸福的人也需要朋友来共享自己的幸福。

    “没有人愿意在只有他独自一人的条件之下而选择全世界的,因为人是政治的动物,是天性就要和别人生活在一起的一种动物”

    (169b)。

    他说的所有关于友谊的话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没有一个字是超出常识之上的。

    亚里士多德在讨论快乐的时候也表现了他的通情达理,。。

    而柏拉图却多少是以苦行的眼光来看待快乐的。快乐,按亚里士多德的用法,与幸福不同,虽说没有快乐就不能有幸福。

    他说关于快乐的观点有三种:(1)快乐从来都是不好的;(2)有些快乐是好的,但大多数的快乐则是不好的;(3)快乐是好的但并不是最好的。他反驳第一种观点所根据的理由是:痛苦当然是不好的,因此快乐就必定是好的。他很正确地谈到,说一个人挨打时也可以幸福的这种说法乃是无稽之谈:某种程度上的外界的幸运对于幸福乃是必要的。他也抛弃了认为一切快乐都是身体上的快乐的那种观点;万物都有某种神圣的成份,因此都有可能享受更高等的快乐。善人若不是遭遇不幸,总会是快乐的;而神则永远享受着一种单一而单纯的快乐(152—1154)。

    这部书的后一部分还有另一段讨论快乐的地方,它与以上所说的并不完全一致。

    在这里他论证说也有不好的快乐,然而那对于善良的人却并不是快乐(173b)

    ,也许各种快乐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同上)

    ;快乐是好是坏要视其是与好的还是与坏的活动联系在一起而定(175b)。有些东西应该看得比快乐更重,没有一个人是会满足于以一个小孩子的理智而度过一生的,哪怕这种做法是快乐的。每种动物都有其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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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卷一 古代哲学

    快乐,而人自己的快乐则是与理性联系在一起的。

    这就引到了这部书中唯一不仅是常识感而已的学说。幸福在于有德的活动,完美的幸福在于最好的活动,而最好的活动则是静观的。静观要比战争,或政治,或任何其他的实际功业都更可贵,因为它使人可以悠闲,而悠闲对于幸福乃是最本质的东西。实践的德行仅能带来次等的幸福;而最高的幸福则存在于理性的运用里,因为理性(有甚于任何别的东西)就是人。人不能够完全是静观的,但就其是静观的而。。。。

    言,他是分享着神圣的生活的。

    “超乎一切其他福祉之上的神的活动必然是静观的”。

    在一切人之中,哲学家的活动是最有似于神的,所以是最幸福的、最美好的:运用自己的理性并培养自己的理性的人,似乎是心灵既处于最美好的状态,而且也最与神相亲近。因为如果神是象人们所想的那样,对于人事有着任何关怀的话;那末他们之应该喜欢最美好的东西、最与他们相似的东西(即理性)

    ,以及他们之应该酬劳那些爱这种东西并尊敬这种东西的人,(因为那些人关怀着他们所亲爱的事物,而且做得既正当而又高贵,)

    ——这些就都是理所当然的了。

    而这一切属性首先就属于哲学家,这一点也是明显不过的。因此哲学家就是最与神亲近的人。而凡是哲学家的人,大抵也就是最幸福的人了;从而哲学家就这样地要比任何别人都更为幸福(179a)。

    这段话实际上是《伦理学》一书的结论;随后的几段所谈到的则是向政治学的过渡。

    现在就让我们试着来决定,我们对于《伦理学》这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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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762

    的优缺点应该做何想法。与希腊哲学家们所探讨过的其他题目不同,伦理学至今还不曾做出过任何确切的、在确实有所发现的意义上的进步;在伦理学里面并没有任何东西在科学的意义上是已知的。因此,我们就没有理由说何以一篇古代。。。

    的伦理学论文在任何一方面要低于一篇近代的论文。当亚里士多德谈到天文学的时候,我们可以确切地说他是错了。但是当他谈到伦理学的时候,我们就不能以同样的意义来说他是错了或者对了。大致说来,我们可以用三个问题来追问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或者任何其他哲学家的伦理学:(1)它是不是有着内在的自相一致?

    (2)它与作者其他的观点是不是相一致?

    (3)它对于伦理问题所作的答案是不是与我们自身的伦理情操相符合?对于第一个问题或第二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如果是否定的,那末我们所追问的这位哲学家便是犯了某种理智方面的错误。但是如果对于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却没有权利说他是错了;我们只能有权利说我们不喜欢他。

    让我们就根据《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所提出的伦理理论,来依次地考察这三个问题。

    (1)除了某些不大重要的方面而外,这本书大体上是自相一致的。善就是幸福而幸福就在于成功的活动,这一学说是讲得很好的。

    但每种德行都是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道的学说,尽管也发挥得很巧妙,却并不那么成功了,因为它不能应用于理智的静观;而据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说,理智的静观乃是一切活动中之最美好的。然而也可以辩解说,中庸之道的学说本来是只准备用之于实践的德行,而不是用之于理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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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2卷一 古代哲学

    德行的。或许还有一点,那就是立法者的地位是多少有些暧昧的。立法者是要使儿童们和青年们能获得履行善良行为的习惯,这最后将引导他们在德行里面发见快乐,而无需法律的强制就可以使他们的行为有德。但显然地,立法者也同样可以使青年人获得坏习惯;如果要避免这一点的话,他就必。

    须具有一个柏拉图式的卫国者的全部智慧;如果不能避免这一点,那么有德的生活是快乐的这一论证就不能成立。然而也许这个问题更多是属于政治学的,而不是属于伦理学的。

    (2)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在每一点上都是和他的形而上学相一致的。的确,他的形而上学理论本身就是一种伦理上的乐观主义的表现。他相信目的因在科学上的重要性,这就蕴涵着一种信仰,即目的是在统御着宇宙发展的过程的。他认为变化,总的来说,乃是在体现着有机组织或者“形式”

    的不断增加的,而有德的行为归根结底则是有助于这种倾向的行为。他的实践伦理学大部分的确是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哲学性,只不过是观察人事的结果罢了;然而他的学说中的这一部分尽管可以独立于他的形而上学之外,却并不是与他的形而上学不一致的。

    (3)当我们拿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口味来和我们自己相比较的时候,我们首先就发现——正如我们已经指出过的——必须要接受一种不平等,而那是非常引起近代人的反感的。

    他不仅仅对于奴隶制度,或者对于丈夫与父亲对妻子与孩子的优越地位,没有加以任何的反驳,反而认为最好的东西本质上就仅只是为着少数人的——亦即为着骄傲的人与哲学家的。

    因而大多数人主要地只是产生少数统治者与圣贤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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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962

    便似乎是当然的结论了。

    康德以为每个人自身都是一个目的,这可以认为是基督教所介绍进来的观点的一种表现。然而在康德的观点里却有一个逻辑的困难。当两个人的利益相冲突时,它就没办法可以得出一个决定来了。如果每个人的自身都是一种目的,我们又怎么能够达到一种原则可以决定究竟是哪一个应该让步呢?

    这样一种原则与其说要牵涉到个人,不如说必须牵涉到集体。就这个字的最广泛的意义而言,它必然是一种“正义”的原则。

    边沁和功利主义者都把“正义”解释为“平等”

    :当两个人的利益相冲突时,正当的办法就是那种能产生最大量的幸福的办法;不管两个人是由谁来享受幸福,或者幸福在他们之间是怎样分配的。如果给予好人的要比给予坏人的更多,那乃是因为从长远看来赏善罚罪可以增加总的幸福,而不是由于有一种最后的伦理学说说好人应该比坏人值得更多。按这种观点,“正义”就在于仅只考虑到所涉及的幸福数量,而不是偏爱某一个个人或阶级而反对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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