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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第6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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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它的绝对否定性的极端上,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转捩点上,把握住它的这种内部性质的无限肯定性,就是说,把握住神的本性与人的本性统一的原则,客观真理与自由——表现在自我意识和主观性内部的客观真理与自由——的调和。负有使命完成这种调和的就是北欧日耳曼民族的原则。

第359节

这个原则的内在性就是一切矛盾的调和和解决,但这种调和和解决还是抽象的,存在于信仰、爱和希望等感觉中。随后这种内在性舒展它的内容,使这种内容上升为现实性和自我意识着的合理性,上升为根据自由人的心情、忠诚和协作的尘世王国,这种王国在它这种主观性中同时是自为地存在的粗鲁的任性和野蛮习惯的王国。同这种王国相对照的是彼岸世界,即理智的王国,它的内容诚然是原则底精神的上述那种真理,但这种真理还没有经过思考,因而是隐藏在野蛮的观念中的。这种彼岸世界是凌驾于实际心情之上的精神力量,它是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可怕的力量来对待这种心情的。

①指由于耶稣钉死于十字架上而造成的大苦难。——译者

第360节

这两个王国①互有差别,但它们同时根源于单一的统一和理念。在这里它们的差别达到了绝对对立。在它们的残酷斗争中,精神王国从它天国的实存,在现实中和在观念中,降为地上的现世,平庸的尘世;至于尘世王国则把它抽象的自为存在建成为思想,建成为那种合乎理性的存在与认识的原则,即法与法律的合理性。这样一来,它们的矛盾也就自在地消失成为无精髓的形态了。事实的王国蜕去了它的野蛮性和不法任性,至于真理的王国则蜕去了彼岸性色彩和它的偶然权力,于是真实的调和就成为客观的了,这种调和把国家展示为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在国家中自我认识在有机发展中找到它的实体性的知识和意志的那现实性;在宗教中它找到它自己这种真理——作为理想本质——的感情和表象;而在哲学科学中它找到对这种真理的那种自由的而被理解的认识,它认识到这种真理在它相互补充的各种表现中,即在国家、在自然界和在理想世界②中,原是同一物。

①指中世纪的教会和中世纪的帝国而言。——译者②艺术、宗教和哲学的世界。——译者

《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著 范扬,张企泰译

译后记   

 本书译文是依据拉松编德文版《黑格尔全集》第六卷,参考格洛肯纳编德文版《黑格尔全集》第七卷(黑氏逝世百年纪念版)和诺克斯的英译本译出的。

本书第三编第三章第261节至第313节的正文以及其中一部分的附释:和补充,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曾逐节加以引用。这一部分我们基本上采用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中文本中的译文。

拉松版将书中各节的补充全部附在卷末,翻阅殊感不便,现仍依照格洛肯纳版分别列在各该节之后。这些补充原由其门人从听讲笔记等材料中整理加上的,马克思亦尝作为黑格尔的言论加以引用。

黑格尔这书的内容涉及范围很广,除了法以外,包括道德、经济和政治等。象他的其他著作一样,在这书中也可发现不少有价值的东西。

但比起其他著作来更倾向于保守方面,尤其关于国家的一章是如此。关于这些问题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早有定论,这里可不详述。

本书的序言、导言、第一、第二两篇由范扬译出,第三篇由张企泰译出,并经过我们两人交换校订。因为水平的限制,译文错误之处,尚希读者指正。

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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